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流水资料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原则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原则是

发布时间:2022-09-01 00:32:12

㈠ 关于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问题

呵呵,你好!我也和你一样,曾经申请过,不过现在我已经毕业了,大概流程应该没变,因为我刚毕业。先得确定你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农村的话,去你们村支书那里盖个村委会的章,当然前提是你先自己写一份申请书,说明你家经济状况不好,盖完村委会的章以后,然后还要去你出生地的派出所和教育局盖两个公章,有这三个章就可以了。接下来就是交到你们学校,以后的事学校会通知你们的!希望帮助你!!

㈡ 2010年黑龙江省在外地的学生怎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申请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注:2008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申请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在省内高校就读的老生须已被列入认定名单,详细情况可咨询您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编辑本段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三)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部属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编辑本段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1.2009年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编辑本段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特提醒各位同学,在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七)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代理结算行根据区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编辑本段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编辑本段
六、有关申请材料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1)申请理由应包含家庭经济情况,不能过于简单,应写得情真意切。
(2)所写内容不能与其他材料中的内容相矛盾。
(2)申请书不能涂改。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该调查表字迹不能更改、擦拭或有内容的添加。
(2)必须用碳素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
(3)加盖民政部门的公章。
民政部门公章必须含有民政字样(如民政局、民政办公室),业务章无效。
注意:若当地民政部门因故取消,而代之以社会事务办公室,则可以盖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印章,但应同时由当地政府(乡、镇以上级别)出具此种情况的说明。
(4)贷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亲的姓名必须与各自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5)贫困证明应注明家庭具体人口。
如果家庭人口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贷款学生的父亲或母亲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如其父母不是独生子女的,要计算出其父母分担(外)祖父母的赡养费,作为家庭支出。
已结婚的兄、姐一般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外)祖父母最好不包括在家庭人口中。
(6)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若把兄弟姐妹算在家庭人口中,如他们有收入,则要把他们的收入计算在内。
(7)调查表中的人口与其他资料中的人口应该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混乱。
(8)父母离异的在调查表上应填上父母双方姓名。
3.父亲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1)如身份证已失效,可用其户口页(要有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盖派出所鲜章代替。
(2)如父母离异的,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若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情况的内容与实际抚养情况不一致,则应在相应文书上予以注明。
(3)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须在贫困证明中注明已故,同时由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加盖鲜章。
死亡证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xxx(贷款学生的名字)的父亲或母亲于x年x月x日死亡。最后由公安机关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学生证复印件应加盖学生处资助中心印章。(由学生处统一办理)
5.2个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个见证人中1名是学校老师,1名是学校同学。
6.未满18岁的学生银行不予贷款。
7.下岗证和低保证不是申请贷款的必需材料,但如果提供上述证件,则更容易申请到贷款。
8、对已办理了信用卡的学生,银行不予贷款,除非具备下列条件:信用卡发卡行出具“办理信用卡时不需要收入证明,不需要担保,银行征信系统数据记录错误”的证明。
9、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发放的办法。每个学生仅有一次贷款机会,即已经贷款成功了的学生不得再行申请。
10、所有材料不得用传真件。
11、所有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必须加盖相应机关的红章。
备注:
1.所有资料需要用A4纸张,不是A4纸张的资料可粘贴在A4纸上。
2.各复印件应清晰。
3.书写要工整、规范,用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书写。
4.每份材料上所盖印章必须清晰。
5.所有表格内容应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㈢ 研究生怎样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2、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3、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4、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5、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㈣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办;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代理行为县资助中心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为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对县资助中心在其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入除借款学生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贷款回收时,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回执单》;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6.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附件1)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附件2.1。本表由县资助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2。在校生请填写附件2.3),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及该生在本学年未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均采取500元整数倍申贷,不得随意加大申贷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县资助中心证明及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到校后20日内将盖章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1. 省资助办在拟发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放贷款额度的明细情况提交分行审批。
2.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办报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3.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送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接到审批结果后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 省资助办根据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帐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帐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收集存档。
3. 代理行根据县资助中心《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3),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5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偿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助学贷款发放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并由省资助办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书面通知代理行进行账务处理。
2.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5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划款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6),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二)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宽限期(2年)结束后当年的12月2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于贷款存续期最后一个年度偿还最后一笔本金。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县资助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扣收清单归集存档,将相关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后,由省资助办提交开发银行。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当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开发银行和代理行,并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经开发银行同意后,代理行有权代表开发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负本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办、县资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㈤ 生源地贷款步骤怎么来

步骤如下:

1、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准备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3、审核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6、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7、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原则是扩展阅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从 2011 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源地信用贷款

