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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建设基金贷款年限

发布时间:2022-08-28 11:13:42

① 精准扶贫对象有哪些政策

精准扶贫的政策:

一是进一步被纳入国家扶贫开发大局,并重点推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可以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下的贫困残疾人脱贫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

二是贫困残疾人数量逐年减少。

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扶持下,贫困残疾人家庭“两不愁、三保障”得到较好落实。

三是助推了保障贫困残疾人脱贫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称“两项补贴”)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专项建设基金贷款年限扩展阅读:

现行的扶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不少扶贫项目粗放“漫灌”,针对性不强,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

以扶贫搬迁工程为例,居住在边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地的贫困户,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是扶贫开发最难啃的“硬骨头”,移民搬迁是较好的出路,但是,因为补助资金少,所以,享受扶贫资金补助搬出来的多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户,贫困的特别是最穷的农户根本搬不起。

新村扶贫、产业扶贫、劳务扶贫等项目,受益多的主要还是贫困社区中的中高收入农户,只有较少比例贫困农户从中受益,且受益也相对较少。

② 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住房贷款最长可贷多少年

如果是首套房按揭的话最长可以贷30年,不是只有建行,还有好多银行可以。而且利率最低的是工行。

③ 公基金贷款自己就不能选年限吗谁能回答我

目前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为:一手房30年、二手房15年,在此范围内,借款人还必须满足贷款年限上下限的要求。

贷款年限下限的计算公式为最高可贷额度÷年还款能力,而年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缴存基数÷14%(14%为目前月缴存公积金比例)×40%(“40%”指月工资基数的40%可被用于还款)×12。贷款年限上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后的五年(即男65岁、女60岁),用男65岁或女60岁减去借款人实际年龄即是最高可贷年限。由此可见,借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确定年限并不是可以在1年到最高年限间任意选择的。借款人希望缩短借款年限,可以通过增加共同还贷人,提高年还款能力的方式来实现。

另外,贷款年限可能会对贷款额度产生影响。举例:某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为140元,可计算其年还款能力为140÷14% ×40% ×12=4800 元,若购买一手房,最高可贷年限为30年,则可获得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若购买二手房,最高可贷年限为15年,则仅能贷款7.2万元。

④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能多少年

(1)、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3)、用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4)、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⑤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金银专项贷款,促进金银生产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金银专项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目标化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先评估、后贷款、计划管理、择优发放”的原则发放金银专项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银行收回到期贷款。第三条金银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第二章贷款的种类及用途第四条金银专项贷款主要用于金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按用途划分为“金银基本建设贷款”、“金银技术改造贷款”和“金银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第五条“金银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主要用于扩大金银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的新建、续建、扩建金银矿山、金银冶炼厂等项目。第六条“金银技术改造贷款”(以下简称技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现有金银矿山、金银冶炼厂等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等项目。第七条“金银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金银基本建设单位跨年度工程提前订购的大中型设备,因当年到货,下年安装的基本建设贷款。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金、银矿山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金银建设单位,其建设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金银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有关文件,并纳入当年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贷款项目的地质资源必须切实可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质储量需经国家储委或省储委批准,勘探程度应达到C级以上;小型建设项目规模在100/200吨/日的应有省储委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中C级储量应占30%;100吨/日以下(不含100吨/日)废止的需有地质部门提交的详查报告,其地质储量的勘探程度原则上应达到C级或C+D级;D级储量不能作为设计依据。
3、贷款项目的有关建设手续齐全,建设项目所需施工力量、设备、原材料、燃料有保证,“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环境保护措施可靠,配套项目的各靠条件已落实;
4、贷款项目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包括开发基金)不得少于单项总投资的30%,并打足贷款利息和建成投产后的铺底流动资金;
5、对多头贷款的项目,经办行要调查企业在其他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等情况;
6、贷款项目必须经人民银行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
7、必须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法人为贷款担保,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本行业建设项目的贷款负有总的责任;第四章贷款的期限、利率第九条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基建贷款期限,小型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年,个别建设期长,经济效益好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项目,经省级分行批准后,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年。
技改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设备储备贷款期限为一年。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金银专项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计收利息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建贷款、周转贷款按年结息收息,技改贷款按季结息收息。
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办法收利息。第五章贷款计划的编报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人民银行审查、评估并同意给予贷款支持后方可列入贷款计划。需国家审定的大型金银生产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计委报送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应将副本及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借款申请书(附件一)送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均称分行)由总行或总行委托的分行组织评估。中小型金银生产建设项目,由分行组织有关分支行进行评估。第十三条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各级人民银行参考同级有关部门和金银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贷款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逐级报送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
分行编制的下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报送总行。

