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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发布时间:2022-09-15 10:34:20

1.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已出台了吗

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已经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8月20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地方也纷纷出台政策措施。吉林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调整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推出减轻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负担和增强企业融资等共九项措施。

2. 吉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待遇怎么样

1、担保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2、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 大学生创业贷款如何办理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2、毕业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
二、贷款期限:
期限为1~2年,2年之后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三、贷款方式: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方式为担保、抵(质)押贷款。
四、有关说明
具体操作办法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此外,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还有其他优惠政策,例如从事个
体经营的,1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申请材料
在申请此类贷款时,有三点比较重要:
第一,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第二,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金额要求
创业贷款金额要求一般: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机具)以及特许连锁经营所需资金总额的 70%;
期限一般为 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个人创业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贷款利率,可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偿还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创业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创业贷款,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按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偿还。

相关优待政策就要看你们当地政府的了。有些当地政府为足进私营企业和个人创业的精神和鼓舞都在想尽办法来帮助他们。

4.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流程

创业贷款申请书可以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流程:
毕业生首先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随后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银行审查同意借款后,将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一般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银行将给出答复。
1.受理。申请人向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2.审核。对初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及金额,由人事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产业导向、企业规模、就业人数、注册资本和利税等要素对申请商业贷款贴息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定贴息金额;
3.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由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核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事局下发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相关部门核准通知书,财政局在贴息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资助资金。

5. 长春创业可以贷款吗

农行有个人助业贷款,所需条件如下:
1、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3、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得担保;
6、信用记录良好;
7、符合农业银行对顶的其他条件。
个人助业贷款申请人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调查岗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现住所证明
(二)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
(三)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的其他借款人还须提供其他资料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使用计划或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证明或声明
(六)担保资料
(七)视评级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具体请您联系一下贷款经办银行来核实一下。

6. 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贷款操作实务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知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受理
一、接受咨询
二、业务受理
三、初审
四、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个人和小企业贷款贷前调查的要点
四、综合分析和出具调查报告
五、贷前调查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业务流程
二、担保申请的受理与核查
三、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四、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实地核查
六、担保建议
七、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八、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九、担保与反担保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
二、签订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四、贷款发放后管理
五、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二、到期贷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贷款的管理
四、呆坏账的认定、核销
五、贷后管理注意事项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
二、财政贴息比例和额度
三、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
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信用社区
一、信用社区的创建标准
二、信用社区创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区工作职责分工
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五、信用社区信用调查
六、信用社区的考核和奖励
七、信用社区的撤销
八、信用社区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的概念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三、贷款档案的归档
四、贷款档案的基本内容
五、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贷款档案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章 制度建设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二、担保机构工作制度
三、目标考核和绩效激励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百家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9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271号)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22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办公室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
第三部分 业务文本样例
江西省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濮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四部分 地方经验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机制 完善政策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江西省完善五大体系 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7. 吉林省发布21条重磅措施,其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发布21条重磅措施,其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十八)通畅检举举报方式。充分发挥省稽查监督信息化管理监管平台功效,通畅电话、信函、互联网、短消息、手机微信等非当场检举举报方式,并根据发布消息、公示等方法向社会发展告之,正确引导人民群众根据信息化管理方式体现需求。分配专职人员线上接通接受有关了解和需求,立即解释和意见反馈有关需求解决状况。

(十九)加强劳动仲裁服务项目。因受疫情危害导致被告方不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期内申请办理劳动异议诉讼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止时效性的缘故清除生效日,仲裁时效期内再次测算。因受疫情危害造成劳动异议仲裁委员会无法按法定期限审判案件的,可相对应延期审理期限。

(二十)实行不见面服务项目。充分运用“智慧人社”“96885吉人线上”、小程序等服务平台作用,实行人社厅事宜“网上办”“手机办”等不见面服务项目,降低非必需的当场申请办理,防止人员聚集。

(二十一)搞好人社厅系统软件疫情防控工作中。夯实疫情防控监督责任,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具体指导我省技工院校搞好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个人社保经办人员、人才人事服务项目、劳动异议解决和信访等窗口单位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落实人员查码温度测量,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人员服务厅的消毒杀菌、清理工作中,保证各类防控措施认真落实。

8. 吉林省创业政策 个人贷款上限调整为10万元

吉林省创业政策 个人贷款上限调整为10万元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该实施《意见》提出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省人社厅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城市晚报记者的采访。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

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

省人社厅的负责人介绍,为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制定了多项具体措施,归纳起来,鼓励创业的政策可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主要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是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发展,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经营场所和综合性创业服务。三是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多层次资本市场、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机构发展;四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五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六是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七是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政策;八是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依托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载和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强化创业培训,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系列活动。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对国家和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此次《实施意见》的政策措施较实,含金量较高,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政策措施创新。例如在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方面,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另外,在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方面。利用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微商)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同时,在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方面。一是对股权投资企业按对实体经济新增投资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二是依托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鼓励银行、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服务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在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方面。一是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二是创新反担保模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社保补贴

今年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实施意见》对促进大学生就业也提出了很多新的举措。

据省人社厅的'负责人介绍,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第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展就业见习,让高校毕业生更多地了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社保补贴。第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为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创业园区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从开业便利、资金支持、能力提升等方面,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有效地扶持。第四,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服务手段,帮助他们在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第五,加大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通过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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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吉林省针对大学生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吉林省针对大学生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吉林省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准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实施创业项目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至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至20万元奖励。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倾斜,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可享受贴息扶持,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的一定比例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

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从事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活动,其人事和户籍关系由市、县(市)区人事局或人才中心统一管理,保留相应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并代办档案工资调整、职称申报、社会保险等事宜;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免交涉及工商、税务、卫生、交通、国土、公安等部门共22项费用。

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可申请2至5万元小额贷款;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开办创业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予以50%的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成长劳动力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属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证照类工本费减免对象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待遇。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在现有政策明确范围的基础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有发展前景、有信誉再次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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