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机动车保险合同由哪几部分组成
车辆保险合同就是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凭证,通常是由保险人提供,而由投保人填写签字、盖章,它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投保单应填写的内容包括: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如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二)厂牌型号—填写车辆的生产厂家或牌名及型号。
(三)吨位或座位—货车填写吨位,客车填写座位,以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或座位为准。
(四)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重置价值及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五)费率—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协助填写。
(六)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足一年的也可投保短期保险。
车辆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1)平等自愿原则。这是相对于国家强制而言的,以前有些地方利用行政权力推广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只是有关部门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要求机动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带有行政强制因素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营销模式,并不能改变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性的本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双方自由协商,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无赔款优待。机动车风险受驾驶员的主观影响程度较大,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鼓励被保险人谨慎行事,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各国的保险公司都对一年内或连续几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的被险人在保险费给予一定的优惠。
(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与收费标准按风险概率等因素经过精算确定,投保金额由投保人自由选择,如现在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等多个档次供客户任意选择。
㈡ 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因【 】需要,向甲方借款并以其合法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以下简称“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抵押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
第四条 借款指定用于【 】,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二、抵押条款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是:【 车辆 】。抵押物的详细情况:
1、机动车名称、品牌:
2、牌照号、型号:
3、数量:
4、折旧价格:
5、发动机号:
6、车架号:
7、抵押物共有权人: 与乙方关系:
第六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有共有权人,共有权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乙方未依约清偿债务的,共有权人同意甲方有权随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抵押权,共有权人为甲方实现抵押权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保险
第十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物投保,乙方应当协助配合办理相应投保手续,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六个月,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交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四、借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甲方有权拒绝放款:
1、乙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甲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物权已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持续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
3、没有发生可能对乙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如有债务纠纷、正在诉讼中等;
4、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
第十四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和使用。
五、借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1、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 】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借款起息日为甲方转账之日,如借款起息日至首个付息日或最后一个付款月为非整月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2、等额本息还款。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 】元。
3、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如遇到还款当月无还款日对应日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十七条 如果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等,还款日不顺延。
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将还款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甲方如下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六、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乙方未依约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甲方有权采取如下任何方式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1、与乙方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乙方债务清偿顺序
第二十条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八、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 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还款。
九、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并向甲方交付了共有人同意抵押该物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设立过未告知甲方的抵押,该抵押物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抵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第三十条 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甲方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在扣除处分抵押物的费用并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由乙方要求第三方停止其行为,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以及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对乙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5、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乙方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乙方投资安全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乙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乙方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其他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事件等。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十二、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及经营情况等的监督;
4、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保证;
5、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
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四十一条 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甲方按借款本金的日【 】%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该笔利息为止。
第四十二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需向按照拖欠的本金数额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金额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本合同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五条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按借款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乙方死亡、失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乙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其拒绝履行的,甲方可提前行使抵押权,以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代表作为本次合作的联系人,联系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观点视为甲、乙各方的观点、意见。联系人有权代为接受双方互发的文件、信函,有权在相关文件、信函上签字。联系人签收相关文件、信函的,即视为甲方或乙方签收了相关文件、信函。
