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没签字的车贷合同有效吗
非本人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1、本人授权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他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2、他人未经授权代为签订合同的,本人不承认其代理权限的,合同权利义务由签字人承担,对本人没有法律效力。
2. 按揭贷款买车本人到不了现场签字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签合同
贷款买车的时候,如果本人到不了现场签字的话,那么可以通过网上的方式进行签合同,只要确认是本人签字,然后通过网上签合同也可以。
3. 汽车绿本贷款本人不签字能贷款吗
不可以,必须本人签字
4. 贷款买车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生效吗
贷款买车担保人不是本人签字,是无效的。
代替担保人签字的,涉嫌金融诈骗,这是刑事案件,报案吧
5. 不是本人签字的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是无效的。借款合同必须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以起诉。
贷款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即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方面确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贷方要求借方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的财务状况 (特别是它的流动性) 至少要同它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不相上下。
贷款合同本身只是表示在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场合下,贷方有采取行动的合法权限。否则的话,贷方将受到它承诺的贷款条件的约束,一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采取纠正措 施。
(5)车辆贷款非本人签字扩展阅读
贷款合同中的主体资格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借款人身份需要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① 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③ 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 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④ 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6. 汽车绿本贷款本人不签字能汽车贷款吗
不能的,必须经过车主签字,否则会被视为无效的。
7. 朋友拿我身份证去办车贷卡 经不经过我本人签字
这种情况分地方,有的地方办理这种贷款是非常简单的事情,也就是说根本不用你本人的到场或签字,当然,如果事后出了事需要还款的人还是你,所以,这种情况你自己考虑清楚。
8. 申请贷款通过一定要本人去签字吗
申请贷款必须本人去签字,银行贷款放款时一定要借款人本人亲自签字才可以,否则不能成功放款;
一、无抵押贷款办理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客户递交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放贷银行或公司核查客户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户的信用级别是否有违法记录,针对个体户和中小企业,还需调查其企业经营状况。
(3)放贷单位工作人员与客户签约,并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放款。
二、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 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必须要是车主本人才可以吗
车辆抵押必须是车主本人。车辆抵押必须去车管所登记抵押,抵押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抵押主体必须是本人。
车辆抵押所需的材料如下: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3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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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相关法律: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