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上万金额未还,而且逾期一年以上,后果会怎样
1、如果你一次没有归还贷款,你的贷款银行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提醒你需要按时还款同时会产生罚息。
2、如果你多次没有归还贷款达到一定的次数,今后将无法获得任何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会出现不良记录。一旦出现信用污点即便是后来将贷款补上,信用污点也会跟随着借款人长达五年之久。
注:只要你发生过一次贷款逾期情况,就会自动出现在贷款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此时你还不及时还款的话,一般在下个月就会出现在央行的征信系统中。
B.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二章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四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五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六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第七条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第八条全国性金融机构驿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九条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章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一条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家商业借款。第十二条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十三条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简称短期额度)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第十五条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第十六条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进行调整。金融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额度。第十七条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应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贷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条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列外汇可用于偿还国际商业贷款本息:
一、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创汇项目新增加的外汇收入;
二、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新开发项目的外汇收入;
三、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
四、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
C. 外债贷款若是一年以上的,到期还款后,外债额度能不能再次使用
不能。外汇局4月专门发了个文件针对这个问题,超过1年的就不能在使用了。并且以前所有和这个文件有矛盾的,都已这个文件为准!
D. cfa财务比率
银行(CFA)各类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标准:不得低于3%)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年末不得高于80%)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标准:不得高于30%)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120%)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4%)
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标准:不得高于4%)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 (标准:不得高于15%)
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7%)
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
⑤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呆账准备余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100% ;
8.呆账贷款抵补率=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0%)
9.单户贷款比例
① 对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超过30%)
② 对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 (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
③对十户贷款欠息比例=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表内、表外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十户贷款本期实收利息额)×100%;
10.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
①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标准:不得低于8%)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标准:不得低于4%)
资本净额=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入股联社资金(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各种金融资产分别乘以相应的风险权重后相加之和(分人民银行、银监局两种统计口径)。
核心资本=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年度中间应将当期损益纳入利润分配);
11.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100%;(标准:不得低于6%)
12.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呆滞呆账贷款余额×100%;
13.资本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总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
14.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0.5%)
资产平均余额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的资产季平均余额。如:第三季度末资产平均余额=(1/2年初资产总额+第一季度末资产总额+第二季度末资产总额+1/2第三季度末资产总额)/3。
15.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内应收利息增加额)÷(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应收利息增加额)×100%;(标准:不得低于90%)
16.非利息收入比率=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100%;
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项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17.资产费用率=费用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费用总额=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
二、经营状况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l00%;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银行在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各种存款、短期贷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是指现金、短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等项目的合计数,它们具有直接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称为速动资产。
3.资本风险比率=不良贷款÷资本金×100%;
4.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100%;
三、经营成果指标
1.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100%;
3.成本率=总成本÷营业收入×100%;
4.综合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100%。
四、会计分析有关公式
1.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权益比率(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总额÷资产总额×100%;
3.负债对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100%;
4.流动资产比率=流动资产÷资产总额×100%;
5.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年平均余额×100%;
6.应收利息比率=应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总额×100%;
