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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房离婚后房产过户

发布时间:2022-09-18 21:21:32

1. 离婚后有房贷的房子怎么过户

离婚后有房贷房子过户。具体如下:1、通过提前偿还所有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进行房屋过户;2、无力清偿所有房贷的,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变更贷款人,变更后,可进行房屋过户。这种方式的房屋过户,只能过户给变更后的贷款人;3、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实现,只能按期还款,还款过程中,有能力提前一次性还款时,也可以一次性归还所有房贷。待房贷还清以后,再进行房屋过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房子有贷款,离婚怎么过户

一、房子有贷款,离婚怎么过户
1、房子有贷款,离婚的过户方式如下:
(1)没有房产证的。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2)有房产证的。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怎样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 按揭房夫妻离婚怎么过户

一、按揭房夫妻离婚怎么过户
1、离婚后按揭房过户的流程如下:
(1)还清按揭房的贷款;
(2)向房产部门申请过户;
(3)提交相关资料;
(4)房产部门审核资料;
(5)审核无误就会办理过户登记;
(6)发放产权证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房贷没还清可以抵押贷款吗
房贷没还清可以进行抵押贷款。房屋在还贷中表示房屋已经为银行设定了抵押,再次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要如实告知第二次抵押权人抵押物已经抵押过的事实。其次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得超过抵押物进行担保后的余额价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 夫妻离婚有房贷的房子可以过户吗

你好,夫妻离婚有房贷的房子是可以过户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房贷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的贷款尚未还清,则未还清的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方便为不动产,离婚则只能有一方号获得房屋所有权,获得房屋得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所有人独立偿还。

5. 按揭房夫妻离婚怎么过户

离婚后按揭房过户的流程如下:1、还清按揭房的贷款;2、向房产部门申请过户;3、提交相关资料;4、房产部门审核资料;5、审核无误就会办理过户登记;6、发放产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程序:(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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