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源地续贷申请原因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生源地申请原因如实填写即可,详细陈述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无法供给学费的原因等。申请原因可以填写家庭困难劳动力缺乏、收入不稳定、或者是家庭成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等。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不会被拒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B. 大学毕业申请变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信息时的变更原因怎么填写谢谢
这个随便写的 无定性要求
比如改个手机号码
原因:要修改手机号码,原号码不使用。
改个地址
原因:更新地址,原地址已不使用。
等等
有字就可以了
C. 国家助学贷款开发银行个人信息变更原因怎么填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个人信息变更:
(一)基本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为不可变更项,如有错误的,须与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进行变更。“性别”、“民族”、“户口性质”、“毕业中学”、“入学前户籍地址”等项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际信息填写、变更。
(二)通讯信息
此栏目为可变更项。“联系电话”可以填写家庭电话,“手机”为学生个人最新手机号,其他“邮编”、“电子邮箱”、“QQ号码”、“其他即时通讯”、“通讯地址”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变更。
(三)就学信息
“高校名称”、“就学类型”、“入学年份”、“学制”、“毕业日期”为不可变更项,如果信息有错误,须与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进行变更;如果学生考取研究生需要办理贴息延期手续的(在继续深造学习期间可以由财政贴息,无需个人支付利息)。
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县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其他信息中“院系名称”、“专业名称”要求填写学院(系)、专业的全称,不要填写简称。“学历”、“专业科类别”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变更。“学号”要求填写10位学号。
(四)家庭信息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家庭电话”根据学生的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变更。
(五)就业信息
学生就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邮政编码”、“单位电话”、“单位地址”等信息;如果学生考取研究生的,与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变更就学信息,无需填写就业信息;如果学生尚未找到工作单位的,一律按照家庭信息填写。
(3)生源地贷款个人资料变更原因填什么扩展阅读:
还款操作
借款学生在办理毕业手续时,应与银行确认助学贷款还款计划。毕业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还贷。如大学生选择提前还贷,经办银行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1)登录国开行助学贷款信息网首页,再通过学生登录名和密码进入贷款信息页面(在线申请2006-2008学年贷款提前还贷的默认登录名是学校代码+学生身份证号码,密码是8位生日;在线申请2009学年及以后贷款提前还贷的登录名和密码是学生申请贷款时的登录名和密码) ;
(2)用鼠标点击左边的“提前还款申请”,进入提前还款申请概要信息页面;
(3)点击提前还款申请概要信息页面左下方的“新增”按钮,打开提前还款新增页面;
(4)选择其中某笔贷款合同记录,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提前还款申请信息。
(5)登陆时,如果网页出现“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时,请点击下方倒数第二行“继续浏览此网站(不推荐)”,可继续登录。
D. 生源地贷款个人信息变更原因
法律分析:致电助学贷款中心更改即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 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信息变更原因
法律分析:个人信息变更:
(一)基本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为不可变更项,如有错误的,须与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进行变更。“性别”、“民族”、“户口性质”、“毕业中学”、“入学前户籍地址”等项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际信息填写、变更。
(二)通讯信息
此栏目为可变更项。“联系电话”可以填写家庭电话,“手机”为学生个人最新手机号,其他“邮编”、“电子邮箱”、“QQ号码”、“其他即时通讯”、“通讯地址”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变更。
(三)就学信息
“高校名称”、“就学类型”、“入学年份”、“学制”、“毕业日期”为不可变更项,如果信息有错误,须与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进行变更;如果学生考取研究生需要办理贴息延期手续的(在继续深造学习期间可以由财政贴息,无需个人支付利息)。
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县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其他信息中“院系名称”、“专业名称”要求填写学院(系)、专业的全称,不要填写简称。“学历”、“专业科类别”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变更。“学号”要求填写10位学号。
(四)家庭信息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家庭电话”根据学生的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变更。
(五)就业信息
学生就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作单位”、“单位性质”、“邮政编码”、“单位电话”、“单位地址”等信息;如果学生考取研究生的,与县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变更就学信息,无需填写就业信息;如果学生尚未找到工作单位的,一律按照家庭信息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F. 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申请表中的个人变更原因怎么写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国家出台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积极试点,大部分城市已开始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若您需要咨询贷款个人信息问题,建议联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详细了解。
应答时间:2022-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G. 国家开发银行的 生源地贷款,其中个人信息变更中的变更原因 如何填写
晕,你的信息变更就说信息变更就可以了,最简单的就是“变更”两个字,详细一些的可以说“电话号码换号了”“地址发生改变了”之类的,也没有谁去看你变更原因的。
H. 助学贷款变更原因怎么写
如果是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学生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通过线上渠道提出申请,如实完整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或在入学后向就读学校的高校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详细信息可咨询95566人工或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大学生助学贷款担保人条件是什么
1、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一致;
2、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果借款学生是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会由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到60周岁之间;
5、如果共同借款人之前也申请过助学贷款而且还未还清的情况,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I. 生源地贷款资料修改中的变更原因
法律分析: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县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