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定抵押权的从实例看抵押权的实现
原告南通某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某材料总公司,
被告周某
被告保某
1995年9月25日,某银行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某银行南通分行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营业部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1014万元,贷款期限自1995年9月25日至1996年10月25日,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库房、汽车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并由南通市公证处于1995年9月29日出具了通证(1995)经内字第27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1996年10月30日,某银行营业部向南通中院申请执行,1997年5月29日南通中院对第一被告抵押的石花桥库房3240平方米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800平方米等进行扣押,于1997年12月8日向南通市国土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石花桥仓库20800平方米土地的转让。
1998年11月5日,南通中院(1998)通中法执裁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石花桥仓库土地及仓库房产已抵押给某银行营业部,裁定将本市闸东乡花墙村六、七组石花桥仓库以评估价值95万元,该仓库内面积21071.83平方米的土地以评估价值539.4388万元转让给某银行营业部。
2004年7月19日,某银行委托江苏某拍卖有限公司对下属支行营业部的有关抵债物资进行拍卖,原告参加了竞拍活动,于2004年7月29日竞得第一被告抵偿给某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的抵贷资产—位于南通市闸东乡花墙村的石花桥仓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2004年8月15日,某银行与原告对有关资产进行了移交。2005年4月6日,原告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8月5日,原告律师向第二、三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最迟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使用仓库内的财产搬迁完毕;如想继续使用仓库最迟在8月10日前与委托人协商合同条款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能得到答复。
另查,1998年10月8日,第一被告与第二、三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告将石花桥仓库西侧毛坯库房(使用面积3240平方米)出租给第二、三被告,租金前二年每年12万元,从第三年开始以年5%递增;另提供办公用房四间,租金每年1万元;租赁期从1999年5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2000年8月30日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期调整为1999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第一被告收回9格毛坯房,租金调整为每年6万元。同时在第三条约定,第一被告因政府干预或法律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中途终止协议时,第二、三被告应积极配合,善后事宜另行协商。
2006年1月6日,本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讼争标的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花墙村石花桥仓库及仓储用地使用费的价格进行鉴定,2006年1月20日该中心出具报告,鉴定结论是2004年7月29日至2006年1月31日使用费为214500元;2005年4月6日至2006年1月31日使用费为127500元。
第一被告辩称:对南通中院对公司资产的处理是认可的。当时之所以与第二、三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是为了解决职工的生活,是否合法并不清楚,现在也无赔偿能力了。
第二、三被告共同辩称:原告诉称其租赁使用的仓库为某银行抵押物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第一被告与某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未经过抵押登记,故抵押无效;原告虽然通过拍卖购买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实际接受买受物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场地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要求被告搬迁势必会给其造成重大的损失。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本案第一被告与第二、三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签订于1998年10月8日,是在1995年9月25日第一被告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及《担保法》施行之后,《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施行,担保法有关抵押财产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对本案某银行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属于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情形,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况且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早在1998年11月5日已被南通中院在(1998)通中法执裁字第96号裁定书认定为抵押财产抵偿给了某银行营业部。此时再将抵押合同认定为无效也与中院的裁定相悖。故第一被告与某银行之间的抵押行为有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能不能出租法律上虽未有明确的规定,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其处分权已经受到了禁止或限制,如果仍然在该财产上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等行为,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直接对该财产进行执行。如果要进行拍卖,则被执行人在查封财产上设定的租赁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南通中院生效的执行裁定将南通市闸东乡花墙村的石花桥仓库(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抵偿给了某银行,原告又通过拍卖这一合法的途径竞得了石花桥仓库所有权及仓库内面积21071.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由于第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是在第一被告与某银行营业部签订抵押合同、人民法院扣押财产之后,故在某银行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现作为所有人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从仓库内迁出,使仓库恢复原状。至于第二、三被告因租赁该财产未届租期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其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因租赁合同引起的法律关系,应当另行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渠道解决。由于第二、三被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在某银行依照拍卖合同将本案标的物交付给原告后,第二、三被告仍实际在使用属于原告的资产,应当依市场价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可参照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中2004年7月29日至2006年1月31日的标准计算(自2004年8月15日计算至2006年3月10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将其所有的有关机器设备、搭建物等财物从其承租的本市石花桥仓库西侧毛坯库房迁出,并使库房和土地场地恢复原状。
二、周某、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南通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222648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抵押物所有权人对属于其所有的抵押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为求物尽其用,财尽其效,所有权人对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权利可适当分离。为追求抵押物充分利用,以其交换价值为基础,不转移占有来担保特定债务履行,是为抵押物抵押权。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仅可以依物权法律在抵押物上取得抵押权等物权,还可依据合同法充分发挥主体个人意愿,通过合同等方式设定一定债权,追求抵押物使用价值,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抵押物租赁权。
