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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公积金贷款年限和年龄

发布时间:2024-06-20 14:24:08

㈠ 恩施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凡在恩施州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交的职工,家庭成员(本人、父母或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㈡ 恩施70万元的房屋首付多少70万元的房屋月供多少

要是你准备在恩施买房,70万元的房屋首付多少?月供多少呢?

现在的高房价,令许多刚需都望而生畏,现在许多人有买房需求,却又无力全款买房,因此人们就挑选了 按揭贷款 买房。由于不一样的省份 贷款政策 有所不一样,因此了解当地的 房产 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安排手头上的资金,正确消费。要是你准备在恩施买房,70万元的房屋首付多少? 月供 多少呢?下面就让我带你了解下相关信息吧!

要是买首套, 商业贷款 的 首付比例 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既700000 * 30% = 490000元,贷款年限30年; 公积金贷款 的话,贷款比例可达80%,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年限30年。

要是是 二套房 ,则不得低于 房屋评估价 的50%,也就是说买房屋总价为700000元的房屋,首付需要700000 * 50% = 350000元;公积金贷款二套房的话,贷款额度为60万。

关于恩施 买房首付 及月供状况,要是你准备在恩施买70万元的房屋,就要做好充足的资金准备,首付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并且每月月供也要计算好,是不是会影响到你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生活质量。以上就是我为您提供的恩施 买房贷款 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㈢ 恩施住房公积金发布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需求,减轻资金筹集压力,保证住有所居,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共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业务,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减轻资金筹集压力,支持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恩施州公积金管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拟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试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如因资金不足,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期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受托银行个人期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所购住房必须是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均已准入的合作楼盘。

第二章业务模式

第四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个人期房按揭贷款分别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贷款条件:

1.主借款人为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无达到拒贷条件的不良信用记录;

5.购买公积金中心和委托银行均已准入合作的楼盘项目住房;

6.住房消费的首套房首付款已超过总价款的20%以上,二套房首付款已超过总价款的30%以上;

7.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8.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贷额度由以下三个公式取最小值:

1.购房合同总额—首付金额—商业银行按揭贷款金额;

2.购房合同总额*80%—该购房行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3.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0倍。

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月还款本息合计不得大于家庭月收入的50%,收入和月负债的确定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九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营业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借款人须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组合贷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审批及签订合同

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通过后,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表》转受托银行。

受托银行依据《恩施州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申请表》的结果,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部分,并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反馈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及时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超过1个月未签订的,视为放弃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办理抵押

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受托银行应通知借款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证中应注明双抵押权人及各自债权数额。抵押权证由受托银行负责保管,受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抵押权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第十二条放款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在担保落实后,分别按照规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和各自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回收和贷后管理。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各自按规定程序进行催收。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任一方的贷款出现重大风险,需通过法律手段处置抵押物的,双方都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对于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后标的款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根据按剩余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第十四条借款人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由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出具解除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受托银行核实盖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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