1、甲方联系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第四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除可以向有权接收的人员送达外,还可以按照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4、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5、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6、在甲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且不限于乙方下落不明或拒收),甲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
第五十条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载明地址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五、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备案一份。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为签字盖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车辆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市 区(县)
㈢ 汽车按揭贷款合同一般是怎样的呢
您好:
帮您总结了下
签订购车合同时需要注意的要点:
1、标的。买卖要明确确定车的牌子、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选装设备,以及颜色、装潢,甚至还要确定是否返修车、库存车,确定里程表公里数,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另外,有些车还要明确是原装还是组装,二手车要确定使用、修理、零件更换等事项。
2、价款。要明确销售商报价包含的内容,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是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买车的费用主要有:车价、购置费、保险费、牌照费、税,以及销售商代办保险、贷款、竞拍牌照、上牌、装潢、取车或送车等有关购车事务的代办费。另外,还要明确是否有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以及有无免费项目、是否有折扣等。
3、交付。合同要明确交车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交付车辆时发现车辆质量和交车手续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时也应明确付款的时间、方式。交车时,购车者除拿到钥匙和汽车外,还应该得到:汽车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进口车的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保修卡和保修手册、二手车的以往维修记录、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车辆行驶证或者移动证,以及车辆的产品使用书和产品说明书、保险单等。
4、质量、维修、售后服务。在上述约定之外,还有关于车辆的质量、维修、售后服务等事项也应当明确,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防止售后无人管等情况发生。
5、违约责任。权利义务事项约定明确后,谁守约谁违约就容易判定了。而违约责任需要约定的是,一旦确定违约,违约方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定金是一种常用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将不能返还或者充抵车辆价款;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
6、争议解决。对合同约定事项发生不一致的看法就是争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最初都是协商。当合同各方协商不能一致,发生僵持,就需要合同以外的公正力量介入。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但两者只能选其一。如果不选,就是放弃选择仲裁。选择仲裁应写明机构全称,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否则等于未选。选择法院主要是选择哪个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如购车人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购车,可以约定在购车人所在地法院诉讼。如不选,依法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诉讼。
7、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8、名称必须保持一致。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9、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10、合同生效条件。一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但也可以约定签字、盖章后达到某种条件生效。如贷款购车,可以约定银行同意贷款后生效等。
11、其他约定。如合同文本的份数、附件和补充条款的效力等。
㈣ 贷款车怎么知道有没有跟4s店签第二年保险合同
贷款车第二年的保险合同,一般都可以给4S店打电话,都有档案可以查。
㈤ 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有其特殊性:1.是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也就是说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2.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指保险公司拟好标准合同条款,以供投保人考虑接受还是拒绝的合同。3.是不定值合同,就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合同中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不同认识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常用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或者说明。
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㈥ 抵押贷款购车的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银行是第一受益人,而被保险人是车主,事故发生,保险金理赔给谁法律依
我是实习律师,我们是银行方面的。银行同时是该贷款车辆的抵押权人,该车辆自燃毁损了,保险金理赔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保险单是真实、自愿的,并且实践中一般都约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车辆自燃毁损了,如果保险金给付给被保险人,那约定第一受益人又有何用?望赐教,呵呵呵! 换个角度,抵押物毁损,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也有权就保险金优先受偿啊
㈦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2、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享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补偿损失的权利,投保人则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或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义务。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可以采用保险协议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订立。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5、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为严格,故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㈧ 企业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夫妻二人各自买的汽车如果相撞,交强险是可以赔付的,但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往往会拒赔。
因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列为不负责赔偿范围。
中国保监会的车险合同范本,机动车商业保险基本条款第5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中划分家庭成员的标准是看“经济是否独立”,而不看血缘关系。经济不独立的则视为家庭成员,分立门户、经济独立的则视为第三者。如是兄弟姐妹,没有分家立业前不算第三者,不能享受第三者责任条款的保障;但是一旦分家立业,自己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第三者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㈨ 购买车辆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车辆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也就是说,保险条款和费率是制式的,也是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审批的,如果客户同意投保,就只能在固定的条款费率基础上投保,即使有特殊要求,也只能通过特别约定的形式投保,而不能完全推翻碑的固定格式和内容。
目前现行的车辆保险条款分为A、B、C三款。以人保为打赌保险公司选择A款车险条款,以平安为打赌部分公司选择B款条款,以太平洋公司为打赌公司选择了C款条件。具体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学习比较!
㈩ 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什么意思
权益转让书(Subrogation Receipt)又称代位书。载明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并将其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的书面凭证。通常由被保险人签署认证。
权益转让书是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有利凭证,保险人可以凭此转让书向责任方追偿。
转让追偿权是一种重要民事行为,必须用书面形式将之明确表示,以免口说无凭,日后发生争讼。
另是保险人向第三者迫偿的权益是来自被保险人的转让,从法律的角度,保险人与第三者他们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偿,而权益转让书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的惟一有效凭证与依据。
(10)车辆贷款保险权益保障合同扩展阅读:
效力编辑
(一)权益转让书的记载内容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
实际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时,一并提供权益转让书。保险人经过逐级审查核赔的过程,确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数额。
由于保险人审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段时间内需要理赔的款项的利息在继续发生,又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保险人理赔时具有10%的免赔额,这样最终向被保险人理赔款项的数额与被保险人当初索赔时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记载的数额就有一定的差额。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
1、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三)权益转让书对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
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