抵押物抵押权与抵押物租赁权是分别就同一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不同权利,不仅可以共有,而且功用互补。但抵押物和租赁权无论谁设定在先,当两者竞存于同一抵押物时,抵押权与租赁权都会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本案如果抵押权成立,则属于先抵后租,反之先租后抵,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1995年9月25日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一种意见认为1995年9月25日某银行营业部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成立于《担保法》施行之前,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未登记不生效的规定不适用本案,虽然根据当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房产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从当时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看,本市尚未真正开办抵押登记业务,某银行根据当时的情况尽可能办理了抵押资产评估、第一被告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作抵押的保证书等手续,同时还办理了抵押贷款的公证书等,而且南通中院在案件执行中审查了这些证据并在(1998)通中法执裁第96号民事裁定书中确认了该项资产属于抵押财产,所以抵押合同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而无效,原告未依法登记,故抵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8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物权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担保法》关于土地房产等办理抵押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规定的修改。所以抵押权的成立在担保法之前及物权法生效后不再以登记为要件。
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时根据设立时间先后,产生如下不同的法律效力:(1)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成立在后,在先抵后租情况下,抵押物买受人的所有权源于抵押权行使,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2)租赁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即先租后抵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发生作用,租赁物买受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租赁权。本案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第二与第三、四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至于第二被告与第三、四被告之间因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另行解决。
本案还涉及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财产在尚未抵押给某银行之前,财产所有人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有无约束力。
一种意见认为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第一被告在其资产抵押给债权人之后或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后,其已无权处分该项资产,而转让、出借、出租等行为都是处分资产的一种形式,未经抵押权人或人民法院同意的任何处置资产行为,都将会对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或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该项资产造成法律上的障碍或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三被告之间的租赁行为未经债权人某银行营业部同意,亦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依法应无效,其租赁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掩藏、转移、买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制裁。但没有将“租赁”被扣押的财产设定为违法,以此判定租赁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因此,南通某材料总公司在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对已被扣押的石花桥仓库及仓库房产擅自租赁给周某、保某,而且租赁竟然到2009年6月30日,根本对该财产已经进行抵押并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事实不予考虑,对申请人随时行使抵押权和人民法院执行增加了负担,妨碍了顺利执行,故租赁合同对申请人某银行不具有约束力,进而对本案原告南通某经贸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对于本法,法定抵押权有限制,详细可以参考刚刚修订的人大法律建议。
B. 抵押车贷款需要哪些手续流程
用抵押车贷款的办理流程:先提出贷款的申请,并提交贷款申请书、证明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材料;然后由贷款机构进行调查评估;评估通过后,再与当事人依法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最后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再向申请人的账户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C. 南通哪里有汽车抵押贷款,车子开走当天放款的
南通汽车抵押贷款186058-77727杨,车子开走,一小时放款,月息1.5分起,地址:工农路8号华雅楼
D. 车子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流程
1、一般如果是购车后的抵押,则银行一般不会直接放贷,汽车属于消费类物品,只有通过社会一些金融机构进行担保性代款。具体向这些机构咨询。一般为: 汽车抵押贷款(手机网络“网络现金贷”,寻找最懂你的借钱方式)的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等; (4)银行或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2、如果是购新车时的申请贷款: 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祝好运。。。
E. 车辆银行抵押贷款怎么贷
首先用户应该要向银行提出汽车抵押贷款的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交给银行进行审核;银行收到资料之后就会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之后就会对抵押车辆进行评估;之后银行就会确定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额度;然后银行联系申请人前往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车辆抵押手续;最后银行放款。
拓展资料:
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汽车消费。(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而汽车抵押借款服务平台“宜车贷”的出现,为拥有私家车的人群提供了一个短期融资借款的新渠道。
到宜车贷,客户可用自有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抵押,获得短期融资需求。它突破传统车辆抵押借款模式,提出“无需押车”服务,申请车贷者仅需在抵押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便可在办理手续后继续使用车辆,而不需要像传统车辆抵押借款那样将车辆质押,不会因为爱车被质押而丢了面子或导致出行不便,且最快可实现当天获取资金。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金融机构在
规定的抵押率范围内,给予借款人一定的授信额度。一般,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批、放贷的周期较长。
F. 车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一般车抵押借贷者需要符合车抵押的申请条件,然后准备资料、最后走流程。
申请车贷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2、对申请人进行家访、调查以及预估车辆价值;
3、贷款机构初步预定贷款额度;
4、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
5、贷款机构收押申请人相关证件;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放款
(6)南通港闸车辆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相关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G. 南通那里可以做汽车抵押贷款07年凯越,急需用钱。
宜信可以做抵押借款,可以贷到评估价的9成,要求汽车无贷款。可来电咨询。
H. 车子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首先贷款人要向贷款机构提交资料,进行贷款申请。2、贷款机构会对贷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评估抵押物的价值。3、贷款机构会拟定放款的额度。4、双方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5、办理手续完毕后,贷款机构会向贷款人放款。
法律依据:
一、《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四百零二条。
I. 车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车抵押贷款所需要手续和条件: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注意事项:
1、大多汽车抵押贷款都是实行的押证不押车,也就说,只要你把自己骑车的相关证件抵押给贷款机构就可获取贷款,而汽车在安装上GPS以后照常使用。因此,在办抵押之前,应先了解,汽车抵押是否押车,可尽量避免要押车的机构。
2、汽车抵押贷款的资金往往用于短期周转。若是需要长期贷款的,不适用于用汽车作为抵押来贷款。
3、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往往所产生的费用颇高,因此若是选择周期较长的车辆抵押贷款,在具备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可尽量提前还款。
4、借款人在选择机构上,应尽量选择正规贷款机构。如银行、工商注册的小贷工作。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法律也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