7.存款平均付息率=存款利息支出总额÷各项存款年均余额×100%;
8.拆入资金平均利率=拆入资金利息支出额÷拆入资金年平均余额×100%;
9.利润完成率=当年实现利润总额÷本年计划利润×100%;
10.利润增减率=(本年实际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本年计划利润总额×100%;
11.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12.资本(权益)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五、折旧公式
1.平均年限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字串3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
①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②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度总和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
季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六、其他常用公式
1.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资本总额×100%;
3.利差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资产×100%;
4.现金资产比率=现金资产额÷资产总额×100%;
5.负债(资金)自给率=(自有资金+各项存款)÷负债总额×100%;字串7
6.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非信贷资产×100% ;
非信贷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国债投资、上市长期企业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拆放全国性银行、拆放其他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其他应收款、不良非信贷资产。
不良非信贷资产包括:不良其他长期投资(到期没有兑现的其他长期债券投资和当年没有收益的其他长期投资,下同)、逾期拆放全国性银行、逾期拆放其他银行业、逾期拆放金融性公司、逾期调出调剂资金、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利息、应收再贴现款项、应收转贴现款项、长期其他应收款(挂账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七、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新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呆账准备金不足部分-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
新加权风险资产=加权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置抵债资产×50%-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10%
新资本净额/新加权风险资产×100=资本充足率
E.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第二条抵押贷款的用途。按照外汇来源的性质,抵押贷款可以用于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三条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第四条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必须是现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西德马克和英镑五种。第五条抵押贷款除经济特区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由人民银行提供。收回的人民币资金要如数交回人民银行。此项资金归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第六条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抵押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申报资金的来源、数额,经核准后方可向人民银行指定的委托行办理贷款手续。如系借入的外汇,应提交原借款合同和本息偿还计划。经受托行审查合乎贷款条件后,对超过受托权限的,应送人民银行审查。第七条抵押贷款的审批。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下简称省、区、市分行),应编报年度抵押人民币贷款计划,并在总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掌握审批贷款。审批时,外汇管理分局与人民银行计划、资金管理部门要密切联系,做到抵押与人民币资金能协调配套。对小额贷款,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给受托行授予一定的批准权限。第八条抵押贷款的发放。抵押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借款单位应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附格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银行凭以办理发放贷款手续;一份交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一份留企业存查。
委托办理贷款的手续费,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计付。第九条抵押贷款的收回。抵押贷款到期后,借款单位要归还原数额人民币,人民银行退回原数额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借款单位不得提前归还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以借入外汇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第十条人民币贷款数额的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入价)所计算的数额。第十一条抵押贷款的利息。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第十二条抵押外汇的管理。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地抵押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当地的中国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户存储的抵押外汇利息,经人民银行签证后,由当地中国银行统一上划中国银行总行,存入人民银行总行外汇存款专户。各级人民银行收到当地中国银行的利息通知单后,统一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第十三条人民币资金的拨付和划缴。人民银行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数给受托行拨付人民币资金。受托行收回的人民币资金,最迟于次日如数划缴人民银行。第十四条统计。增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项目,将“0234”、“0329”科目核算的数字,归属在这个项目,上报代号用“94”。抵押的外汇由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分别按“抵押外汇收入”和“归还抵押外汇支出”两个项目统计汇总上报。第十五条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人民银行总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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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逾期率是什么,逾期率怎么算,逾期贷款率计算公式
逾期贷款率,是指逾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是用于反映贷款按期归还情况,它是从是否按期还款的角度反映贷款使用效益情况和资产风险程序。监控逾期贷款率,目的是促进银行对逾期贷款尽快妥善处理。
逾期贷款率计算公式
可按期末余额和平均余额计算,其公式如下:
期末逾期贷款率=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总余额
平均逾期贷款率=全期逾期贷款平均余额/全期贷款平均余额
G.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
1、资本充足性指标(本外币合并并按季考核)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
核心资本/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4%
其中: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额
2、贷款质量指标(分别人民币、外币、本外币合并按季考核):
不良贷款期末余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5%
3、单个贷款比例指标(为本外币合并并按季考核):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银行资本净额≤1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银行资本净额≤50%
4、备付金比例指标(分本、外币两类指标并按月考核):
人民币:(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5%
(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库存现金)期末余额/各项外汇存款期末余额≥5%
5、拆借资金指标(仅对人民币并按月考核):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4%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
6、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并按季考核):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资金)等银行资金运用期末余额/外汇资产期末余额≤30%
