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调查报告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编辑本段]二、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编辑本段]三、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编辑本段]四、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编辑本段]五、学生每学年可申请多少国家助学贷款?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编辑本段]六、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路线图 [1]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八、谁来审查和审批学生的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编辑本段]九、宜信助学贷 宜信是中国领先的个人信用贷款咨询服务机构,总部位于北京,并在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苏州、杭州、青岛、大连、沈阳等众多一线城市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宜信率先从国外引进了先进的信用管理理念,结合中国的社会信用状况,推出“个人对个人”(又称“P2P”)的信用贷款服务平台,为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小企业主提供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帮助他们实现教育培训、电脑数码、装修、旅游等各类消费需求。
宜信“助学贷”解决方案为学生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帮助学生解决资金压力,获得教育培训机会,实现教育改变命运的梦想。
宜信“助学贷”填补了国家助学贷款以外的市场空白,深得学历教育、IT培训、语言培训、艺术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机构的青睐。我们可以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的特点,结合学生的具体需求,量身订作不同的“助学贷”解决方案,使学生可以轻松通过分期付款来完成学业。
十、助学贷还款问题
按政策助学贷款可以在从贷款起始时间算起十年内还清,在毕业后开始按季度还利息,在毕业后两年内任意时间开始自主选择还本金。但由于银行系统或其它一些问题,经常发生毕业后就开始必须换本息和,而且没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一般都是不经贷款人同意直接从贷款人银行卡里直接扣取本息和,并不是按还款确认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本金或利息。而且,这种显现学校或银行相关部门不给予合理的解决,强制贷款人偿还本息和。
B. 内蒙古在校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兑过程
(2009年助学贷款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贷款申请的主要步骤,审查,签订合同,进入收据,贷款发放。学生资助中心的具体要求,以战胜。
(一)贷款申请
2009年困难大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 2009年新录取的学生:
? 1,经济弱势家庭所在村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 2,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
? 3,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户口本(或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学生贷款申请表(围绕中心领取学生资助或补贴湖北网站下载)
?往届生提供:
? 1,2009年,那里是大学的经济困难和贷款回执单(请于6月26日至7月2日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行政大楼113室收集,2009年续贷此期间学生将收到)出具的证明。
? 2,有效的学生证原件。
? 3,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户口本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居住)。
5,学生贷款申请表(围绕中心领取学生资助或补贴湖北网站下载)
学生贷款申请的形式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湖北学生资助网)下载或直接进入系统生成。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名提交的证据的审查和批准,回到村庄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密封程序,提交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贷款审查
县现场对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县资助中心经办人项贷款申请,审查通过确认在申请表上盖章。
特别注意:如果学生参加大学系统中无法查询条目,学生无法通过审查,申请无效。 (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学生不能申请短期培训机构)
申请书一式二份,县财政中心维护备案,并预留1,并最终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
县资助中心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学生身份证明副本,学籍证明复印件存档。
(三)学生开立一个帐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和系统的输入
贷款,助学贷款合同执行指定的省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资金网点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和授权网点转账的账务处理,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学生必须在农村信用社办理汇款,扣收程序,贷款资金不能转移到负责任的大学)
县学生资助中心贷款申请进入系统中的信息,合同信息产生由系统合同号。
县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审查通过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签署,一式四份,“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今年1号),在原有的三个副本,副本学生资助中心县,开发银行和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跑一个单正本武装。助学贷款合同提供收据。
开发银行贷款合同在湖北省分行批准,并确认才能生效。
(四)学生报告收据,收据资助中心项目信息和完整的系统升级过程中
合同收益主要用于大学生贷款时,他们的报告,以证明它具有取得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填写大学贷款,以促进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大学帐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并确认学生注册。
贷款的学生应该进入学校后报时间为高校的确认程序,通过邮件或父母传输模式,将被提交给县合同收据学生资助中心。
资信息中心报名收据和批准,完成系统,总结,升级程序
(五)贷款
县城中心,省级资金中央备案制度审批工作流程,省中心系统的审批流程,将提交审批科
县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全县贷款助学贷款信息各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和省级农村信用社提交“*县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应用矩阵”(电子元件)。
省学生财务报表及汇总县省中心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开行省分行负责相关资金的及时落实。
县学生资助中心要收费的,“录取学生及时收到更新本县在国家助学贷款应用矩阵”(电子元件),整理后的申请表格与学生贷款,借款合同,提交收据省资助的大学中心。
省学生财政援助中心,收集和整理全省县级汇总表及相关文件,提交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审批,发放。
C.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D.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校贷款办职责是: 、接受各院初步审查、汇总的助学贷款申请,并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贷款申请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2、按期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并根据江苏省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召集成员单位集体讨论,从严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并将贷款申请名单、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 4、建立贷款学生电子档案;
5、及时统计并向上级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如毕业、就业、休学、退学、复学、转专业、转校、升学、留级、死亡等)以及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监督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7、汇总、建立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8、向财务处提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1、协助银行对本校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2、校贷款领导小组、上级贷款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学籍变动情况以及贷款学生的成绩,特别在学生离校前要协助贷款办把好关。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主要负责:
1、划定本院特困生等级,向校贷款办报送年度贷款计划;
2、接收本院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后,汇总报送校贷款办;
3、协助校贷款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4、建立本院贷款学生档案;
5、及时向校贷款办上报本院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特别要把好贷款学生的离校关;
