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汽车按揭完成 去银行解除抵押手续怎么办理
汽车贷款还清后会有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个人去办理解押,只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然后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解押即可。具体的办理情况如下:
1、汽车贷款最后笔月供扣掉后约10个工作日银行通知个人跟银行工作人员去车管所办理手续。
2、携带证件:将解除抵押所需手续准本齐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机动车一切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相关证件。当然银行会准备好所有的资料,个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件即可。
3、携带上述资料。银行工作人员会带个人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4、到车管所之后,到对应窗口找车管所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的解除手续。
5、手续办理完毕,完成整个汽车抵押解除手续。
(1)车辆办理解除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申请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㈡ 车贷到期后解除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您好。
1.到银行确认是否全部还清:
为了确保解除抵押手续顺利进行,借款人需要提前拨打贷款行客服电话,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自己的贷款还款情况,并确认是否已经全部还清。
2.取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借款人需要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还款明细等资料,前往贷款银行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取回抵押在银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出示还款明细、身份证等,等待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即可办理。借款人如果在金融公司办理的汽车贷款,则需要去所购车辆的4S店取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3.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
借款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结清证明、身份证等前往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向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车辆抵押申请,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验证通过后,即可解除抵押。
4.变更车险第一受益人:
受贷款机构的相关限制,购买汽车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大都为贷款机构,只有当购车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一定要将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本人。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㈢ 汽车解除抵押需要什么手续
车辆解除贷款抵押,需要还清贷款,在放贷银行或机构开具贷款结清证明,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贷款结清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到当地车管所办理解押手续即可。
1、申请人携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车管所,并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排队号等候;
2、车管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车辆解除抵押申请,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需要提交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车辆办理解除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
(二)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办理。
(三)到银行付费窗口付费。
(四)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
㈣ 办理汽车解除抵押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在接受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后,交通管理将在一天内完成程序。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4)车辆办理解除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