7、国际商业借款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进行按季考核):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境外发行债券)期末余额/资本净额≤100%
8、存贷款比例指标(分别本、外币两类按月考核):
人民币: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
外汇: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5%
9、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分本、外币两类按月考核):
人民币: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额≤120%
外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外汇贷款期末余额≤60%
10、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分本外币合并和外汇两类并按月考核):
本外币合并: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25%
外汇: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60% 1、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
2、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对股东贷款余额/该股东已经缴纳股金总额×100%
3、外汇资产比例指标
外汇资产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
4、利息回收指标
本期实收利息总额/到期应收利息总额×100%
5、资本利润率指标
利润期末总额/资本期末总额×100%
6、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期末总额/资产期末总额×100%
H. 中长期贷款比率是什么
比如你是月末统计,那么期末余额就是截止当前总共有的是多少
I. 信贷规模的监控指标
信贷规模的监控指标如下: 1.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8%
2.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75%
3.借资金比例指标: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4%/拆出资金期末余额∕各项存款期末余额≤8%
4.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额≤120%5.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总额与银行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0%,即: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各项资本总额≤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即: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各项资本总额≤50%
J. 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汇信贷资金的管理,促进银行各项外汇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外汇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地方性和区域性银行,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的外汇信贷业务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在下达和考核年度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的同时,制定和下达银行外汇信贷资产负债管理比例,逐步强化银行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营运机制。第二章资金计划第四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的范围为经营外汇信贷业务银行的下列全部外汇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一、资金来源:
(一)自有外汇资本金;
(二)银行组织吸收的各项外汇存款;
(三)海外分支机构存回资金;
(四)从境外拆入短期资金;
(五)银行按国家计划从境外自借中长期商业借款(含境外发债筹措资金);
(六)银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七)国家或地方、部门、企业用自借指标委托银行境外专项筹资;
(八)其他资金来源,如暂收应付、境内同业拆入、外汇买卖等。
二、资金运用:
(一)境内各项流动资金贷款;
(二)境内各项固定资产贷款;
(三)拨付海外分支行资金;
(四)存放境外头寸准备(包括存款资金、拆出、购买政府债券、购买股票等);
(五)银行其他投资;
(六)按委托人预定的用途和项目发放的委托贷款;
(七)其他资金运用,如各种暂付资金、境内同业拆出资金等。第五条经营外汇信贷业务的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来源和外汇信贷资金运用内容,编制年度外汇信贷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区域性和地方性银行的外汇信贷计划,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部门,由人民银行分行上报总行,并根据总行的要求,分配下达计划。第六条各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外汇信贷计划,努力吸收外汇存款,积极稳妥地筹措境外资金,扩大外汇资金来源;对现汇流动资金外汇贷款按以存定贷的原则发放管理,对现汇固定资产外汇贷款要按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外汇信贷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注重支持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产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各银行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第八条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各银行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的各项外汇信贷资金来源、自有资本金,属于银行自身营运资金,必须根据资金来源控制和调整资金运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讲求效益”。第九条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必须和人民币资金配套平衡。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应与人民币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相互衔接,对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的国内配套人民币资金,除按规定渠道由部门企业筹措外,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要在人民币信贷计划内安排。第十条鼓励各银行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间进行短期资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商定。第十一条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共同集中外汇资金,对效益好的大中型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贷款规模可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单独报批追加规模。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计划年度中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各行外汇信贷业务开展情况及要求,对国家银行外汇信贷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如需调整计划,各有关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整外汇信贷计划的报告。第三章资产负债比例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的外汇信贷资金实行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外汇自有资本金(包括实收外汇资本、外汇准备金、业务发展基金)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低比例。
(二)各银行发放外汇现汇贷款与吸收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银行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对外发行债券)与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资金与外汇存款加外汇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先支后收的资金垫付和头寸,先支后收必须以银行资金承受能力为限,不得用于长期投资和贷款。
(五)各银行除委托贷款外的长期外汇贷款(即一年期以上贷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高比例。
(六)各银行短期贷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贷款)余额与贷款总余额的最低比例。
(七)各银行境外贷款、投资、买卖证券、拆放等境外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总额的最高比例。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