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含在本市市区托管的外地机动车辆,下同)和通过入城口收费站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含市辖县和市的机动车辆,下同),除城市公共汽车、城市道路养护(含维护、管理)专用车辆、消防车、医院救护车、矿山救护车、持《追捕证》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公安部门警备车辆、军队(含武警)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对残疾人自用车,农用车,乡、镇农民进城送菜车,积肥粪罐车暂免征收车辆通行费。第五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一)轻便二轮、三轮摩托车,每台每年200元;
(二)2吨以下载货车辆、19座以下载客车辆,私车每台每年1000元,公车每台每年1300元;
(三)2吨以上(合2吨)载货车辆、19座以上(含19座)载客车辆,每台每年1500元;
(四)出租车每台每年600元。第六条外地机动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
(一)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19座以下(含19座)载客车辆,每台每次10元;
(二)2吨以上7吨以下(含7吨)载货车辆、20座以上39座以下、(含39座)载客车辆,每台每次15元;
(三)7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载货车辆、40座以上(含40座)载客车辆,每台每次20元;
(四)16吨以上载货车辆,每台每次25元;
(五)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摩托车,每台每次3元。第七条市区当年落户的机动车辆和重新启封的机动车辆,在当年第一季度落户或者启封的,缴纳全额年票;在当年第二季度落户或者启封的,缴纳年票总额的75%;在当年第三季度落户或者启封的,缴纳年票总额的50%;在当年第四季度落户或者启封的,缴纳年票总额的25%。第八条平房区在籍机动车辆,按不同车型收费标准减收20%的车辆通行费。第九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采用年票方式,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检、新车落户时一次性征收,并发给缴费凭证。第十条外地机动车辆在通过入城口收费站时,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进入市区单程车辆通行费,取得次票缴费凭证;通过验票亭时,应当出示缴费凭证,经检验所持缴费凭证与
车辆型号、吨位、定员相符后;方可通行。第十一条经常进入市区的市辖县(市)大型机动车辆,可按照次票或者年票方式缴纳车辆通行费。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第十三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四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路桥建设和偿还贷款。
市财政部门可按照实收额的一定比例向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拨付业务费。第十五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缴费期限3个月以下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并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
(二)超过缴费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三)超过缴费期限6个月以上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外地机动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外地机动车辆通行费缴费义务人拒缴、抗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第十七条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贰』 贷款买车要手续费吗
贷款买车是需要支付手续费的。贷款买车的手续费包括履约保证金、公证抵押费、资信调查费、分期手续费等”不过,手续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对手续费车贷手续费的规定不尽相同。
4S店、国企店无手续费。多数4S店都与银行有合作协议,由4S店或第三方公司作为担保,帮助消费者向银行贷款。国有企业自身就可以为消费者进行担保;私企需找第三方公司担保。第三方公司担保是要收取手续费,而且大多数需要用房产抵押。
通过金融公司贷款手续费用高。“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话,一般收取10%的手续费,各个品牌所用的名称不一样,但是各种名目的费用加起来差不多是10%左右,利率则与银行贷款利率一样。
银行消费信贷需房产抵押。在进行抵押贷款时会产生评估费等一系列费用。
(2)偿还贷款车辆通行费图片扩展阅读:
免息车贷不免手续费。不少汽车金融公司都推出了免息车贷,然而在手续费方面却是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需要收取手续费,有的不收取手续费。如果你要购买的车型是免息同时又免手续费,那么算是比较实惠的,若是需要收取手续费,则必须认真计算衡量。车贷的手续费一般是车款总额的4%-7%之间,并且是在交第一次月供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手续费,如果手续费过高,那么不妨考虑别的车贷类型。
『叁』 过桥费票据上印有红字(偿还贷款)什么意思啊是指可以用来还贷款吗
证明修桥的钱是贷款修的,现在收的过路费用于还贷款的
『肆』 南宁市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改善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桥梁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行为,保障贷款偿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机动车收取通行南宁市收费还贷路桥的费用。第三条南宁市财政部门负责贷款道路、桥梁的贷款偿还以及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机构(以下简称收费机构)具体负责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工作。
市公安、交通、建设、价格、市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工作和收费道路、桥梁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四条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期限执行。第五条路桥车辆通行费采取按年度一次性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月费)以及按次收取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次费)方式。第六条在南宁市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注册登记的月份交纳当年通行年费。邕宁区、良庆区专用号段的摩托车除外。
在原邕宁县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按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的50%交纳通行年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自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之日起,根据年度剩余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交纳当年通行年费。从次年起,按年度计收通行年费。第七条本籍车辆迁出、报废,尚未交纳通行年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到收费机构交清通行年费;已交纳当年通行年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退费手续。补交和退还通行年费的金额,由收费机构根据实际时间和通行年费收费标准折算。
已交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依法变更车辆营运性质或者变更其它项目,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收费机构办理变更交费手续。第八条长期在南宁市收费站以内的市区范围内行驶的非本籍机动车,可以自愿选择购买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通行年票、通行季票、通行月票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不限通行次数。
未持有有效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非本籍机动车,在进入南宁市城区,通行城市道路、桥梁收费站(含代收站,以下简称收费站)时购买通行次票,进入一次购买一次。
通行次票实行48小时有效制。机动车超过 48小时通过收费站离开南宁市城区的,按每48小时计算一次延时次票,累计超过该类车型通行年费的,按该类车型通行年费收取;不足48小时的,按48小时计算;收费站无该车辆的驶入记录或者无法计算有效时间的,按一次通行次票收取。
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第九条通行年费、通行季费、通行月费由收费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站和有关金融机构设点收取。
通行次费由收费机构分别在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收取。第十条路桥车辆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路桥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养护、管理费用从批准的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收费机构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必须向车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对购买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的,收费机构应当凭开具的票据发放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标志。
