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南省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家庭最高可贷100万元
8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购买新建住房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若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在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方面,《通知》提到,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上,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通知》中对于大修自住住房方面的贷款也给出了规定,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若在海南省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海南省购置住房的话,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海南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后,为借款人家庭带来两个方面的实质利好:一是刚需购房者省下一大笔贷款利息支出,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按贷款年限30年和等额本息计算的应还总利息推算),切实减轻借款人家庭购房负担;二是借款人家庭可根据自身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顺应家庭购房期盼,增强获得感、幸福感。
以下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
各直属管理局:
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五)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六)商转公贷款。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上述规定的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均要求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各直属管理局根据职工家庭的购(建)房总价、还贷能力、可贷年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信用记录等情况,在最高额度内合理审批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额度。
二、放宽异地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申请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仅限“海南户籍职工”,并取消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三、明确二手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借款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我局将根据中央以及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要求,适时调整二手自住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前台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⑵ 海南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在海南购买首套住房,仍执行原贷款政策。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就该省最近印发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进行解读,海南本次印发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政策,并非海南首创,全国大多数房地产市场活跃的城市早已实施“存贷挂钩”政策;“存贷挂钩”公式设计时,考虑了缴存余额越大、贷款额度越高,为中低收入群体保底,抑制突击高额缴存投机“套贷”行为,体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⑶ 海南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高额度是多少利率是多少的
您好,公积金五年以上基准年利率3.25%,五年以下基准年利率2.75%。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是从贷款人的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的,以上回答由融联伟业为您提供,请参考。
⑷ 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贷多少
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可贷100万。
海南日报记者8月18日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8月20日起,海南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2、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
4、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我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5、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置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省购买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的最高额度标准的60%执行。
6、商转公贷款。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执行;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执行。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4)海南房地产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后带来的好处:
据介绍,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后,刚需购房者可省下一大笔贷款利息支出。
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按贷款年限30年和等额本息计算的应还总利息推算),切实减轻借款人家庭购房负担。
⑸ 继整治售房拒绝公积金乱象后 海南重启“商转公”上限可达70万元
继几天前发文禁止房企阻挠或拒绝购房者公积金贷款后,海南再度发文,重启“商转公”,上限70万元。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称,该省自今日起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旨在减轻缴存职工,特别是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负担。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落至85%警戒线以下,可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需,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根据该办法,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在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海南省于2015年9月30日印发《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将贷款额度上限从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简化了贷款申请资料,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就在几天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通知》要求,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对于部分职工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通知》明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职工需求,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⑹ 海南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低的原因
摘要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仍未得到根本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⑺ 海南小幅上调小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有助于合理化信贷结构
2月20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召开2021年一季度新闻通气会。据海南省政府网信息,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已联合海南银保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实施海南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通知》。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石海峰表示,根据办法规定,海南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适用第三至第五档。省内大部分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房地产集中度管理制度要求,这得益于近年来海南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采取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石海峰介绍,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确定上调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2.5个百分点至25%,这样更符合海南实际,有助于相关机构更加合理优化信贷结构。
下一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将会同海南银保监局继续做好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运行情况监测,指导超限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压降房地产贷款;引导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上限。
其中提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⑻ 海南省重启房贷“商转公” 最高额度增至70万元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启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为确保业务有序推进,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同时印发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进行解读,解答有关业务问题。
哪些人可以办理
借款人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情形:
借款人必须为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
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这些人不可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请贷款:
(一)《操作规程》规定不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二)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业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需要哪些材料
1《操作规程》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基础性资料(除第3、6、7、9项之外)。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核查方式按照《规范通知》的要求执行;
2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3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未满1年的提供已还款明细(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4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
四方面变化让办理更便捷
《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原暂行办法: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管理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调整贷款额度上限
原暂行办法: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
《管理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简化贷款申请资料
较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取消《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等资料。
放宽银行承办要求
原暂行办法: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为同一家商业银行。
《管理办法》:不再限制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由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中自行选择。
简化流程规定办理时限
《管理办法》简化了操作流程,并制定了相应的办理时限。
受理审核
借款人柜面向购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资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直属管理局。
审批
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结清原贷款
借款人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0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贷款且解除担保的,应当重新递交资料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签订合同办理抵押
借款人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配合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手续。
请款放款
受委托银行自办妥抵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直属管理局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发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自收到贷款资金当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这些事项要注意
1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应咨询原商业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尚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合同》签订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查。
2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贷款中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不受原商业贷款借款人限制。
3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的其他权利人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商转公贷款的连带责任。
⑼ 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具体政策是什么
8月18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宣布自8月20日起,海南省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本省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此次额度调整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2020年8月20日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公积金局工作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
此次政策的实施为刚需购房者可省下一大笔贷款利息支出,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切切实实减轻了借款人家庭购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