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每年的一号文件对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多大作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4年聚焦“三农”。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
㈡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说明
法律分析: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
法律依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第一条 制度说明(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㈢ 农村公路大中修补助政策是什么包括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程序等,请高人指点啊!
农村水,电,气房“的民生工程,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扩大试点项目在农村地区的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的49.5亿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小水电工程,农村邮政和农业,林业,水血吸虫病控制项目。这些民生工程的建设,将是有效的,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44.16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大型灌区,新的10亿公斤粮食田间工程和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质量和安全检查系统,粮食储存设施,退耕还林,森林工程和天然草原恢复的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植物保护工程,品种改良,种植业和养殖业工程,渔政渔港,保护性耕作,农民技术推广体系;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草原防火以及油料,糖料生产基地,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建设,建设。通过实施上述设施,将继续改善条件农业生产,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目前,中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包括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为“四补贴”。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756亿元人民币,19.85亿元人民币,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19十亿人民币13十亿人民币,热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的农民。
在2010年,中央政府将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补贴资金需要分发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特别是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的建立和改进的综合农业补贴系统,基于农用材料,如化肥,柴油价格变动,遵循“价的补充的原则合作,统筹,动态调整,只涨“及时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对种粮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成本的合理补偿。2月4日,中央政府在2010年的两项补贴共867亿人民币预留地方力争“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民在春天之前。良种补贴,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在东北,内蒙古地区,长江流域,10个省及直辖市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油菜实行全覆盖;早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每亩补贴10元,水稻每亩15元的补贴,棉花,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直接现金补贴,小麦,大豆,棉花,采用统一招标,购买后各种补贴,也可现金直接补贴,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在2010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扩大??土豆种子生产补贴面积,将启动的大麦种子补贴,在藏区,到启动花生种子补贴在一些花卉生产面积,30%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补贴范围继续覆盖所有国家的农业和牧县(场),补贴标准维持的购买价格,和单机补贴上限为50,000元不变的基础上,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5个小类180件,约20来增加自己的3月1日,中央财政已拨出了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28.6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以确保在整个春耕生产的需要。
实施标题。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促进农民种粮的有效政策。自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提高最低粮食收购政策,并逐步提高小麦,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扩大收购范围,合理安排收购时间,以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并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确保国家粮食的安全性。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支持种粮农民,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从适当增加在主产区的小麦产量在2010年,大米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第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为90元,86元,86元,一个平均每年增加3元,比2009年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水稻,粳稻最低收购价为93元,97元,105元,分别较2009年增加3元,5元,10元。该
提高2010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将有利于弥补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和成本增加的粮食生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农民粮食产量,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水稻价格总水平上涨稍大,有利于水稻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引导农民扩大生产的优质稻,提高水稻产量结构,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准备采取玉米,大豆,油菜籽和其他临时采购和存储策略
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是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的农产品,如玉米,大豆,油菜籽市场自2008年以来,部分农产品的现象,价格的下降,销售放缓的国家适时推出了玉米,大豆,油菜籽和其他临时采购收储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在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解决了部分农产品销售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产品生产稳定,市场稳定。
做的工作东北地区粮食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决定实施东北地区玉米在2009年12月1日至4月30日-2010年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临时玉米收储价格(国标三等),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临时采购存储价格为1.87元/斤;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市场收购,并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补贴0.08元/公斤的一次性费用;大省积极鼓励南方饲料消费东北产区采购玉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今年继续进行临时收储政策的大豆,玉米,使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农民愿意出售的粮食不限于交易完成后,不拒绝,实行敞开收购,将有利于稳定的社会预期,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保持临时收储价格基本稳定,市场价格的大豆和玉米的底部支撑,通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以鼓励多元市场主体收购,减少政府的压力收储,但也为企业收购和生产创造了条件。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相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在最近几年中,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然而,分配金融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和的不平衡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基层金融网点,涉农贷款比例太低,农村抵押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仍不能有效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央1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显著部署,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首先,改善“三农”的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的财政政策和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政策评估方法,以进一步提高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农业和农村的一号文件。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涉农贷款,这些政策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的力量,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涉农贷款的比重逐步提高。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贷款,不断扩大小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各种微信贷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展开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长期信贷业务的发展,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在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支持发展微型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为了提高网络覆盖的农村金融机构,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在农村地区,继续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新类型的金融机构建立适应农村需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组织。支持偏远地区,在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确保偏远农村地区所有居民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补贴
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农业保险的投资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积极的的作用。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790十亿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加了近60%;农业保险支付赔款102万美元,受影响的农民21,860,000保险金。农业保险机制还不完善,补贴的品种和范围,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已经建立。为此,中央1号文件,提出今年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并改善现有的农业保险政策来自四个方面:
首先,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试点已经开展,实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省份达到16个,补贴品种玉米,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小麦,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籽油作物,母猪和奶牛和其他牲畜可以是复杂的产品。今后,中央还将继续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增加品种的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
增加保费,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补贴力度。现有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要求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但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业大省(市,县)的财务实力弱补贴资金的大部分是难,影响了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因此,这1号文件加大力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以减少地方财政分配比例的保费补贴,以减少的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财政压力,鼓励地方发展农业保险。
三是鼓励特色农业,农村住房保险保费补贴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展地方经济与地方特色为重点,积极开展蔬菜,橡胶,白糖,和其他特种作物保险,把重点放在“三农”,积极开展农村住房,小额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的农民的普遍欢迎。中央鼓励地方特色农业,农村住房,继续开展保险业务和保险范围内的保费补贴。
四,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在最近几年中,中国的农业气象灾害的突然频繁重发的趋势,是远远大于风险的构成必须摊开一般保险业,再保险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以确保安全。国家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业再保险,金融支持也将在未来得到加强,通过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加大力度实施家电下乡的家电下乡补贴政策,2007年12月开始试点山东,河南,四川12月1日,2008年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月1日,2009年扩展到全国,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工业生产的重要举措,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农民补贴的范围包括在购买家电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区统一暂定为四年。的财政补贴。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购买2台(件),补贴产品种类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包括存储输入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饭煲9个产品类别,补贴兑付根据各地实际采取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方式的不同。
2010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力度,实施家电下乡。首先,大幅提高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电视,手机的价格上限增加1倍,冰箱等产品增加了25 %-75%的最高限价,继续执行13%的补贴标准产品内的电流极限,超越极限的定额补贴,二是家电下乡产品的种类大幅增加。目前正在销售的公告新一轮的家电下乡产品招标结果,近万种新产品型号,约有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增选进入补贴范围的各种三是扩大家电下乡补贴下乡产品的对象。补贴对象扩大到国有农林场工人(区)从今年1月1日,据统计,2009年,登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3450万台,销售金额64.7亿元人民币,7.54亿元人民币的补贴金额。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以符合农村消费升级的趋势,使用的财政和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发展农村消费,性能,可靠性,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分销和售后服务,以满足农民的需求,生产的特点,有效地刺激消费者的需求,在农村地区,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农民建房
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将支持农民住房问题的重大举措,扩大内需,固定资产投资由国家预算安排,鼓励,引导,支持农民依法建立你自己的房子。
首先,危房改造扩大试点方案在农村地区。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人群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2009年国家在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项目的资助对象。住在破旧的建筑散落支持五保,低保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的农民筹集的资金,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政府补助,补充,通过银行信贷,多渠道的社会捐赠,并提出2009年中央投资40亿元人民币,以支持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在贵州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团场794000农村特困户破旧的房屋改造,其中1.5万农民在三北地区,东北,西北,北中国和其他试点范围内的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相结合。在2010年,该国将完成继续安排2.5亿元,扩大农村地区危房改造的试点项目,继续推进总结了2009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农村地区危房改造的工作。
游牧人口。为了促进牧区的牧民传统的游牧民族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国家自2001年以来的第一个在西藏的自治区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将实施范围扩大到7个省,西藏,内蒙古,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在2008年。截至2009年底,中央政府总投资29.4亿元人民币,定居游牧民117,000。2010年,中央财政投入1.5亿元人民币,继续支持游牧民定居在上述七省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定居房,存储小屋和牲畜摊位。
第三农垦翻新破旧的建筑物。要解决农垦职工群众住房困??难的,破旧的房屋,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范围包括国营农场改造。第四季度2008年,黑龙江,海南,广东,云南垦区启动农垦翻新破旧的楼宇项目,加大在内蒙古海拉尔,大兴安岭在2009年填海的范围。截至2009年年底,在中央政府累计投资19.5亿元元,6个支持258,000填海工程危房改造,2010年,国家将安排14十亿元,其中中央部分垦区继续支持实施危房改造的投资。
BR />增加产粮大县奖励
改善和提高主要粮食生产大县的财政状况,调动地方政府粮食的积极性,重农抓,中央财政在2005年推出了主要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由于政策的实施,中央政府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激励机制,2009年,年产粮食县奖励资金达到175亿元人民币,奖励县达到了1000元。鼓励地方多产粮多色调的粮食,占中央财政预算的50%,按量,粮食商品的生产,种植面积,25 %,25%的权重,结合区域金融因素,奖励资金直接估计到县到县的资金。“超级食品生产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百强县,中央财政和主要奖项;超级产粮大县粮食生产“谁滑坡,谁退出,谁收益率,输入的动态调整制度。自2008年以来的粮食生产大县奖励政策框架内,以增加石油生产大县奖励政策,每年安排资金25亿元,由省委,省政府的原则,按照“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确定奖励条件,共超过900个县的利益,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的作用,提高食品生产和流通,中央政府成立了一个股票增量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要求所有新的资金促进粮食和石油安全开支后,在2008年之前,股票部分具有金融性质的县财政转移协调更容易,但在地方财政困难,但也逐步调整支出用于支持粮食安全。同时提供奖励资金不被非法购买,更新汽车,没有新的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从事资源的浪费,“形象工程”是不现实的。 2010年,中央政府将继续增加主要产粮大县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实力水平稳步提高,调动其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我们少的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建设高标准农田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我国现有耕地中低产田,占约2/3的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的,进一步巩固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今年要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
2010年,该国将在“国家新的100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核心区?主要的食品生产和非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县,根据分工,连续推进的原则,提高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和长期的政策性贷款,基金投资基本农田建设,努力加强建设小规模的灌溉和水利设施,加快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落实,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并积极推动保护性耕作和旱作农业示范技术,加快高收益的领域中间天健城低产田改造成旱涝保收生产稳定的中间领域,努力在北方地区建设一批80亩,建设一批50万亩南部地区的区域化,规模化,集中式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连续的。
通过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能显着增加的高产稳产农田的比重,提高中国农业生产条件,并显着提高了土壤,肥料,整体产能利用率水资源和耕地,耕地和水资源短缺的压力,缓解,有效地提高中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从根本上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途径。中央1号文件,今年,“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计划,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是在总结了活动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在产将专注于创造经验,明确了以下内容:
首先,开展规模化生产的“菜篮子”标准化活动,集中创建标准园创建一些蔬菜,水果茶和园艺产品,牲畜和家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围绕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创造了多项不同的功能标准化示范基地,通过标准化示范园(场)建设,提高整体水平的建设标准化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450个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并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支持各地发展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鼓励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和有条件的协会,专业合作社,制定技术标准,更严于国家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企业或行业自律的基础。
大力开发一个标准的“三品,今年计划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10000注册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200。通过这项工作,认定培育一批高品质的名牌农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
