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源地信用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都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和助学贷款都是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管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
拓展资料: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目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二、生源地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上限提至本专科生及预科生12000元、研究生16000元,为1000到12000(16000) 之间的整数,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宽限期时间为5年。
注:该政策为2020年开始实施,对于2020年新增合同,还本宽限期为5年;2020年以前的存量合同,未开始偿还本金的助学贷款合同(即学生未毕业或已毕业但未开始偿还本金的贷款),可由借款学生提出申请,通过还款计划变更,在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将宽限期延长至5年。 3、贷款利率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② 我是江苏省的在湖南上学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3月根据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第五条 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 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当日执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确定一次。
第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对其在校期间的生源地贷款利息全额补贴(划拨给银行)。借款人全额承担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并于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本金。贷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结算一次,若有提前还款则仅收取所还本金实际发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各地、各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分别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学生、在校非毕业班大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格审查。就读省外高校在校生凭其所在学校的证明,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进行贷款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方可申请生源地贷款,各地、各高校须严格审查,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9月,具体时间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1) 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 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第十条 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生源地贷款申请,具体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表(附件2),审核借款申请人信息和学生贷款申请资格,在确认学生所属学校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后填制完成贷款申请表,并在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在贷款申请终审通过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开行业务管理系统信息内容填写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10月2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11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执信息录入开行业务管理系统,并编制贷款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3)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按有关程序进行终审,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终审结果批转各地。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各级资助中心在代理行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借款学生在贷款申请前,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开行江苏分行贷款确认函后,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贷款发放前5日,根据开行江苏分行审批金额编制完成《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4),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放款通知》(附件5)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代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据以及各县贷款金额明细,开行江苏分行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开行江苏分行提交支付凭证,开行江苏分行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汇划至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账户。
第十六条 代理行负责根据《放款指令汇总表》,于贷款资金到账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账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同时根据《放款指令汇总表》,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从学生个人账户汇付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缴费账户的汇付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同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贷款发放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八条 关于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偿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本付息资金测算工作,并在还本付息日前5日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7),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完成后在固定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9),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贷款扣收汇总表》,提交开行江苏分行。
第十九条 关于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所还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全部偿还的学生应偿还其应自行承担的全部贷款利息。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10),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后,对提前还款进行审查,同时在代理行协助下对一次性全部偿还的本息进行测算,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开行江苏分行核准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5日,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与《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开立的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完成后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扣收汇总表》编制提前还款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做好借款人反馈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审查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一个月通过短信、电话、挂号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到期一年内负责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前3个月每月一次,后9个月每季度一次,并保留所有贷款催收凭证。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每月前5个工作日对所有逾期本息账户编制完成《扣款指令汇总表》,并将加盖公章的《扣款通知》及《扣款指令汇总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于每月第6个工作日对逾期本息的学生账户进行余额检查,如出现余额,及时扣收。代理行负责当日将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划付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分行账户,同时提供分县明细,做好账务处理,并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本息回收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逾期本息的《贷款扣收汇总表》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工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协助下,做好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与核对工作,并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级财政及高校应承担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测算工作,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表》(附件1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开行江苏分行核对。每年11月21日前,开行江苏分行核对后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贴息金额的报表和材料,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归集财政贴息资金,并在结息日12月21日前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开行江苏分行账户。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系统维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使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实时维护,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代理行每月生成贷款数据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代理行核对账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行江苏分行。如遇开行管理信息系统调整,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台账管理。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根据开行江苏分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附件12),并定期维护,发现问题后及时核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通过系统对台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开行江苏分行授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变更操作,具体操作如下:
账户变更是指借款人如遇个人账户卡片遗失等原因需要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号事项。生源地助学贷款不允许借款人变更开户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持身份证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并签字后,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账户信息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开行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借款人更新后的账户信息及时通知代理行,并保存相关变更申请资料备查。
还款计划变更是指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得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流程同账户变更流程。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生源地贷款信贷档案按照管理部门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后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执、借款学生花名册、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回执、贷款发放和拨付中形成的有关凭证、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关凭证等;第二类是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并自行留存的借款学生信贷档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要求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整理报送开行江苏分行留存档案,同时对自行留存的档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开行江苏分行要求,完成信贷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对此负有督导、督促、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质量分类及不良资产处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产质量指导意见》,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完成资产质量分类工作,并于每季度分析时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分类结果报省级资助中心。同时,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做好不良资产的风险补偿和政府分担、核销等各项工作。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的借款学生信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开行江苏分行。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在每年3月20日核算当期实际违约金额作为违约损失,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开行江苏分行从风险补偿金中划转资金弥补损失。超出部分由开行江苏分行与县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借款学生本息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资金首先用于弥补尚未补偿的贷款损失,剩余部分依次用于返回政府分担资金、补充风险补偿金和奖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对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对于经采取风险补偿弥补、政府分担损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助学贷款,开行江苏分行按照财政部及开发银行呆账核销现行规定办理核销。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控。开行江苏分行负责对各区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及当年违约率等重要指标进行监控,按发生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
具体分类及相应措施见下表。
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x 采取措施
Ⅰ级 X≤8% 正常管理
Ⅱ级 8%<X≤13%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Ⅲ级 X>13%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第二十八条 贷后监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各项贷后监控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开行江苏分行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和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定期(每年至少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并由被访谈人签字存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研究处理,并向开行江苏分行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辖区内助学贷款学生的信用情况、就学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开行江苏分行。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开行江苏分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
开行江苏分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七章 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十一条 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开行江苏分行共同解释。
③ 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一直显示待审核,如何通过审核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国家的一项优惠政策,是很实惠的。因为这项助学贷款在学生上学期间是不会产生利息的,这对于学生来说也是很友好的,他们可以顺利的完成自己的学业。很多学生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的时候,一直显示待审核,如何通过审核呢?
