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如下:
1、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金额,西安公积金需连续满12个月;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3、公积金申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连续满12个月以上(距前次贷款申请12个月),且存款账户状态正常。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B.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2021西安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依旧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12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C. 在公积金贷款期间换工作对公积金贷款有影响吗
换工作是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
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
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
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
3.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4.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5.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D. 西安市商业贷款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西安市是可以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申请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
3、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也无其他重大债务。
4、征信系统中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无逾期还款的记录,原商贷还款也无逾期。
5、申请贷款的银行要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之一。
(4)西安换工作公积金贷款吗扩展阅读:
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主要有:
1.申请人的年龄要在18到65周岁之间。
2.商业贷款的对象是城镇居民,所以申请人得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申请人要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提供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好证明你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5.需要提供至少占房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不过不同的银行,可能对首付款的要求会有一定的差异。
6.申请人要有贷款方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贷款方认可的担保。
7.个人信用要良好,个人征信记录上是不允许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8.除了以上几点条件外,贷款银行可能还会规定其他的一些条件,具体就要看你贷款的银行了。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按照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要求,首先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 足额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仍处于缴存状态;
2. 准备资料齐全,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申请书等;
3. 个人征信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或较多逾期次数等。
满足上述条件后可按照如下步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 携带个人身份证信息、房屋买卖合同、首付付款凭证等资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申请贷款额度、个人征信等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可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
3. 审核通过后,借贷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公积金贷款协议并签发核准贷款通知书给银行,银行根据贷款金额及期限出具月还款计划表,借贷人按照计划表进行如期还款便可。
现在很多房地产销售中心的销售顾问都清楚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会根据借贷人授信查询借贷人征信情况,待征信情况确定银行放款无大障碍时会按合同签约并收取首付款,同时也会告知需准备办理贷款的资料。
E.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5.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九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可要求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为不良贷款:
1.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期间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未还列入正常类贷款。
2.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贷款连续逾期3-5期未还列入关注类贷款。
3. 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6-8期未还列入次级类贷款。
4. 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9-11期未还列入可疑类贷款。
5. 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未还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1. 监测还款账户。
2. 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3. 电话访谈。
4. 面谈。
5. 实地检查。
6. 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 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 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3. 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4. 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5. 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6. 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7. 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1. 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2. 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3.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4.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微信、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期限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变更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变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申请变更期限的,不得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 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变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3. 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二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四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4.借款人婚姻证明;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
8.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12.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九条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条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要进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个贷档案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按规定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4.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7.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 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9.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F. 西安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法律分析:西安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期限以上,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一)申请人在办理原商贷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且原商业贷款可以提前结清;(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申请人应为原商贷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其中之一。原商贷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联名购买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四)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五)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无逾期记录,且原商贷还款状态正常无逾期;(六)所购住房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该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七)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九)“商转公”贷款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之一;(十)申请人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 1、本地户口、月收入充足等;2、申请人已办理商业性贷款,有完整的贷款、产权证、契税证、抵押登记手续;3、已向原按揭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获得银行同意;4、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无连续二期以上逾期贷款记录。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含个月以上。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G.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2021西安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依旧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