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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发布时间:2022-08-18 09:26:07

1. 天津个人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综合资质,走银行内部系统评分决定的。

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法:

  1.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3. 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4. 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2. 新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2月实施 贷款额度未做调整

近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实施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其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住房是指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及购买公有住房产权。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储蓄贷款)组合(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八条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三)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条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三)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四)有呆账记录的;

(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六)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私产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减除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金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的月应还款额。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第十八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20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职工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不超过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年限及额度,按照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申请之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职工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以住房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为私产住房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贷款银行应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出租的条件。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第二十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本办法及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且首付款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贷款申请及偿还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规定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对贷款申请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特殊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每月还款日为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借款人应通过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在每月还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还款。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应当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采用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减值、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理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或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额度计算、期限、利率等执行与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的应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贷款担保其他规定与购买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推进网上申请贷款、偿还贷款业务,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废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天津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多久

最多可以贷30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5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4. 公积金现在可以贷款30年

这个很难的,一般情况下,超过5年房龄的房子公积金只能贷15年的,不超过五年的房子资质好的话可以贷到20年一、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并且贷款时还在连续缴存着。 2。公积金贷款1-5年利率4.59%,6-30年利率5.04% 3。公积金最高贷款从今年7月1日由40万调整到60万。最高贷款年限30年。 4。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人年龄不得超过70岁。 5。公积金贷款根据贷款人每月单位缴存额和缴存比例贷款。(因为缴存额和缴存比例直接体现工资的多少和还款能力) 6。公积金贷款需要公积金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房子(看房子的格局、面积、楼层、小区环境、房屋年代及装修等)最后按评估价的6-8成贷款。 7。公积金贷款后可以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个人无法提取。一手房提取需要购房合同、(首付发票、借款合同)、二手房提取需要(产权证、契税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5. 天津公积金只能贷款六十万吗

天津公积金只能贷款六十万。
天津公积金贷60万条件要满足哪些?
天津公积金贷款60万条件:
1.公积金缴存时间,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满足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金达到一定时间,有的地区要求6个月(含),有的要求12个月(含),各地会有差异。
2.贷款人年龄:贷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小于70岁。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天津市政府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方针政策,拟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负责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2019年2月,天津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职工购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住房交易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此次公积金新办法明确了三类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类是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第二类是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存在买卖住房情形的;第三类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贷款额度方面,购首套住房按账户余额20倍计算,购第二套住房按账户余额10倍计算。此次调整后,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私产房,按账户余额倍数条件计算贷款额度执行相同政策。
此次新办法还明确了骗贷行为处罚措施。以虚假的购房、婚姻或其他信息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未成年子女身份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①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购房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②《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②《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①《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②《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③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购买私产住房

①《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②《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③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担保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

①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②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③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2)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①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在“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代理签章)”处签监护人的姓名或加盖监护人的人名章,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3)购买私产住房:

①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低值。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计算方法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7. 在天津,公积金贷款和按揭贷款对房龄和贷款年限的具体要求

公积金贷款最多为三十万,最多可贷三十年,根据您的工龄长短来看,公积金又分市公积金,矿公积金,铁路公积金等,要求都不同,最好询问当地
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处

8. 天津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1.贷款最高限额以家庭为单位,按购房套数区分贷款额度为60万元、40万元和停止发放三档。2.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分别是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最长30年。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要小于等于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4.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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