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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工作天津买房贷款

发布时间:2022-09-05 16:44:01

㈠ 外地在天津买房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异地购房办按揭购房手续中需要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果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即首付和贷款利率可能提高;
贷款买房有很多种,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要是公积金贷款就在贷款前,你先知道自己的公积金帐户上有多少钱,单位每月给你多少钱。只有知道自己的情况才能去贷款。要是商业贷款的话就要衡量资金承受能力。
各个银行审批的手续和程序不尽相同,但大体都要求,贷款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所在单位开据的工作职务证明、收入证明、本地暂住证明、当地固定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银行会查看贷款人信用记录等等 ;

㈡ 我是外地户口,在天津工作,考虑做公积金贷款,我可以买房贷款吗

天津自2017年3月30号开始施行限购限贷政策,对购房资质界定如下:天津本市(含天津集体户口)以家庭为单位可以在市区拥有两套住宅,以个人为单位可以在市区拥有一套住宅,滨海新区不限购套数其中社保补缴不超过三个月。

鉴于您是外地户口天津工作,在您能提供近三年内连续两年的社保或纳税的情况下是在天津具备购房资质的,同时天津是认房又认贷的情况,既考核以家庭为单位在天津的房产套数也考核以家庭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首套首贷最低首付三成,二套最低首付六成。

天津住房公积金使用目前需要通过官网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排号,排号的要求是:1、公积金账户在天津开立 2、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满半年,另外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是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一年,不能断缴补缴。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首套最高上限60万,二套最高上限40万。


㈢ 我是外地的想在天津贷款买房能贷吗需要什么手续

  1. 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外地人在天津贷款买房与本地人相比只需要多提供三份资料:暂住证、本市联系人、本市收入证明。其他的与天津人一样。这与外地人在北京贷款买房是一样的。

  2. 根据中央银行的相关规定,外地买房人在贷款之前一定要在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之后,还要向银行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手章、本市收入证明、首付款发票、暂住证及本市联系人。上述资料准备齐全之后,最快2至5个工作日,贷款就可以到账了。在放款时间上,外地人与天津本地人也是一样的。

  3. 如果是农业户口的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天津市担保人。


㈣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政策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政策。1、在天津市内无房并且无购置房贷款记录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最低的首付比例为百分之30;2、在天津市内已持有一套住房的或者在市内无住房但有购置房贷款记录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比列将调整到不低于百分之60.3.暂停发放为期25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㈤ 2022年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的具体条件如下:提供本地联系人或担保人,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首先需要提供在天津本地的联系人或担保人,否则无法办理。开具天津本地收入证明和流,外地人在天津买房要开具天津本地收入证明和流水,以保证银行批件前的审查。收入证明和流水反映了买房人的经济能力,在决定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是否获批。提供其他证,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在进行银行面签和过户时需要夫妻同时到场(如果有配偶),要严格按照天津的买房程序进行。
此外,注意一点,外地的公积金在在天津买房暂时不能使用,所以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只能选择商业贷款。

㈥ 外地人天津买房资格最新政策

天津买房落户政策包括:只有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在天津市缴纳两年社保的人员,才能在天津地区购买商品房,并在天津市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试行《非常住居民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其余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天津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全日制职工,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在天津落户。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规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职工申请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转入前应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且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2、规范购买私产住房提取时限。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半年;
3、调整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将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规定;
4、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㈦ 外地人想在天津贷款买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根据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来说,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如您符合上述条件,且月收入能覆盖月还款额的二倍,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即可贷款买房。


㈧ 外地人天津买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㈨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条件:

1、首先满足天津当地的购房资格,要有天津当地的2-5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才行。

2、获得资格了,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暂住证,社保或纳税证明材料等等。

3、外地人向天津的银行贷款买房需要条件:

1.同意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担保。

2.在天津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男士不超过65岁、女士不超过60岁。

3.在天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4.在天津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在天津或者居住地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二、天津买房政策:

1、带齐身份证件、暂住证及复印件向房地产交易提交购房申请书。交易审核无误后,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盖章。管委会在审核《购房登记表》及其资料后,签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批准单》);

2、天津的买房人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携带身份证件、暂住证、《批准单》,购房合同正、副本,到交易申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办理产权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交易向购房人签发《通知单》后,收回《批准单》;

3、在天津买房的话,购房人携带天津《通知单》、合同、身份证件、居住证与开发商共同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税费。

4、以天津为例来说,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不过要缴纳房产税。外地人在天津天津买房条件,对于在天津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

(1)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天津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9)外地工作天津买房贷款扩展阅读:

规避风险:

1、交通便利使异地居住更加轻松,异地置业也成为不少人自住或投资的新选择。但是异地购房存在的风险应注意规避。

㈩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

法律分析:外地人在天津购买的房屋时,要按照以下条件进行购买。在天津,借款人的年龄加上贷款的期限,男性不可以超过六十五岁,女性不可以超过六十岁。在天津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权或者有效居留权。在天津,必须要支付不低于住房总价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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