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补贴政策,,做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基础性工作,以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自2004年以来,中央政府推出了7个1号文件,动物防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政策,进一步完善和做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㈣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㈤ 哪儿有福建省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与信贷情况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㈥ 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中央政府机构颁布法律法规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9]4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10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19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3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74号)
【财政部】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财金[2005]第53号)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
(财金[2009]15号)
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1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10]21号)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0]41号)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56号)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带附件)
(财际[20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其他】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第3号)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0号)
广西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桂工商发[2009]33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71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8月)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66号)
关于统一安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39号)
关于统一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明细核算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0]17号)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93号)
【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13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第三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经信办[2009]3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8]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22号)
【云南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5号)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金办发[2008]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8]6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
(鄂工商注[2008]2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6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09]68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1号)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36号)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7号)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8]7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超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号)
【辽宁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8]4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1号)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12月)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辽委发[2010]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9]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81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1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3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4号)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9]36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2008]140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9]4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10]101号)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豫中小企[2009]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9]4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9]10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预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8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预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0]138号)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39号)
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67 号)
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修订版)
【广东省】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粤金[2009]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9]49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9]3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9]8号)
【陕西省】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工商字[2008]15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9]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55号)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84号)
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4号)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46号)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8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激励机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实施意见
(鲁财企[2010]5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字[2008]75号)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号)
浙江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08]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0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2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8]18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11号)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95号)
关于印发《平山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9]23号)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号)
【天津市】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办[2008]6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86号)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9]4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9]113号)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7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0]4号)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9]74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小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号)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政发[2009]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44号)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131号)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0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推行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31号)
【湖南省】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4)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号)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2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预案》的通知
(长县政办发[2009]49号)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9]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03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1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0]28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22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35号)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南通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通政办发[2009]152号)