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如何发放的

银行先把钱转到借款学生高校的银行账户上,交完学杂费后,剩下的钱会发到学生的还款的支付宝账户上。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钱一般是每年的11月份发放,是直接发到学生申请贷款时分到的支付宝账户里面的,贷款资金发放之后,学校可以直接从支付宝账户里面扣款学费以及住宿费,学生在报名的时候不用自己缴纳学费,只需要把回执单给学校就行。
拓展资料: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特别提醒: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与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经办银行进行帐务核对工作,防止出现问题。
有关申请注意事项整理如下:
1.贷款合同签订频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从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2.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㈦ 大学生贷款,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贷款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牧区特困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贷款用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三、校园地贷款申请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家庭经济困难;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原则是扩展阅读

生源地贷款所需要的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1、2009年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㈧ 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料(重庆)

我妈在那儿工作,她刚刚告诉我的一些资料,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一、认真组织2010年秋季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 在2010年4月底前,按《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2009〕45号)要求,各区县负责组织本地区内高中学校当年高考新生的预申请工作;各普通高校负责完成本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见渝教财〔2008〕46号)。 当年高考新生的预申请材料由各高中学校汇总后并负责寄送至生源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负责将本校首次申请生源地的资格认定材料审核后交学生本人,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时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区县资助中心应根据预申请和往年贷款情况,认真做好贷款需求测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预算。 7月中旬,各区县可直接办理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认真做好贷前受理的前期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认真做好提前还款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2008〕271号)规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是开行固定提前还款日。各区县资助中心对申请提请还款者,请于7月1日前将还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汇总表等资料报开行市分行审核;7月10日前,应根据审核结果,将提前还款资金从学生账户扣转至县资助中心账户,再由县资助中心账户划入开行市分行账户。 三、已获得贷款学生2010年合同续签问题 自2008年秋季学期以来,贷款学生是按“一年一签”模式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借款学生和家长可凭已签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前往区县资助中心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不需乡镇或居委会签章)后,直接续签2010年贷款合同。如学生(或其家长)本人因故不能返回家乡,可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后,授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四、切实做好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一)规范贷前审查程序 每年7-9月,是生源地贷款办理的高峰期。各区县、各高校应本着“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于5月底前报送市教育贷款中心和开行市分行备案。同时,各区县应严格按国家和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履行贷前审查职责,精心指导贷款学生和家长填报贷款资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强化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管理工作 《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是国家开发银行审核贷款材料的必备资料之一。各高校应在“绿色通道”工作程序中,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回执》收集、汇总和向区县资助中心统一寄送等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限前,如高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资助中心寄送《回执》,将视为学校已对该生给予了免除学费资助,国家开发银行将不再批准该生贷款。 (三)切实做好贷款风险防范 在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各高校应积极配合区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完成债务确认手续后,分别寄送各区县资助中心。各区县资助中心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工作制度,完善与借款毕业生和共同借款人的信息沟通机制,认真做好贷款催收相关记录,积极配合开行市分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其他 2010年6月至9月期间,开行市分行与市贷款管理中心将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区县资助中心对受助学生资格认定、贷前调查、贷款资料审查、档案管理及日常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考察评估的区县和时间另行通知),并将结果纳入本年度区县资助中心业务考核内容。 各区县资助中心要及时将提前还款、贷款办理、年终还款等信息录入it系统,做好系统数据维护。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联系。 市教委联系人:胡志铭、付桂玲;电话:略; 国家开发银行行市分行联系人:张可、仲文弟;联系电话:略。 附件: 1.2010年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程及时间安排 2.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㈨ 大学里贷款是怎样的

准确说,叫做助学贷款。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
助学贷款
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法。

申请方式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⒈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⒉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⒊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⒋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阅读全文

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原则是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15万贷款10年还清每月还多少利息 浏览:65
成都买房贷款收入流水 浏览:256
贷款担保人会查征信吗 浏览:332
关于校园小额贷款小故事 浏览:747
过户后需要抵押贷款吗 浏览:247
55000贷款一年利息2400 浏览:976
有没有专业做手机贷款的人 浏览:744
50万贷款26年每月还多少 浏览:841
谁贷款的公积金房子就是谁的吗 浏览:650
市场价50万的房子能贷款多少 浏览:498
所有的网上贷款都要先交钱吗 浏览:655
医院有地方平台公司贷款 浏览:188
消费贷款办了怎么取消 浏览:241
贷款审批时可以过户吗 浏览:149
贷款准备资料模板 浏览:157
公积金贷款每月公积金不够 浏览:28
网上大金贷款怎么样 浏览:560
二手房工基金贷款办过户几天能下来 浏览:874
银行贷款的保险要满一年才能退吗 浏览:310
公积金房本抵押贷款 浏览: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