⑥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第二章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五)财政定额拨款。第三条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第四条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六条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年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第七条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第八条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第九条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第十条经过若干年后,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拨付。第三章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十二条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等,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第十三条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中央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方、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四章基金的管理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第十六条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国家计委对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切块安排,数额以1988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投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将国家切给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其他资金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包括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下年度中央部分的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连同审核后的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汇编为全国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投资,其中的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定投资基数,由主管部门管理,包干使用,三年不变;新建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第十七条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各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免还基金本息的投资);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⑦ 大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对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合理使甲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是实施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应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加强对筹集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分别设立,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并委托建设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对外办理有偿使用贷款。第五条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超标排污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资金;
(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第六条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第七条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足额超标排污费的;
(二)治理项目经研究、论证,切实可行的;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第八条符合贷款条件和使用贷款范围,并属下列情况的,可予以优先贷款:
(一)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项目。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申请贷款,须将《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主管部门预审和建设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由环保、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建设银行根据环保、财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与贷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如数发放贷款,并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催收本息和向环保、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千分之二点四,二年期为千分之二点七,三年期为千分之三。贷款利息按季结清。第十二条贷款单位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向审批贷款的环保、财政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还款确有困难的,须报环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酌情豁免部分贷款本金。第十三条贷款单位因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解除贷款合同的,应及时向贷款银行申明理由,并报审批贷款的环保、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贷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不含豁免部分)可以用下列资金:
(一)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四)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效益。第十五条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有关规定加罚利息。第十六条贷款单位挪用贷款的,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千分之六加收罚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⑧ 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的防治,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包括: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和各市(地)、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排污费中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资金、历年结余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二)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产生的利润、利息和罚息;
(三)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筹集的国际国内资金;
(四)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捐款;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环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实行集中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第六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
(二)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四)环境保护技术开发项目。第七条 使用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项目经可行性研究;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40%以上;
(四)具备资金偿还能力;
(五)列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环境污染防治计划。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安排使用污染防治专项基金:
(一)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及限期治理项目;
(二)区域性的综合整治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第九条 各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规定上缴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到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解缴省财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划将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及时划拨省环保基金管理机构。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将基金收支情况报送省财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凡需使用污染防治专项基金的单位,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贷款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制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第十一条 省环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计划,或其他有关单位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对申请使用借款单位的经济实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发放贷款,催收本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省环保基金管理机构可从取得的利息或利润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的手续费。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贷款应符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十三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贷款月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确定。按规定直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可享受一定的利息返还优惠。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期偿还贷款,结算本息。借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利息返还优惠,并加收100%的罚息:
(一)逾期未还贷款;
(二)挪用贷款;
(三)污染防治工程各项指标不符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或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第十五条 污染防治专项基金贷款项目完成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财政主管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省环保基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污染源治理示范项目,若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对贷款本金给予一定数额的豁免。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不得超过本金的50%。第十六条 贷款本金豁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直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污染防治工程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竣工日期等均符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三)经监测确认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在正式运行投产后保持正常。

⑨ 什么是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主要指用于政策性的项目,如生态环保、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的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以项目资本金为主,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盈利分配且不承担资金的债务和利息,也不得抽回。

⑩ 精准扶贫有哪些补助

1、健康扶贫:医疗报销程序及标准:建档立卡户新农合报销比例比一般农户提高5%,建档立卡贫困户住院乡级报销90%、县级80%、市级75%、省级65%。

2、民政:

农村一类低保金每月310元/人,全年3720元/人。

农村二类低保金每月290元/人,全年3480元/人。

农村三类低保金每月84元/人,全年1008元/人。

农村四类低保金每月58元/人,全年696元/人。

3、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一户一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人均43000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元、地方政府债券9740元、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长期贴息贷款20260元;

4、危房改建:原有主要居住用房均为危房拆除重建时,原有危房必须拆除,新建住房精准扶贫户人均必须不少于15平方米。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

(10)专项建设基金贷款年限扩展阅读

习近平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强调,中国扶贫攻坚工作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增加扶贫投入,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坚持中国制度优势,注重六个精准,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

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通过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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