无锡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1月)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89号)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1]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漳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0]17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工商个字[2009]101号)
㈦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㈧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㈨ 2010年中央与农民工有关的政策有哪些
一是农村“水电路气房”等民生工程495亿元,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小水电工程、农村邮政和农林水血防工程等。这些民生工程的建设,将有效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
二是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等441.6亿元,具体包括大型灌区节水改造、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粮油储存设施、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草原退牧还草、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植保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渔政渔港、保护性耕作、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草原防火以及油料、糖料生产基地、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等。通过实施以上设施建设,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完善农业补贴制度
目前,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为“四补贴”。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种粮农民直接补贴190亿元、农资综合补贴756亿元、良种补贴198.5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对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立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月4日,中央财政已将2010年的两项补贴共867亿元预拨地方,力争在春耕前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良种补贴方面,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油菜实行全覆盖;早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每亩补贴10元,中晚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统一招标、差价购种补贴方式,也可现金直接补贴,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2010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扩大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面积,在藏区将启动青稞良种补贴,在部分花生产区启动花生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方面,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标准维持购机价格的30%、单机补贴上限5万元不变,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20个品目。3月1日,中央财政先期预拨了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86亿元,确保各地春耕生产需要。
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调节粮食供求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种粮的有效政策。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扩大了收购范围,合理安排收购时间,促进了粮食市场稳定,保护了农民利益,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
为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0年生产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0元、86元、86元,比2009年均提高3元;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3元、97元、105元,比2009年分别提高3元、5元、10元。
提高2010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将有利于补偿粮食生产因农资价格上升而增加的成本,促进农民种粮收益稳步增长,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这次稻谷总体提价幅度略大,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稻谷生产,特别是引导农民扩大优质稻生产,改善稻谷生产结构,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需求。
适时采取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
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是国家调控玉米、大豆、油菜籽等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2008年以来,针对部分农产品出现的价格下跌及卖难现象,国家适时出台了玉米、大豆、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收储,健全国家收储农产品的拍卖机制,解决了部分农产品销售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稳定、市场稳定。
为做好东北地区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决定于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省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引导东北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鼓励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分)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今年继续实施大豆、玉米临时收储政策,让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将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保持临时收储价格基本稳定,对大豆和玉米市场价格提供了底部支撑;通过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鼓励多元主体入市收购,减轻了政府收储压力,也为企业收购和生产创造了条件。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农村金融服务有所改善。但是,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基层金融网点不足,涉农贷款比例太低,农村抵押担保机制还不健全,农村金融仍不能有效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
一是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考核办法,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业农村贷款。1号文件还要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今年都要进一步增加涉农贷款投放。这些政策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支农动力,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逐步增加涉农贷款比重。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联户贷款,不断扩大小额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努力满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以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三是扶持发展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增强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继续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支持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确保偏远农村地区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务。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自国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农业保险的投入不断加大、品种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为有效化解农业灾害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79亿元,比上年增加近60%;农业保险共支付赔款102亿元,为2186万户次的受灾农户提供了保险补偿。但是农业保险机制还不完善,补贴的品种和范围还有限,巨灾风险防范机制还未建立。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从四个方面完善现行农业保险政策:
一是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开展试点以来,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省份已达16个,补贴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等大宗农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等重要畜产品。今后,中央还将继续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区域,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
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要求地方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但中西部地区农业大省(市、县)多数财政实力较弱,补贴资金到位难,影响了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因此,这次1号文件提出要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降低地方财政分摊保费补贴的比例,以减少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压力,鼓励地方发展农业保险。
三是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发展当地特色经济为重点,积极开展蔬菜、橡胶、糖料等特色作物类保险,以服务“三农”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房、小额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受到农民普遍欢迎。中央鼓励地方继续开展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并将这些保险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四是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近年来我国农业气象灾害呈突发频发重发态势,造成的风险远大于普通保险行业,必须通过再保险将巨灾保险分散出去,确保农业保险系统运行安全。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今后还将加强财政支持,通过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加大家电下乡实施力度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于2007年12月在山东、河南、四川开始试点,2008年12月1日扩大到12个省(区、市),2009年2月1日推广到全国,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国家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补贴产品种类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9大类产品。补贴兑付根据各地实际可采取农民申领、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等不同方式。