6、建立本院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7、加强对本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8、协助校贷款办组织毕业离校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9、协助银行对本院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0、校贷款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每年申办一次(目前办理信用助学贷款),每次贷款用于贷款学生一年的助学费用。申请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十天内向所在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新生在报到后20天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报校贷款办。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见证人一(辅导员或班主任)身份证复印件;
4、见证人二(同班同学)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定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
第二十四条 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要求按时向学校和银行报告工作变动变化情况或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偿贷款和追究法律责任。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内媒体通报:(1)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通报:(1)在校生连续9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予以通报:(1)在校生连续15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
4、已毕业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将向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传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凡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在校内媒体通报外,学校将与其家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系,通报其贷款违约情况。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
1、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要加盖贷款办公章。
E. 助学金用款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我部制定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1999年8月17日 附件:
编辑本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 (四)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五)诚实守信。 (六)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贷款申请,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 管理中心将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贷款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贷款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将贷款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 第十一条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第四章 学生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十二条 学生贷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十三条 各学校根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校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五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学校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二)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年度贷款额度对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九条 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 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下列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十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建议,报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经办银行总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贴息经费划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贴息经费的管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不断扩大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贴息经费来源。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计息及展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贷款人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贷款。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人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由学校提出建议,经管理中心批准的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银行应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一切信息资料,并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包括无担保学生)、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及贷款协议等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计划以及贷款申请、发放、回收、变动等情况。指导学校的贷款工作。 第四十七条 工商银行总行及各学校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国办发〔1999〕5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本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同时,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1]
F. 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理由怎么写
1助学贷款问题
1.1助学贷款种类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1.2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
1.3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1.4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6年,但各家银行还贷要求有所不同,有的银行还把还贷时间放宽至毕业后开始计算,虽然这样,有的学生仍然无法按时还贷。易贷中国提醒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如不能及时还贷,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这是影响一生的大事。
1.5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1.6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1.7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8助学贷款还款问题
按政策助学贷款可以在从贷款起始时间算起十年内还清,在毕业后开始按季度还利息,在毕业后两年内任意时间开始自主选择还本金。但由于银行系统或其它一些问题,经常发生毕业后就开始必须换本息和,而且没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一般都是不经贷款人同意直接从贷款人银行卡里直接扣取本息和,并不是按还款确认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本金或利息。而且,这种显现学校或银行相关部门不给予合理的解决,强制贷款人偿还本息和。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相关的贷款业务将如何处理?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G. 大学生助学贷款每年都可以贷款吗
大学生助学贷款不可以每年贷款,助学贷款是一次贷款分期发放的方式,包含了大学期间所有的学费。
根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第十九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关于贷款的其他规定。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H. 黑龙江大学贷款详细资料
http://zxdk.chsi.com.cn/user/login.jsp
这个网站是国家助学贷款网,里面有很多贷款问题答疑
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I. 急!!请问在江汉大学办理助学贷款需要哪些程序
:(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欢迎学弟加入江大!
J. 如何写助学贷款申请书
给你个样本, 名叫**,来****一个偏僻的小镇。在高中就读的时候,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终于有机会能够来到湖南城市学院物理与电信工程系学习深造。对于当地当时的情况,亲朋好友都为我感到高兴能有机会上大学。怀着满腔的热情,我离开了我钟爱的故土来到他乡求学。带着家乡们的自豪与执著,我一直在努力的做着我应该做的事情——学习。可是在我求学的路上,我遇到了一些困难。家里的穷态与父母在他乡不辞劳苦的工作全是为我着想,甚至连他们自己都不敢花钱的地方,却是让着我。他们只是希望我能过的好一点点。父母只想让我好好学习,我只能用学习成绩来回报他们,每次向家里报告好成绩的时候,都可以感受到父母舒心的笑容,还有他们的嘱咐,让我再接再厉!而作为一个大学生了当然有义务尽可能的帮助他们减轻负担。因此,我希望能够申请的到助学金,为父母分担一点,让他们少几根白头发,少因积劳而少生几次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