机动车车主应当将标志随车携带或者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以备查验。第十二条通行年票、通行季票或者通行月票标志遗失或损毁的,机动车车主应当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交费票据到收费机构办理挂失手续,经查验后给予补发。第十三条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和收费点应当悬挂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员证号及投诉电话。
『伍』 路桥票;《第一联黑色》是什么
路桥费是过路费和过桥费的总称。就是路桥费的第一联黑色联。
过路费是对集资、贷款建设的高级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通行费。高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所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收费标准一般根据车型大小确定,按次计收。征收办法由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过桥费是对车辆通过集资、贷款修建的公路桥梁征收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大小确定,按次计收,收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依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来制定收费标准。长期不缴纳路桥费的后果:
1、最终的结果是车以后不能年审。
2、所欠的路桥费和滞纳金是越来越多,车主名字最终会烈会黑名单。
3、以后再买车的话这个名字是不能再用了,除非把路桥费交清。
只要收取路桥费,所欠费用必须要交,否则费用会越来越多,有滞纳金的。
『陆』 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第三条收取的通行费只准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费用以及收费的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通行费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公路、桥梁、隧道的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第二章征免范围第六条通过贷款和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客车、货车、拖挂车、特种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拖拉机)和参加营运的畜力车,应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第七条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
二、军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其企业的车辆、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承担非国防费开支的工程建设有收入的车辆以及承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
三、医院、救护站设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和采血车;
四、殡仪馆、火化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殡葬车及各种运尸车;
五、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六、需要通过收费地点,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
七、持有省公路管理部门签发免费证的车辆(免费范围由省政府批准)。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八条通行费由省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收费人员收费时要穿着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佩带规定标志,携带有关证件。第九条收费站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设专人负责。第十条收费及罚款票据由省交通厅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发给各收费站使用。第十一条通行费从工程竣工通车之日起收取,到所用集资和贷款还清时停止。第十二条通行费必须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计划由各级公路部门编制,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通行费采取按次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形式。按次收费只限单向行驶一次有效,定向运行的客货车可购买月票,当月通行有效。第十四条各种车辆按下列方法折算吨位收取通行费:
一、有标准载重吨位机动车辆,按标准载重吨位计算;
二、不能载货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计算;
三、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汽车、全挂车,按每只轮胎一吨位计算;
四、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载客车按公安部门核定的乘坐人数座位计算,每坐位按0.1吨位计算;
五、客货两用车辆按其载货部分标准吨位计算;
六、带挂车的车辆按主车吨位加拖挂车吨位之和计算;
七、拖拉机按每二十马力折算一吨位计算;
八、摩托车和简易机动车均按0.1吨位计算;
九、参加营运的畜力车,二畜以下的按0.5吨位计算,三畜以上的按1吨位计算。第四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所持月票、免费证、养路费缴费或免费凭证(以下简称票证)与车辆类别、吨位、座位及车牌号不符或使用过期票证者,除没收所持票证令其补票外,并处以应交金额两倍的罚款;
二、凡涂改、伪造票证者,没收其票证,补缴应收的通行费,并处以应交金额四倍的罚款;
三、凡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的车辆,除收取应收的通行费外,并处应收金额六倍的罚款。
以上各项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由收费人员按路政管理人员的职权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柒』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保障贷款的偿还,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向本市及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用于归还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项目除外)的贷款。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负责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征办)负责通行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通征办的检查。第五条公安交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市通征办提供本市车辆的新增、报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的资料。
公安交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全市各公路道口设立的检查站,应当协助检查来往车辆的通行费缴纳情况。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对无通行费缴费凭证的车辆,应当责令车主到指定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驶离;在车辆年检或办理车辆异动手续时,对无通行费缴费凭证的车辆,应当责令车主到指定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验车、异动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实施本办法,并向通行费征收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第六条市通征办应当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收费站点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和缴费程序规定。
对通行费,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市通征办应当将每月的通行费收入于次月5日前,全额解缴市财政局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于收款后5日内,审核拨付到各单位的贷款偿还专户。通行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通行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同时给予通行费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上,必须标明“偿还贷款”的字样。
除由市财政局核定用于征收管理经费外,通行费全部用于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项目的贷款偿还。第七条通行费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征费,应征不漏;
(二)负责费源、凭证、稽查、费款上解的管理;
(三)依法对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通行费,有权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
(四)在必要的道路路口、隧道口、高架道路出口、大桥出口、车辆渡口等处,设立固定或临时的通行费征收稽查站。第八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中国交通规费征稽”胸章。
通行费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白底蓝字的“中国交通征费”标识和红色闪光警灯、警报器,并报公安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市或进入本市的领有统一车辆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车辆,必须缴纳通行费。第十条下列本市机动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外国使馆、领馆自用的车辆;
(二)设有固定装置的以下专用车辆:
(1)城(镇)环卫部门的扫地车、洒水车、吸粪车、吸污车、垃圾专用车;
