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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发布时间:2023-05-10 05:57:49

A. 公积金贷款最低年限是多少

一般而言大家都只关注贷款最多能贷多久,少有人会关注贷款的最低年限。激敬那么公积金贷款最低年限是多少呢?
最低贷款年限一般是没有限制的,即贷款人可以自行选择,理论上是可以只贷一期,即只贷一个月。不过在实际办理的时候可能会被要求以年为单位进行办理,也就是最低贷款一年,考虑到公积金贷款利率比较低,贷款人可以适当的衡量自身财力选择合适的贷款时间。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1、具有当地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些城市则规定不得少于12个月。
4、在当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需注搏基意的是,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基铅谨7、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8、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有什么区别1、贷款利率不同
商贷的基准利率是4.9%,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基准利率是3.25%。
2、贷款比例不同
同样一套房子,商业贷款如果是首套能贷7成,那么纯公积金贷款首套最多可以贷到8成。
3、贷款流程不同
商业贷款要在办理过户之前审核贷款,公积金贷款是在办理过户之后审核贷款。
4、审批时间不同
商业贷款大约20个工作日,公积金贷款大约需要40个工作日,商业贷款快于公积金贷款。
5、 贷款来源不同
商业贷款放款源头的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筹集的社会公众资金,而公积金房屋贷款则是公积金缉费者缴纳的资金。
6、使用人群不同
商业房贷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开放,而公积金贷款则只对公积金缴纳者开放。
7、利息用途不同
商业房贷的利息是商业行为的盈利,归相关的投资人,而公积金利息则是有政策规定用途,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B. 公积金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具体如下:
1、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
3、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4、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想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价款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点条件,具体如是:
1、借款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买房的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2、无房的要提供无房证明;
3、有房的需要提供房产证和复印件;
4、租房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副本;
5、贷款本人要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
6、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明书和复印件,另一半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7、退休的需要提供退休的证明;
8、低收入者要提供低保证明以及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副本。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C. 沧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公积金贷款呆坏账核销,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和准入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中以个人名义在本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还应当符合《沧州市居民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约定。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省市房地产调控搭扒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债务或者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慧咐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或其他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贷款次数限制规定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者累计超过6期(含)的逾期记录(有放款单位或发卡行能够证明或说明其行为是非主观恶意的除外);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不动产管理、人民银行、工商、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高效开展贷款条件认定工作。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每户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知碧昌不得超过申请人及配偶缴存年限与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价款(不含全款申请贷款的存量房);
(三)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本市家庭或者个人最高贷款额度;
(五)影响贷款额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个人缴存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计算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时使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借款人条件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其中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合同利率不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计算公式、家庭和个人最高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本市住房消费水平、社会人均收入情况,及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借款申请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保证或者质押。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
(一)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期房,应当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保证担保;
(二)因借款合同变更造成抵押值下降,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担保效力的;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组合贷款除外);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人应当为拥有良好信用资质的法人,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质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质人必须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三)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生效日期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座落地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提交至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合借款申请人的收入、债务、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三十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应当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担保事项。借款合同须面签,保证借款申请人借款意愿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权属清晰、真实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其他符合担保落实条件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交至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
第三十二条 对已落实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且符合其他放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发放的结果。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正常还款日前后5个工作日以外向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请,根据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为其出具本人的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证明等有关贷款还款信息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十九条 当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述贷款。
第四十条 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市公积金中心、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人(抵押人)变更;
(二)还款账户变更;
(三)提前还款;
(四)担保变更;
(五)还款方式变更;
(六)贷款期限变更;
(七)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类型变更。
第四十四条 因离婚、死亡或其他情形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满足规定条件的新借款人可申请进行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有担保合同的,还应当进行担保变更。
第四十五条 因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第四十七条 贷款期间内,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质)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担保变更:
(一)提供或追加新的保证人的,新的保证人应符合公积金中心对保证人资格的要求,应具备足够的保证能力;
(二)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抵押率,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三)提供或追加新的质押物的,贷款余额与新的质押物价值之比不得大于规定的质押率,且新的质押物的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十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借款期限变更。
第五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剩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贷款总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年限30年,以及根据房屋特征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一)借款人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者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新借款人还款能力不如原借款人的。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需缩短贷款期限的,可申请变更。
缩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变更申请时按其还款能力计算所得出的最低贷款年限。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五十四条 变更事项完成后,将贷款变更申请、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及相关书面约定等资料,按贷款档案要求归档。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市公积金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市公积金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实行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五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能够真实、完整记录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及时进行接收、整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移交、归档、保管、销毁。
第六十条 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和核销;贷款逾期未收回和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第六十二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

D. 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在1到30年之间,并且不能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要根据房屋的类型、申请者年龄、贷款种类等才能确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一般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除了与购买房屋对象有关,还有申请者自身的年龄有关。大部分地方都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还与贷款种类密切相关,如果申请者的贷款种类为“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模式,那么二者的贷款年限必须一致,也就是说此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要计算具体的年限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如下:

1.贷款人购买的是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人购买的是私产住房的,则贷款年限不能超过20年。

3.贷款人如果购买二手住房,房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4.贷款人是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 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1、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3、用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4、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F.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多少年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团州年限为30年。

2、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虚或族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差弊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G.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公积金可以贷多少年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3、贷款期限得超过贷款申请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时限。

男性职工、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女性职工、干部统一计算至60周岁(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县处级以上干部可计算至65周岁;

4、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的使用年限。

H. 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几年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为1—30年,理论上贷款时间不能长于贷款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但部分地方政策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五年。
住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年限与一手房和二手房以及用途也都有联系。请求住宅公积金自己购房贷款,新房借款最长时间不超越30年,二手房借款最长时间不得超越十五年;申请自住房公积金私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最长不得超越十五年的时间;申请贷款进行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借款年限应与请求的购房借款年限共同。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限均不得大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I. 沧州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多少年

最多30年。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J. 公积金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年限为最高30年,以夫妻双方年龄大的为准,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70年,且与楼龄也有关系,砖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47年,钢混结构的楼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57年。

积金贷款额度按级别规定,A级最高能贷80万,AA级最高能贷92万,AAA级最高能贷104万。

具体贷款额度为:

一是不得超出个人还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缴存额/借款人公积缴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备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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