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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长年限

发布时间:2024-03-15 21:07:40

⑴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多少年

法律主观:

(1)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 抵押 发放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 退休侍耐年龄 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发放的 委托贷款 ,贷款期答档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3)用凭证式国债或银行老举春定期存单 质押 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4)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 住房公积金 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⑵ 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是多少

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个自然年度。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6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在当地市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5、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6、借款人购买期房,用拟购买的期房作*押的,须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法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其他住房提供押担保;
7、借款人办理质押的,按规定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并办理质押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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