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堆欠款没还,老公要贷款买车,年底我要生孩子,这日子还能过吗
这个时候其实需要家庭共同承担责任,考虑以后的还款能力,尽量减少债务支出,以免后续还款压力增大,甚至影响家庭融洽的关系。
B. 我和老公是二婚,婚后老公贷款为他儿子买车,这个贷款不是用于我们夫妻生活,请问贷款我用还吗
他贷款为他儿子买车,你知道吗?你同意吗?如果你不知道也不同意,这个贷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不是你和他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他个人以个人财产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C. 我们家很穷我老公非要贷款买车,你说我该怎么办,劝他不听,
哎,每个男人都有一个买车的情节,我家也很穷,两个房贷负担好重,工资也不高,但是今年刚添了一个儿子,实在舍不得让他风里来雨里去,夏天冬天跟着我们受罪,我也很想贷款再买个国产的车,落地八九万的那种,我老婆就说我穷好面子,其实我是真的舍不得娃娃,你不懂,有一次去我姑姑家玩,我,我妈,我老婆,三个人,家里只有一个电瓶车,结果还让我大妈骑车带我妈,我老婆抱孩子,我骑车带她,这才去的,当时心里非常不是滋味!还有一次,抱孩子去我老婆姐姐家,因为我们在农村,坐车要走1公里左右才能坐到班车,没办法,一个电瓶车去不方便,正好同村一个三轮车去上街,我们搭了个顺风车,下车的时候,我老婆抱着孩子,差点摔跤,我心里那是真的难受!
我也知道,贷款买车好丢人,但是真的没办法,实在舍不得这样了,家里有个车,真的方便不少。
哎,我现在反而觉得,买房子没必要,当初在合肥读书,刚毕业没有钱,老爸拿了二十万血汗钱给我做首付,买了个86平的鸽子笼,每个月2400的房贷,后来我老婆在家里县城工作更稳定,加上小孩在家,我妈一个人带着太累,我就回县城了,如今合肥这房子,地方偏,租也租不掉,住也不去住,搞个空房子放在那里,每个月还一百多交物业费,想想心里就憋屈的不得了。想卖掉,我爹还骂我,说这房子不是买给我的,是留给他孙子的,敢卖连我这个儿子都不认了!!!
我老婆在县城,也有个鸽子笼的房贷,压力真的太大了!
没办法,只能慢慢努力,慢慢熬,但是我还是打算贷款买个车,我宁愿自己累点再打一份兼职工,也一定要买个车……
都不容易,看看你先生为啥要买车,看看家里是不是真的用的到,确实需要,也可以买,条件不好,就买个国产车,但是一定要买安全系数高一点的,太差的别搞,安全最重要!如果为了充面子,那就算了,真的没必要,我要不是娃娃太小,真的舍不得花这个钱!
D. 我和老公是二婚,婚后老公贷款为他儿子买车,请问贷款我用还吗
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都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够幸福美满,和自己身边这个爱的人能够白头到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想象都能够在现实生活当中实现。一些人的婚姻总是千疮百孔,到了最后没有办法也只能够选择离婚,当然年纪轻轻,在未来的人生之路上总会碰到自己心仪的那个人,所以很多人即便在离婚之后,也会开展下一段恋情,或者是开展下一段婚姻。
虽然说二婚这件事情并没有任何错,但是在对待第2段婚姻的时候,大多数人心目当中都是有着一些保留的,无论是在感情方面还是在金钱方面,所以即便是离婚再进行二婚,也一定要谨慎,甚至谨慎程度要超过第1次结婚。
E. 老公要买车,他家里给他付了首付,贷款要我们自己还,孩子也我们自己养!这个贷款该不该出
看你们有没有用车需求,还有你们的收入能不能支撑还款,如果都满足,那就买,如果有一个不满足,那就不买。
F. 分居期间男方贷款买车
法律分析:你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