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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收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22:03:32

㈠ 助学贷款没有发放我想把助学贷款退掉行吗

助学贷款是可以退的。如果申请人自动退学且助学贷款尚未发放时,可委托所在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向银行终止申请程序。如果在校生的助学贷款已使用一年或几年时,想要退掉助学贷款,那么本人则必须到贷款行申办终止放贷手续,并把已发放的贷款一次性还清。提前还款是不能分期偿还欠款的,所以一定要及时还清欠款,如果没有及时还清欠款的话,最后可能会导致逾期,从而造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国家助学借贷的相关限定,成功申请助学借贷的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炒鱿鱼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债学生解决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解决还完借贷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贷,并采取提前要回借贷本息等措施,为学生解决相关手续。此外,借债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能够申请解决借贷展期。借债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议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做法其解决展期手续。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二十一条,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和刘延东国务委员近期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的重要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继续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例。同时根据各省财力状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因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六、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季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制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建立健全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通知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㈢ 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计划的确定第八条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第九条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第十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第十一条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第四章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第十二条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第十三条各学校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第十四条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第五章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第十七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二)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十八条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第十九条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第二十条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下列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㈣ 生源地助学贷款流程

一、网上申请流程
(一)首次贷款学生申请程序;
第一步,学生在IE地址栏输入https://www.csls.cdb.com.cn,待网页打开后,仔细阅读首页相关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第二步,进行注册,注册时涉及到学生的所有信息请如实填写,若发现学生输入信息有虚假信息,资助中心将拒绝受理。
第三步,注册完后(请妥善保管登陆名及密码,以便日后查询)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先查看【我的首页】右方,按照【我的首页】右方提示,查看【申请贷款流程】,然后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最后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申请金额】;最后选择【导出申请表】并打印2份;
(二)续贷学生申请程序:
无需在“学生在线申请服务系统”重复注册,只需要登录,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申请金额】,最后选择【导出申请表】并打印2份;
登录名:61042201+学生身份证号码(18位),登录密码为学生8位出生年月日。
二、贷款提交资料
(一)新生应提交资料是:
1、申请表(经贷款学生签字、按手印,高中盖章、签字);
2、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共同借款人(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二)在校生首次贷款应提交资料:
1、申请表原件(经贷款学生签字、按手印,村或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签字);
2、省内要有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省外要有学校未贷款证明原件;
3、学生证复印件;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5、共同借款人(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续贷生应提交资料:
1、申请表原件(经贷款学生签字、按手印,村或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签字);
2、申请审批表原件(省外学生不提供);
3、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贷款合同复印件(正反面在同一张A4纸上);
(四)研究生或专升本学生视为新生贷款。
三、支付宝激活
支付宝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请务必于签订合同3-5天后,登录支付宝账户,修改密码,激活账户,进行支付宝账号认证,认证通过后即可正常使用(具体操作参见《支付宝使用说明》)。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 8月10日至9月25日;
(二)以上资料统一要求A4纸打印(复印),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请出示原件。
(三)资料整理完整后,全部装入纸质档案袋中(档案袋自备),并要求在档案袋封面填写学生姓名、录取院校、专业、家庭固定电话、父母手机号码、学生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签订合同后,可随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http://www.csls.cdb.com.cn)查询贷款办理进度和状态。

平利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1年8月10日
以上为转载,原地址是:http://www.pingli.gov.cn/EC_ShowArticle.asp?EC_ArticleID=6817

㈤ 生源地贷款的钱打到哪里去了

还是在学校,你可以看看你的支付宝收支明细,入六千,出六千。等到时候,学校会把钱返还到你的支付宝里。我们都是在支付宝里面,不知道你的情况,你可以像学校的财务处核实一下。

㈥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办;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代理行为县资助中心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为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对县资助中心在其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入除借款学生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贷款回收时,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回执单》;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6.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附件1)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附件2.1。本表由县资助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2。在校生请填写附件2.3),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及该生在本学年未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均采取500元整数倍申贷,不得随意加大申贷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县资助中心证明及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到校后20日内将盖章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1. 省资助办在拟发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放贷款额度的明细情况提交分行审批。
2.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办报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3.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送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接到审批结果后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 省资助办根据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帐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帐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收集存档。
3. 代理行根据县资助中心《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3),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5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偿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助学贷款发放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并由省资助办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书面通知代理行进行账务处理。
2.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5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划款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6),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二)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宽限期(2年)结束后当年的12月2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于贷款存续期最后一个年度偿还最后一笔本金。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县资助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扣收清单归集存档,将相关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后,由省资助办提交开发银行。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当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开发银行和代理行,并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经开发银行同意后,代理行有权代表开发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负本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办、县资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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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大学退学,生源地助学贷款怎么取消

生源地助学贷款前往学校进行申请即可,学校不确认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是不会放贷的。

如果贷款正在审批中,可以向银行的客户经理提出申请,终止贷款审批流程。如果贷款已经发放到位,就只能做提前还款的准备了,不过要满一年期限,否则会会产生违约金和手续费。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按期还也可以提前还。

提前还的好处是少产生利息甚至学生不要出利息,按期还款的好处是学生的还款压力小。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

生源地助学贷款内容: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要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在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

考入国家批准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在校的学生和新录取的学生都可以申请此项贷款;延长了还款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年,改变了利息的计收方式。

㈧ 第一次没有助学贷款,大学第二年还能贷吗

可以。申报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二、合同签订

1、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

2、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

3、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三、合同回执

1、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

2、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

3、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

4、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四、贷款发放

1、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2、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五、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延期。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贷款回收:

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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