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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贷款年限

发布时间:2023-01-19 05:56:10

『壹』 盐城公积金贷款怎么计算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一、贷款条件:

1、个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的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4、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5、所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标准最低额为准。

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50%×12×借款年限。

2、首次利用贷款购建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的70%;对再次利用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购建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的60%。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

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

4、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减去购房预付款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5、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的贷款限额;

三、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后1-5年。

四、贷款申请时间: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前(所购房屋为已竣工交付的现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借款人夫妇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结婚证或户口簿 (两件中有一件能证明夫妻关系即可)。

2、①购买住房的,须具有房管部门鉴证的购房合同或协议;②建造住房的,须具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①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不低于房价30%(或4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具有不低于预算款30%(或40%)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②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担保资料:

任选以下一种:①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房产所有权人(抵押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婚姻关系证明;②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及冻结手续、有价证券所有人身份证;③以公积金质押的,需提供出质人同意的质押书、出质人身份证;④以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书;⑤以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需提供与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的房产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保证担保书。

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所有权人(抵押人)需签署《自行安署承诺书》。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2①、3②、4②③④⑤、5、6项收原件;1、2②③、3①、4①项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六、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人持上述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表》。

2、签订合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其中以4①方式作抵押的,抵押房屋共有权人都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持抵押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办好后到银行划款;以4②方式作质押的,有价证券所有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4③方式作质押的,出质人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书;以4⑤作阶段性担保的,按揭房屋共有权人都必须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到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屋座落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按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办好后到银行划款。借款人应在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之日起30天内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3、划转款项。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贷款合同、放款通知及《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合同4①方式、有价证券质押合同4②方式、公积金质押书4③方式、担保公司担保书4④方式、房产开发商担保书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4⑤方式到受委托银行划款至约定帐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理贷款划转手续。

4、按期还款。借款人必须每月20日以前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过程中如需变更担保方式,由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5、贷款结清。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息后,到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并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贰』 盐城42万元的房子首付多少42万元的房子月供多少

要是你计划在盐城选房,42万元的房子首付多少?月供多少呢?

现在的高房价,令很多刚需都望而止步,现在很多人有 选房 需求,却又无力全款选房,因此人们就选择了 按揭贷款 选房。由于不一样的城市 贷款政策 有所不一样,因此掌握当地的 房产 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安排手头上的资金,正确消费。要是你计划在盐城选房,42万元的房子首付多少? 月供 多少呢?下面就让我带你了解下相关信息吧!

要是选购首套, 商业贷款 的 首付比例 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既420000 * 30% = 294000元,贷款年限30年; 公积金贷款 的话,贷款比例可达80%,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年限30年。

要是是 二套房 ,则不得低于 房屋评估价 的50%,也就是说选 购房 屋总价为420000元的房子,首付需要420000 * 50% = 210000元;公积金贷款二套房的话,贷款额度为60万。

关于盐城选房首付及月供状况,要是你计划在盐城买42万元的房子,就要做好充足的资金准备,首付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并且每月月供也要计算好,是不是会影响到你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生活质量。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盐城选房贷款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叁』 家庭收入25000左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000,那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多少,在盐城

如果是每个月公积金有交6000的那应该是可以按最高额度贷款,如果是按6000的基数贷款的可能就没有,还有看年龄,距离退休还有多久,查了下盐城第一季度最高是夫妻两人共同贷款的最高84万,单人最高56万。
一、2017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借款人均为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其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借款人均为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集中缴存户内人员,贷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贷款额不高于分别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后的和值。购买、建修自住住房,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限制。贷款最高限额: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夫妻及未婚子女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在本地购房时,根据另一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以共同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是什么意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每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的公积金中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个人月缴存额就是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不是单位和个人的总和,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注意,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比如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公积金存储余额有30万元,那么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肆』 2022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至6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至30万元。
二、恢复第二次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新政策实施后,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保底贷款额度。
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保底贷款额度由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一)关于调整最高限额和恢复第二次贷款支持政策
2015年3月,为响应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转型升级发展的部署要求,我市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由单人20万调整为30万,家庭40万调整为50万。政策实施后,公积金贷款规模逐渐增长,个贷率快速提高,截至2017年9月底个贷率达到145.6%,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凸显。2017年10月,我市调整了贷款最高额度,将家庭可贷额度由50万调回到40万,单人可贷额度由30万调回到20万,并取消了第二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2017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加大公积金扩面力度,强化归集缴存管理,严格执行贷款政策。经过持续努力,至2022年3月末,个贷率降至85%,资金流动性状况明显改善。
(二)关于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贷款记录(含异地贷款)为准。
职工、配偶共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后,原贷款算作双方各一次贷款记录。
职工、配偶婚前各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算作夫妻双方已有二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未婚子女与父母共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算作该未婚子女与父母各一次贷款记录。
新政策实施后,首次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结清的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二次贷款。
(三)关于调整保底贷款额度
调整保底贷款额度,主要是考虑同步提高对阶段性低比例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2019年我市以正常缴存职工最低可贷额度的50%为标准(当年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1620元/月,可贷额度为15.6万元),出台了保底贷款额度政策: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低于15万元的放宽至15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低于8万元的放宽至8万元。目前,我市职工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70元/月,正常缴存职工最低可贷额度已提高到19.9万元,所以拟对保底贷款额度同步调整。
法律依据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管理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县)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伍』 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分析:盐城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为30万元,双人贷款额度为50万元。如果是个人贷款的话,额度最高是30万,两人贷款的话,额度最高是50万。”