(2)医疗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3)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军队、武警部队挂有军车号牌、武警号牌的车辆;
(5)公安、司法部门和检察院、法院挂有“警”字号牌的车辆;
(6)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7)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讯车。
(三)本市民政部门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的养老院、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的生活用车,以及市、区、县收容遣送站的收容遣送车;
(四)经市市政局提出,市政府批准免(减)征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上述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运运输,均应全额缴纳通行费。
『捌』 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改善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保障贷款偿还,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城市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通行费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为偿还城市贷款建设的道路桥梁贷款本息向机动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价格、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第四条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执行。第五条车辆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月票和次票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车主应当每年在车辆注册登记日对应月份的前一个月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通行费年票。
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和长期在兰行驶的外籍机动车辆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办理下一年度车辆通行费年票。第七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为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红古区和外地注册登记的车辆在进入市区时实行单项按次办理车辆通行费次票,也可自主选择办理车辆通行费年票或月票。
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每月1日至10日凭《机动车辆行驶证》正、副本到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办理月票。第八条凡符合交费条件的其他车辆实行次票缴费,每进入市区一次均须购票。次票在城区3日有效,超过3日按每3日累计计算补办次票。
车辆通行费次票由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办理。经高速公路进入市区的机动车辆,由市人民政府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委托议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办理。第九条对下列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一)悬挂军队、武警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悬挂“警”字号牌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
(四)城市公交车、市区出租车、农用车、城市环卫清洁车;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包括插秧机);
(六)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七)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产品的车辆。
前款第四项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办理免缴手续。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核实车辆通行费年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通行费年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告知车主及时补缴。第十一条新车注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缴纳本年度剩余月份的、车辆通行费。
已缴纳车辆通行费年费的车辆换牌、转移登记、变更所有人的,车主应当自换牌、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对转出征收范围或因事故、盗失、扣押(扣留)、报废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由车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办理补缴或退费。第十二条对不能按年度缴费或退款的车辆,由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按照对应剩余月份实际收缴或按规定程序退还车辆通行费。第十三条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对缴纳年票,月票通行费的机动车辆,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配发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车辆通行费年票、月票标识。
车主应当将车辆通行费年票、月票标识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车辆通行费标识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次票、月票征收后不予退换。
车辆通行费年票、月票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当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凭证到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补发手续。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路桥收费管理机构提供应缴车辆通行费年费车辆的车型、牌号、数量等相关资料,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信息共享。
『玖』 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现行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新建成的外环路车辆通行费。第五条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救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的专用车辆和农用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征车辆通行费。第六条车辆通行费实行贴花年票和贴花日、月、季票。车辆通行费贴花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车辆凭贴花通行。第七条市区在籍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一)4吨以上(含4吨)货运车辆及17座以上(含17座)客运车辆每年每车收取1950元;
(二)小型机动车辆每年每车收取1620元。第八条外地机动车辆通行费日、月、季、年票收费标准:
(一)4吨以上(含4吨)货运车辆及17座以上(含17座)客运车辆一天票12元,二天票19元,五天票37元,十天票65元;月票190元;季票540元;年票1950元;
(二)小型机动车辆一天票10元,二天票16元,五天票32元,十天票58元;月票160元;季票450元;年票1620元。第九条车辆通行费的售票工作由指定银行和专门售票点负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十二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路桥偿还贷款。第十三条对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滞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伪造、涂改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缴,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可对非经营活动中的公民处以200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和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拾』 无力偿还车贷主动交还车辆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没有能力还车贷,所以把车子退给店家。
无力偿还车贷,主动交还车辆,可以解决相应的问题,具体还要根据车贷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而定,并且车辆所属关系等都将发生改变。
如果不想保留车辆的话,可以向销售方商量转按揭或者是寻找购车人,先利用买方的首付款还贷款,然后贷款还清后,撤销汽车抵押登记,办理过户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还没还清贷款前是不可以进行车辆买卖交易行为的,因为车贷时,车辆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只有当撤销抵押登记后才可以进行过户,自然就可以进行买卖了。
可以跟朋友借钱还贷
车贷无力偿还的时候,如果还想要保留车辆的,可以尝试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一般情况,当贷款人事出有因的,暂时无法还贷,银行核实后,会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展期,将还款期限延长。
或者是先向亲朋好友借钱,将贷款还上,然后等到宽裕的时候再将钱还给他们,不过这里建议大家最好打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