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地的公积金可以在西安买房用吗
外地公积金不能在西安提取买房,但是可以贷款买房,符合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即可
② 离职后,能用公积金购房吗
离职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者找到新工作后进行账户合并或转移。
关于购房,不知道题主问的是不是离职后,可不可以公积金贷款购房? 如果是的话,是不可以的。公积金贷款,要求个人的信用良好,此外还有要求,就是自贷款之日起前6个月,个人的公积金账户须是连续正常且足额缴纳的。
所需材料:公司的离职证明原、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承诺书。
离职提取是可以的,但是离职后公积金贷款买房则是不行的。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等等。
所以,离职后能用公积金购房吗?提取是可以的,但是离职后就无法进行公积金贷款提醒大家,公积金贷款需要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断缴期间无法申报贷款,一定要重视。
③ 西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1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5.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九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可要求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为不良贷款:
1. 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期间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未还列入正常类贷款。
2. 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贷款连续逾期3-5期未还列入关注类贷款。
3. 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6-8期未还列入次级类贷款。
4. 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9-11期未还列入可疑类贷款。
5. 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未还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1. 监测还款账户。
2. 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3. 电话访谈。
4. 面谈。
5. 实地检查。
6. 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1. 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 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3. 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4. 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5. 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6. 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7. 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1. 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2. 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3.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4. 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微信、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期限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变更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变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申请变更期限的,不得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 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变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3. 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四十二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四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4.借款人婚姻证明;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
8.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12.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九条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条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要进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个贷档案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按规定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4.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6.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7.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8. 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9.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 辞职后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公积金贷款一般设有连续缴存的时间限制,如果辞职后连续多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般被视为缴存中断,则不能公积金贷款。
⑤ 刚换工作一个月可以贷款买房吗
换工作对贷款买房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不大。银行在审批房贷申请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资产、负债、信用记录、家庭负担等等,工作稳定性只是其中一个条件。贷款审查人员关心借款人的职业变化,主要是想了解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性,职业稳定性关系到收入的稳定性,收入的稳定性关系到未来的还款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很多银行在做个人信贷业务(房贷、车贷、装修贷和信用卡等)更亲睐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借款人,也很喜欢大型国企、垄断行业、老师、医生等工作相对稳定的借款人。房贷跟经营贷款有很大的不同,一是有房屋抵押在银行,二是分期还款,信用风险小的多,三是贷款用途可靠、贷款被挪用的可能性比较小。基于以上原因,房贷的审批相对比较简单,门坎也比较低。但是,并非房贷没有风险或就能随便审批,而且,审批下来也不一定就能马上发放,这跟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同时也跟银行的信贷政策有关系。所以,申请房贷之前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对照自己是不是符合银行的条件,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设计资产配置和还款方案,保留好自己的银行流水等资产证明收入证明,与银行客户经理认真沟通,说明更换工作的情况细节,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推荐阅读:个人征信查询次数过多会影响贷款吗?我这种征信报告影响银行贷款和房贷车贷吗?怎么委婉拒绝亲戚作担保人呢 ?征信被关注是什么原因?
⑥ 换工作了住房公积金能贷款吗中间公积金没有断,只是工作单位变了
住房公积金需连续缴满6个月便可申请贷款,无需在新工作单位缴满6个月的。
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大部分城市分别定制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
成都市贷款条件:
1、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贷款条件: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如果您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西安换工作公积金贷款买房吗扩展阅读
贷款程序
①政策咨询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咨询,了解担保借款对象、条件和程序,以主贷款担保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情况。
同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公积金帐号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以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及贷款担保最高限额和最低期限。当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由担保公司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申请书》供借款人填写。
②申请受理
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经担保公司初审后符合担保借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凭担保公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受理单》,按收费清单支付费用,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
③房产公司盖章
借款人请房产公司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盖章,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
④落实还款方式
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帐户,已有信用卡的去银行落实信用卡还款确认,同时签订委托还款协议。
⑤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⑥通知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凭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凭证及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承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担保公司递交相关资料。担保公司审批同意后,向贷款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通知其放款。
⑦领取个人资料
所有手续办完后,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来领取个人保管资料。
参考资料:网络-公积金贷款
⑦ 西安区域买房,异地公积金可以贷款吗
外地的公积金可以在西安买房。
一、贷款对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房屋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正常;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
3、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中近5年内不超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违约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同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贷款规定。
(7)西安换工作公积金贷款买房吗扩展阅读:
社会反应
对于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影响,有专家分析称,此次细则的出台,对于生活城市变动、回原籍置业的购房者来说,有利于解决个人住房需求,沉淀的公积金资源能够得到利用。
并且,该项政策更适用于这样一些人群,在一二线城市工作并缴存公积金,但买不起当地住宅的年轻人,去三四线城市买房,可以节约一部分购房资金,从这种程度来说,对于三四线城市来说是利好消息。
但是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实施仍存在两大壁垒:
一是政策壁垒,公积金归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配,所以地区间协调有一定的制度障碍。
第二个是利益壁垒,有些地区的公积金是用来支持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棚改房的开发贷款,每个地方政府都不希望自己的资金被他人使用。
所以,公积金异地贷款想要真正落实,这两个壁垒必须要突破。
⑧ 换工作以后还可以办公积金贷款吗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要看实际的情况,不过换工作不影响办理公积金贷款,只是时间先后的问题。如果换工作交接比较快,可以做到连续交纳公积金的话,实际上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只要是连续交纳时间足够就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了,当然还要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如果是没有衔接上公积金的话,在换工作以后就需要重新交纳公积金满足对应的时间才可以办理贷款了。
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参加住房公积金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些城市则要求不得少于12个月。
4、在xx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和已交付要求比例的自筹资金。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需注意的是,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另有可延长的,按其要求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8、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