所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很多人都能达到,如果你的家庭比较贫困,就可以申请这个贷款帮助自己完成学业,在毕业之后还清贷款就可以了。第2年进行续贷流程也是比较简单的,可以按照小编所说的进行操作,就能够很快的完成续贷。
④ 教育局办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贷流程
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贷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5、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国开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2012年8月8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开发银行2012年6月底已全面启动2012年度的生源地及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预计新增发放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支持220多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地区达到1761个县区,15个省份达到全覆盖。
作为中国中长期投融资主力银行,国开行自2004年试点助学贷款业务以来,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沟通合作,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地以批发的方式开展零售业务,破解助学贷款难题。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助学贷款
⑤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办;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代理行为县资助中心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为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对县资助中心在其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入除借款学生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贷款回收时,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回执单》;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6.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附件1)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附件2.1。本表由县资助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2。在校生请填写附件2.3),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及该生在本学年未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均采取500元整数倍申贷,不得随意加大申贷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县资助中心证明及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到校后20日内将盖章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1. 省资助办在拟发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放贷款额度的明细情况提交分行审批。
2.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办报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3.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送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接到审批结果后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 省资助办根据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帐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帐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收集存档。
3. 代理行根据县资助中心《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3),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5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偿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助学贷款发放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并由省资助办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书面通知代理行进行账务处理。
2.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5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划款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6),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二)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宽限期(2年)结束后当年的12月2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于贷款存续期最后一个年度偿还最后一笔本金。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县资助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扣收清单归集存档,将相关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后,由省资助办提交开发银行。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当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开发银行和代理行,并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经开发银行同意后,代理行有权代表开发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负本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办、县资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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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河南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流程,河南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登录
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7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17〕12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要求,现就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变更材料报送工作
存在法人信息变更的市、县、区,需填写资助中心法人信息变更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变更材料(一式两份)于6月15日前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变更材料包括:1.县级资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2.县级资助中心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3.县级资助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公章印模和法人签字章印模(原件)。
新增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有变化的市、县、区需填写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2),于6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资助中心公章)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贷前准备工作
(一)开展贷款预申请工作
为提高贷款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我省全面开展高中预申请工作。
1、预申请范围
高中预申请的范围为高中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的应届毕业生和中职对口升学毕业班建档立卡学生,其中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中职对口升学毕业班建档立卡学生要实现全覆盖。各市、县要加强预申请学生资格的审查,预申请学生的比例占当年毕业生的比例与市县普通高中学生当年享受助学金的比例相当。
2、预申请工作流程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利用2017年普通高中、中职对口升学、春季学期免学费、助学金等信息,组织所属学校填写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名单(附件3),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所属高中的数据后在5月15日之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和所属高中的数据后在5月25日之前将电子版(加盖电子签章)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备查。省重点扩权县(市)随所在省辖市报送,省直管县(市)单独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所属高中数据后,在6月20日之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中预申请名单导入预申请系统。
(二)需求摸底和贷款额度上报
各县级资助中心要根据当地历年被高校录取学生情况结合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情况和高中预申请情况,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求摸底工作,科学预测当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
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范围要经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同意。6月15日由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上报所辖县(市、区)的《2017-201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预测表》(附件4)。省重点扩权县(市)随所在省辖市报送,省直管县(市)单独报送。
(三)领取贷款合同、档案盒
7月上旬,请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河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库单》(附件5)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档案盒。
(四)完成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录入
为进一步便于县资助中心管理,助学贷款系统中增加了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功能,部分县资助中心在系统中录入了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请各县级资助中心继续做好数据维护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相关数据录入。
(五)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维护工作
高校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费账户的确认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高校账户维护模块,选择新增或修改高校账户信息。
(六)做好合同电子化试点前期准备工作
今年我省将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试点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做好材料收集和设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每个单位都具备开展合同电子化试点的条件。对于设备采购、业务培训等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三、宣传咨询工作
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申办流程、还款要求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微信、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保持畅通,有专人值守。各市、县、区要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贷款申请受理及发放
(一)贷款申请的受理以及合同的签订
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从7月1日起组织辅导学生访问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报贷款申请信息。若借款学生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7月15日起组织借款学生携带所需提供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事宜。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业务指导,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检查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二)收集录入合同回执、整理上报贷款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要录入回执,对于不及时录入回执的高校,各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主动进行协调,对于10月10日仍不能录入回执的学生将予以谢绝贷款。各市、县、区要认真整理合同档案材料,制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并将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在10月15日之前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生源地贷款系统内提交)。10月20日至31日,省资助中心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抽调人员组织召开合同审查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和档案材料,予以退回补充材料或谢绝。
