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二、贷款流程:
(1)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一般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信用额度。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金需求饥亏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
(4)借款申请。申请贷款时,持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随后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1)财政部关于贷款核销年限规定扩展阅读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烂简神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第三条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第四条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除,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贷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第五条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要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第六条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然后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⑶ 银行贷款核销15年后还要还么
需要的。
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3)财政部关于贷款核销年限规定扩展阅读: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2、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3、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⑷ 什么叫贷款核销
1.什么是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是“不良贷款核销”的简称,是银行按规定核销不良贷款或贷款损失的制度。一般来说,贷款核销是一种会计制度。事实上,它允许银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贷款损失。
2.什么是税前核销和税后核销?
核销是指资产从账簿中剔除,在企业账户中作为损失处理。税前核销是指这部分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税后核销是指这部分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3.贷款核销后,借的钱还能还吗?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贷款核销只是在会计上处理银行贷款的损失,但在法律上,银行仍然有追贷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非核。
4.不良贷款核销的利弊?
李:通过冲销一部分休眠账户,降低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增加当年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量。而且核销后,银行仍然可以主张债权,核销账目并存档,收回的核销贷款会带入营业外收入。
缺点: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核销后贷款的实际损失会大于其他清收处置手段造成的损失。如果不符合核销条件,将存在合规风险,可能受到监管处罚。
5.贷款核销后的征信怎么样?
贷款核销结清后,银行的岩笑征信系统会显示不良信用记录。用户想要消除这个不良记录,首先要确认不良记录不是用户造成的,可以去银行征信中心投诉。如果情况属实,他可以删除。通常用户的个人不良记录会保存五年,五年后蠢枣裤记录会自动删除。
6.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核销坏账时,会计分录为:带简
借款: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户数33,354户。
对于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次年收回的金额增加坏账准备,会计分录如下:
借:逾期贷款:33,354 逾期贷款户
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
逾期贷款应同时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除,并作会计分录。
借:33,354单位存款人活期存款
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户数33,354户。
7.核销贷款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1.需要形成分析报告,找出为什么会出现不良贷款,比如审核不严、数据造假未被发现、催收不及时、为了完成任务而轻易放贷等等。这些都要仔细查清楚。
2.列出责任人。每笔贷款从申请、审核、放款、贷后管理、催收等都会有一个代理人。并应列出主要负责人,包括辞职、岗位变动、业务调整等原因。也要一一列举。
8.注销贷款被认定为责任人会有什么后果?
1.赔偿。根据分析报告,判断各责任人的错误程度、重要性、关联性,然后分摊损失金额,需要赔偿。
2.影响绩效考核。银行也有内部考核机制,可能不会直接赔偿损失,而是从影响出发,与最终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分配挂钩。
3.惩罚和处分。可以直接发出通知处罚责任人。
总之,如果损失和影响不大,可能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每个银行在不同方面都会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9.坏账准备核销需要什么条件?
(1)借款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固定还款后无法清偿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后不能清偿的贷款,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的贷款。
(3)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巨大损失且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而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无法清偿的贷款
(4)国务院专项批准的逾期贷款。呆账核销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外汇贷款应提取相应的人民币坏账准备,但不能提取现金。如遇外汇贷款呆账损失,经审批后,可申请外汇冲抵外汇贷款损失。
10.不良贷款一笔勾销,就不用还钱了吗?
首先,贷款核销是一个会计制度,所以核销只是在会计上处理贷款的损失,但银行在法律上仍然有追索贷款的权利。
11.贷款核销的确定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每笔不良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当地银行会同同级中央金融机构审批;不良贷款金额各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行会同同级中央金融机构审批;每笔不良贷款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属银行和省级中央金融机构的意见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在具体实施中,审批额度有所调整。银行和中央金融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贷款核销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责任。
12.税前核销和税后核销有什么区别?
税前核销是指在执行所得税计算之前扣除贷款损失。税后核销是指贷款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要求,可以纳入核算,但税法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这部分损失。所以在会计结算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⑸ 财政部规定的核销条件了,是不是客户不还无所谓了
一、财政部规定核销条件只是说自主核销,也就是说可以核销也可以不核销,并非必须核销的法律规定。
二、无论金额多少,银行与借贷方始终是合同关系,借贷方存在还贷义务。
三、如果借贷方不还贷款,银行方依然要保留追索权,这涉及银行资产安全、信贷安全和银行业务人员安全等多方面利益。
四、如借贷方还不还无所谓,则会衍生银行从业人员与借贷方恶意违约,从而核销贷款侵占资金的现象。
⑹ 请问什么叫做呆账贷款核销定义是什么具体怎么处理
就是按照金融部门的规定,对到期达到一定年限尚未收回的贷款称为呆账。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后核销,不在表内进行核算,转到表外,相应冲减呆账准备金,不够的可以冲减利润。呆账在以后年度收回的话,再做收入。
(6)财政部关于贷款核销年限规定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贷款四早派晌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羡尺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
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陆锋: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不再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不是放弃债权,对债权债务关系未终结的债权还要继续追偿。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为贷款总量的1%)。普通呆账准备金只与贷款总额有关,不能反应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
⑺ 贷款核销
法律分析:贷款核销是“呆账贷款核销” 的简称,银行按规定将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下的,由地方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 呆账贷款额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级行和省级中央财政机构的意见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在具体执行中,审批金额有所调整。各银行和中央财政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核销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 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下的,由地方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 呆账贷款额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级行和省级中央财政机构的意见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在具体执行中,审批金额有所调整。各银行和中央财政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核销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