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贷款条件有哪些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那么,拆迁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山东省济南、青岛和烟台三市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
青岛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08年12月19日,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无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推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贷款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或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30年。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并持有《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异地安置的,补偿协议应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地址)。
另外,办理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部分须全额作为首付款,且补偿部分占回迁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回迁安置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率为万分之五/年。以住房置业担保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向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即借款人提供担保中心认可的相应担保物。回迁安置房屋的开发商需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的总额。最长贷款年限为 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济南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0年5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下发了《关于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就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房。同时通知特别指出,属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中心承担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可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提供该协议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烟台安置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烟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通常是老房子已经拆除,新房子没建好或者未交付,所以拆迁安置房贷款比一般公积金贷款多一些特殊要求:一是所购安置房或他房做抵押,二是只能对增加投资部分按一定比例办理贷款,三是拆迁安置协议条款要约齐全、表述清晰。符合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再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拆迁安置房公积金贷款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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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房屋抵押贷款房屋年限不能超过多少年
理论上来说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贷款30年。
1、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企业经营:
(1)额度:经营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请到房产评估值的七成;
(2)利率:利率视银行政策及借款人资质不同在基准利率上上浮20%以上;
(3)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内。
2、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
(5)利率: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时,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或是上浮10%;
(6)年限:一般为十年以内。
(7)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购买商用房。
(2)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年限扩展阅读:
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权人) 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
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因此,银行在对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中,大都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一、房屋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二、贷款人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㈢ 国有独资公司给棚户区改造贷款,收、支怎么做账
项目的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7年。
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期限的长短,实行期限利率。
技术改造贷款的对象
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
㈣ 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条例细则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于高危住区棚户区的改造力度,棚户区作为我国的平民区,虽然出租价格低,但是对于人民额人生安全完全没有保障,所以不论出于任何的烤炉,国家都要严格的执行拆除计划。那么对于拆除棚户区,对棚户区的改造贷款实施情况、实施细则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有土巴兔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说明。
对于棚户区的改造,国家一直都在不断的加大力度进行整改,各承包部门要对如此大面积的棚户区进行改造,自然是要户而非巨大的资金,这就要提到贷款,那么对于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具体条列的规定如下。
贷款条件
1、已经取得了地区、市级、市级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授予去权利去从事诚实棚户区的改造的相关文件。
2、信用等级在A+或A+以上,实际收入的资本在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或者其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以上,并且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果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该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其中的控股股东要必旁尘须符合上述规定。
3、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控股股东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的经验,与贷款银行合作过许多年,忠实,诚信度高,还要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的影响力。
4、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的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要十分的规范,经济实力要较强,当然,其财务状态良好。
5、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已经办理年检手续。
6、要有贷款证或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7、其他相关条件。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的发展规划和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且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转项规划批准文件。
2、要与95%(含)以上的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要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3、该项目的资本金不能够地狱项目总成本的30%,并且要在贷款发放之前就要投入使用。
4、项目的位置要好,周边设施配套要猪狗齐全,交通还要足够便捷。预计销售的前景要比较好,盈利的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5、在棚户区拆迁完成之后,要与借款人在项目地块开发建设商品房,还要进行销售。
6、其他贷款人的相关要求。
贷款时借款人提供资料
1、政府授权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2、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与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3、借款人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4、借款人贷款证或打款卡
5、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
6、董事会或其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
6、其他资料
其他细则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再合理定时。
贷款额度:按难度,工程量等计算。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担保方式:可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或保运慎禅证担保方式。
贷款偿还: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归还方式。
对孝念于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条例大体如此,棚户区改造不论先从哪一方面都将是对我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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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2014年9月30房贷新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
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
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
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
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
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
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
点。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不同城市情况和当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求,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及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