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
实际生活中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事业单位为职工购买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且为职工提供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贷款来购买,但是一般是有年限的。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年限怎么算,下面的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②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
公积金贷款年限根据借款人年龄、房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之和不得超过65岁,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③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已经有很多人选择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了,但是对贷款年限有一定的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贷款年限与一手房和二手房以及贷款用途都有关系。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购房贷款:
一手房长不能超过30年;
二手房长不能超过15年;
申请自住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长不能超过15年;
申请购房的贷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贷款年限应该与申请的购房的贷款年限一致。
另外,上述年限均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的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住房公积金贷的款利率按中国人民团耐罩的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现行利率:5年以下(包含5年)为3.96%,5年以上的为4。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以及可贷款的年限计算,每户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不会超过25万元,若借款人的申请贷款额已经大于其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款金额,可由委托银行在审批后提供相应的商业性的贷款补充,即住房公积金的组合贷款,组合贷款应高不超过40万元。
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额度精确到千元)=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6%×12×0.45×可贷款期限。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的确定
1.不超过购买的自住住房的全部价款的80%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要费用的50%;
2.不超过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的80%(在两年内商品房无需进行评估);
3.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计算的贷款的额度,即借款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之和×0.4(即还贷能力系数)×贷款的期限;
4.不超过借款申请人的家庭还款能力计算的贷款的额度,即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月工资收入的和×0.4(还贷能力系数)×贷款期限;
5.非同一家庭成员的共同购买自住的住房的,不超过经公证的借款申请人所付款额度的80%(这条仅适用于份额共有);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此条仅适用于商转公);
7.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当期高贷款额度8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权衡以上因素,针对每一户贷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需求,进行综合测定。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下简称)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亩雹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④ 公积金贷款年限计算
公积金贷款 年限规定一般有: 申请住房答档公积金贷款 用于购买的是 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及集资合作建房的最长使用年限为30年。 申请公积金贷款 用于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最长使用年限为20年。申请人使 用公积金贷款 一般不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 延后5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老举春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侍耐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