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提高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
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
二、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B.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那么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合肥公积金贷款最低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发放的相关知识。
一、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最长期限:2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也可登录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hfgjj.com公积金计算器栏,点击进入,输入个人信息进行详细计算。若还有其它问题,可来电咨询(公积金热线12329或政府热线电话12345)。
二、合肥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1、合肥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是55万元。如果是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是45万元;
2、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的70%;
3、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4、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是30年,而且申请人的贷款年限加上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5、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五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为3.25%;
6、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这两个还款方式申请人可以自己选择;
7、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钱,需要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
;C. 合肥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
经常有用户来问我,合肥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为此给大家总结一下:D. 2020年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贷款比例计算公式说明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那么合肥地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少呢?本文我带你一起了解关于2018年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贷款比例计算公式说明,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中,如借款人未婚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工资收入只限借款人单方。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
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合肥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具体额度还需遵循以缴定贷原则,实际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0.5的申贷系数,最高不可超过55万。
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
申贷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申贷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
公积金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00%,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方式。
公积金贷款年限:
最长期限:20年,并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可贷年限与贷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拓展阅读:
合肥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六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应为现需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协议;所购住房为存量住房的,首付款按有关约定交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指定账户。
(四)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家庭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五)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受委托贷款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