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汽车绿本抵押贷款需要本人吗
汽车绿本抵押贷款需要本人。由于汽车绿本是汽车的所有权证书,是汽车的重要法律凭证闭告并,因此贷款轿迹机构需要核实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和真实性,确保汽车绿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友侍性。这就需要本人到场,以便贷款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和签署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② 车子不是本人可以抵押吗
车主不是本人可以抵押贷款,不过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需要征得车主的同意。非车主本人办理抵押贷款需要的手续材料会更多,贷款机构处理起来也麻烦一些。
办理车辆抵押贷款,需要带的资料有借款人和车主的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完税证明、汽车保险单等等,可以咨询相关的贷款机构,看看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尽量带齐。
用车辆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注意车子本身还有没有在还车贷,如果还在还车贷,就需要车子本身还有再次贷款的空间才能申请贷款,不然抵押贷款的申请就很有可能会通不过。
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以后,贷款人一定要按时偿还贷款,否则就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说贷款人的征信受到损害,如果长时间不还,被抵押的车辆还有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经济损失会很大。
拓展资料:
按现行法律留置规定,留置权只能发生于几种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虽然立法中对留置权发生的情形限定在几种,但实务中,留置权与抵押权发生竞合的案例却大量发生,且大都是抵押人先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加工、运输、保管等,很有可能不能清偿修理费、加工费、运输费或保管费,从而产生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1、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或实现的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先到期的先实现,效力也优先。
2、留置权优先。即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或实现,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
3、留置权人如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2款采纳第二种观点。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5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本法规定实行占有抵押物时,不得对抗依法留置标的物之善意第三人。该规定显然采纳的是上述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