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根据限制倒推计算
公积金贷款年限一般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即1-30年中间的任意期限申请者可以任选,但由于公积金贷款年限的长短会影响房贷月还款额的高低,而月还款额又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所以倒推之下,就会对公积金贷款年限存在限制。那么,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算呢?具体下面我们一起来看。2. 公积金贷款年限如何确定
公积金贷款的年限在1到30年之间,并且不能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要计算具体的年限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如下:
1、贷款人购买的是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人购买的是私产住房的,则贷款年限不能超过20年。
3、贷款人如果购买二手住房,房屋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4、贷款人是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
提示:具体情况依地区不同、个人条件不同是有所差异的,建议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具体咨询。
3. 公积金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也有的是说贷款的年限+贷款人年龄,不得超过70年,具体以各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年限为准。
有些购房者由于自身经济情况的变化,希望对贷款年限进行调整。通常的情况下还款年限是不能直接更改的,但如果与银行洽谈好可以更改。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高可贷金额。
以还贷能力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 +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还贷能力系数40% ㄧ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 ] × 12(月)× 贷款年限。
房屋价格为依据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 = 房屋价格 × 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放款的80%。
4. 申请公积金贷款,如何确定贷款的最长年限
(1)、以所购新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发放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3)、用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4)、以保证方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 公积金贷款年限如何选择
看您还款压力,来选择公积金的贷款年限,还清后可以使用给公积金,具体额度要看当年政策
6. 公积金贷款最佳年限
公积金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由于具体缴纳数额不同,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收入及贷款额度等情况确定合适的贷款年限。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一、
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7. 公积金贷款年限怎么计算
公积金贷款年限根据借款人年龄、房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之和不得超过65岁,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8. 公积金贷款年限和年龄
【法律分析】: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年限为30年。
2、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可贷到65岁,女职工可以贷到60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