法律依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十六条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购买非装配式住宅的,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贷款额度计算;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贷款额按以下三种情况计算后再上浮20%。具体情况如下:

1.借款人均为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其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限额,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12(月)×贷款年限(年);

2.借款人均为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集中缴存户内人员,贷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

3.借款人既有不低于规定正常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又有低于规定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是住房公积金集中缴存户内人员的,贷款额不高于分别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后的和值。

(二)贷款额不得超过房屋交易总价的80%(1-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也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限制。

『陆』 盐城公积金最高能贷多少

盐城公积金最高能贷40万。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申请。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借款人婚烟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的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申请人与配偶的章印等;
2、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金额、期限等,初审合格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3、评估。申请人接到《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后,拿着该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不用评估;
4、审核。申请人拿到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后,再拿着《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货款审核,若审核通过,管理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柒』 盐城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盐城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40万。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
拓展资料
对于现在购买房屋来说,是会有很多的贷款优惠的政策的,在众多的贷款政策当中,还是属于使用公积金贷款就是非常的不错的,因为公积金贷款就是会享受比较低的首付以及利率上面的优惠。
一、盐城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二)首套房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三)首套房按使用配偶额度计算的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后都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个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本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的公积金帐户内有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三)具有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四)有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合同或其他批准资料;
(五)所购买的住房主体结构已封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房。

『捌』 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盐城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40万。

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标准最低额为准。

(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50%×12×借款年限。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价款的8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价款的7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不高于总价款的40%。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

(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4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

(4)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减去购房预付款及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5)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的贷款限额。

三、盐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2%调整为4%,下调0.20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从4.7%调整为4.5%,下调0.20个百分点。

『玖』 上海的公积金在盐城可贷款多少

上海的公积金在盐城可贷款个人最高60万。根据上海公积金官网信息显示,购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个人最高上限为60万,夫妻最高上限贷款额度为120万。购买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个人最高上限为50万,夫妻最高上限贷款额度为100万。上海的公积金在盐城贷款属于异地贷款,异地贷款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拾』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规定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规定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具体出台了哪些规定?据悉,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欢迎阅读!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

(四)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账户设立手续:

(一)《盐城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四)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

第八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

(一)《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清册或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

第九条 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个单位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个职工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卡。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变更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职工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身份证原件和变更证明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申请办理封存及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定的全市缴存基数上限。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各为8%—12%,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超过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按照20%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一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进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十五条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单位申请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二)符合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证明材料:

1. 单位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2. 单位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提供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批准文件;

3. 单位确有其他困难情形的,提供管理中心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或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明细账。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转移 封存

第三十四条 职工工作调动的,单位应在给职工办理工资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由转出单位出具转移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务工的,凭务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证明或职工新单位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领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和职工身份证到受托银行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恢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为该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凭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被单位录用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查询 对账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电话、网络等查询服务。缴存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单位经办人可以持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60日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和银行的复核结果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单位申请复核事项距申请复核之日起已满五年的,不予复核。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正常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纸质对账单或电子对账单。缴存单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将本单位和职工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管理中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离职之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追缴。在规定时效内,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并要求管理中心为其追缴的,管理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后,应督促单位自该职工被录用之日起补缴住房公积金,录用之日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前的,应当自《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将单位违反《条例》的信息提供给信用管理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能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从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从2014年11月10日起,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新修订的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3个细则。新修订的细则内容调整较多,本文就市民关注度高的几个方面进行解读,为市民用好住房公积金出谋划策。

变化一: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

新修订的缴存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需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每月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全市缴存基数上限。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目前,我省最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899元,按照20%的比例缴纳,每月需承担580元/月。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该群体需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个人缴存登记手续,以及住房公积金卡;并且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未能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变化二:装潢、物业费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还贷款不再保留6个月缴存额

新修订的提取细则中,规定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或支付物业管理费的都可提取。其中,提取人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提取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两年内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潢,但每个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房屋装潢只能提取一次。提取人每年可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当年物业管理费收据,在当年提出申请(一年仅办理一次),且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只要提出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申请,就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同时,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除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外)或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只要不超过应还款,不再要求保留6个月缴存额,只需账户保留0.01元即可。

变化三: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二套房最多可贷总房价60%、贷款年限可以缩短

新修订的贷款细则规定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已开户满半年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目前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规定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确认贷款额度和利率;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政策执行,利率上浮1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由60%下调至40%,但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随着借款人的收入增加、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提高,提前还贷或者缩短还贷周期是不少人的愿望。考虑到这一点,修订后的贷款细则中也体现了这一点。根据新的贷款细则,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信用良好且还款能力显著提高的,可申请缩短借款年限。打个比方,例如原来签订的贷款合同期限是20年,现在可以申请缩短,缩短到10年或者更短。但是市民需要注意的是,缩短年限仅能办理一次,且贷款利率按实际贷款年限对应利率执行,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也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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