(三)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的资金划拨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各省辖市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足额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省、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划拨至经办银行。
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直接拨付经办银行;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下达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当年5月15日前逐级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于当年6月30日前统一拨付至经办银行。
账户名: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账号:410101010100005005
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金水路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借款学生贷款资格审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核和认定工作,要参照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认定贷款学生资格,首贷学生占当年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比例应与本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比例相当;不得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从2017年开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对本专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据实综合确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认真做好受理工作
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工作中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制订、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对于办事大厅面积狭小、楼层较高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早采取措施,合理调度安排工作,按照“早入学、先办理”的原则,在7月12日至8月10日期间主要受理在校大学生贷款申请,8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贷款申请。组织学生分批办理,妥善安排受理进度,错峰处理,避免学生和家长过度集中,防止突发事件发生,要做好不符合贷款条件学生和家长的解释工作,保证贷款工作平稳开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媒体报导的处理工作。
贷款工作启动前,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所辖县(市、区)贷款政策宣传情况、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措施及时到位。 贷款办理高峰期,各市、县资助中心主任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天浏览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及网络,如发现有关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方面的报道,在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7月13日-9月20日,各市、县、区每周一要报送上周工作简报(附件6),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业务进展情况、好的建议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好的做法予以推广,对出现的问题,将集中解答并统一操作口径。
(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请各市县于6月15日之前,填写《市、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名单》(附件7,excel格式)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于6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员名单》(附件8,excel格式)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各市县、高校要及时加入河南省助学贷款工作QQ群(52873665)。
(七)加强贷后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工作,6月底之前,提醒毕业学生办理毕业确认、就学信息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手续,提醒本年需要自付利息的学生按时支付利息;要高度重视对学生追踪联络、还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对逾期未还款的学生,发挥多方力量联络学生或家长,督促其及时偿还本息。省教育厅将建立回收数据通报机制,通报当年本息回收情况。
(八)推动建立多级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职能,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建立“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县级资助中心—高中—乡镇中心校”多级协同管理体系,借助基层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风险防控力度。
(九)高校要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继续做好诚信宣传教育工作。高校要通过召开报告会、讲座、座谈会以及组织大型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二是要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各高校要于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维护工作,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系,说明情况并更正信息。
三是组织做好在校生的续贷工作。高校要组织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在暑期离校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四是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高校经办人要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执录入模块,录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回执。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高校经办人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
五是做好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退费工作。部分高校要求学生提前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高校指定账户,对已缴纳学费且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高校要在学费和住宿费划拨至高校账户6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已缴纳的学费返还到学生手中。
六是做好学籍异动学生的信息变更工作。高校要将借款学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告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七是组织毕业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借款学生毕业前,各高校要组织、督促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并更新联系方式。各高校应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并加强抽查审核,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
各高校要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省教育厅将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你是主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工作人员吗?还是想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这个问题有点像工作总结啊!作为工作总结的话,问题有:
1.流程问题:包括申请、展期、还款等环节,学生应该与哪些部门取得联系。相对于高校里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了解的信息较少,出现特殊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向哪里咨询,也因此可能导致后续的信用问题
2.毕业后还款的信用问题:催缴方式不够灵活
⑧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贷款对象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被批准设置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录取通知书的大一新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商业信用贷款
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市分行向符合条件的高校大一新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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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县级资助中心在哪里
县级资助中心在县教育局。
资助中心一般都是指户口本所在地,与学籍无关。
2006年2月经教育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更名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与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
全国资助管理中心机构与职能
(1)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
参与制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高校其他学生资助政策措施。
组织实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地方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
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咨询、培训与信访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组织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负责落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处:
参与制定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负责推动落实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措施;管理中职学生资助信息。
开展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咨询与信访工作,受理相关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地方中职学生资助工作。
(3)中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处:
参与制定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措施;负责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工作。
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地方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开展中小学和学前资助政策宣传、咨询、培训与信访工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部级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
(4)信息与法律处:
参与制定高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数据统计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资助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高校学费补偿与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发布学生资助工作动态信息与简报。
组织开展高校和地方学生资助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负责有关学生资助工作中法律事务的咨询与指导,协调解决有关法律事务;组织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
(5)外资贷款处:
参与外资贷款与赠款项目的谈判和前期论证工作;负责外资贷款与赠款教育项目的执行与管理;组织开展外资贷款教育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6)政府采购处:
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集中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组织实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外资贷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7)财务处:
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等学生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与外资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中心事业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8)办公室:
负责保障中心业务正常运行的综合协调、重大事项督办与日常事务管理。负责人事、劳资、保险、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公文登记、运转、档案等管理工作。
负责工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办公场所安全与后勤保障服务;协助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务工作。
⑩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校哪个部门管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校勤工助学贷款中心办理。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法。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