2010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家电下乡实施力度。一是大幅度提高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彩电、手机最高限价提高1倍,冰箱等7类产品最高限价提高25%-75%,对现行限价内的产品继续实行13%的补贴标准,超出限价的实行定额补贴。二是大幅度增加家电下乡产品种类。目前正向社会公示新一轮家电下乡产品招标结果,新增产品型号近万种。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增选一个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三是扩大家电下乡产品补贴对象。从今年1月1日起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国有农林场(区)职工。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登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3450万台,销售金额647亿元,已补贴金额75.4亿元。
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有力地拉动了农村消费需求,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促进了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持农民建房
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将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通过安排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鼓励引导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有住房。
一是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为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国家从2009年开始实施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2009年已安排中央投资40亿元,支持了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79.4万农村贫困户完成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2010年国家将继续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25亿元,在总结2009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为了促进牧区游牧民转变传统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国家从2001年开始率先在西藏自治区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008年起将实施范围扩大到西藏、内蒙古、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等7省区的民族地区。截至2009年底,累计安排中央投资29.4亿元,定居游牧民11.7万户。2010年国家将安排中央投资15亿元,继续支持上述7省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定居房、贮草棚和牲畜棚圈等。
三是农垦危房改造工程。为解决农垦职工群众住房困难,国家将农垦危房改造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2008年第四季度,黑龙江、海南、广东、云南四垦区启动农垦危房改造项目;2009年实施范围增加了内蒙古海拉尔和大兴安岭两垦区。截至2009年底,累计安排中央投资19.5亿元,在六垦区支持危房改造25.8万户。2010年国家将安排中央投资14亿元,继续支持部分垦区实施危房改造。
增加产粮大县奖励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2009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达到175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为鼓励地方多产粮、多调粮,中央财政依据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各占50%、25%、25%的权重,结合地区财力因素,将奖励资金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位的超级大县,中央财政予以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实行粮食生产“谁滑坡、谁退出,谁增产、谁进入”的动态调整制度。自2008年起,在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框架内,增加了产油大县奖励,每年安排资金25亿元,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奖励条件,全国共有900多个县受益。为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中央财政建立了“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要求2008年以后新增资金全部用于促进粮油安全方面开支,以前存量部分可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使用,但在地方财力困难有较大缓解后,也要逐步调整用于支持粮食安全方面开支。同时规定,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201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办法,稳步提高粮食主产区财力水平,调动其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建设高标准农田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国现有耕地中,中低产田约占2/3,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对于进一步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增强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
2010年,国家将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粮食生产核心区和非主产区产粮大县,按照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原则,加大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土地整治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等方面资金对基本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等工程建设,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旱作农业示范技术,加快将中产田建成旱涝保收的高产田、把低产田改造成产量稳定的中产田,努力在北方地区建设一批80万亩以上、在南方地区建设一批50万亩以上的区域化、规模化、集中连片的商品粮生产基地。
通过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能够大幅增加全国高产稳产农田比例,改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提高土、肥、水资源利用率和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缓解耕地与水资源短缺压力,有效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扶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从根本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途径。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对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这是在总结高产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重大举措,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大规模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集中创建一批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产品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组织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标准化示范基地,通过标准化示范园(场)的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是以农兽药残留标准为重点,制修订450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构建统一、科学、合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各地制定配套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鼓励农业企业、生产基地和有条件的协会、专业合作社,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或行业自律的依据。
三是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今年计划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1万个,登记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200个。通过这项工作,认定、培育一批优质名牌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
完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性工作。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7个1号文件,都对畜禽防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进一步完善,为做好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完善扑杀补贴政策,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已形成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畜禽疫病扑杀补贴、基层防疫工作补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这既保证了国家强制免疫政策的全面落实,又保障了广大养殖场(户)的利益。
畜禽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畜禽和布病、结核病检测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染病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这既有利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扩散,又能减少因扑杀染病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
基层防疫工作补助政策。为支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用于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补助,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经费支出。
2009年,中央财政共落实强制免疫经费23.78亿元、扑杀补贴资金1.87亿元、基层防疫补助经费6.5亿元,为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减少疫情发生几率,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调动农牧民防疫积极性、减少疫情损失提供了重要支持;为提高村级防疫员待遇,稳定基层防疫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提供了物质基础。2009年,全国重大动物疫情下降到近年来的最低水平,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状况总体较好。
2010年,围绕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两大工作目标,农业部将继续坚持和完善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高疫苗补助、扑杀补贴标准,扩大强制免疫和扑杀补贴覆盖面,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国家疫病防控策略有机结合的防控投入长效机制,为巩固发展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做出积极贡献。
㈩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成立于哪一年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05年8月20日。
【拓展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区内88家旗、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5家独立法人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2017年,原银监会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5家省联社在具体履职中存在一些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农合机构偏离支农服务主业没有有效纠正。部分省联社没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引导农合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对“离农脱农”问题不考核、不纠正、不处理,导致少部分县域农合机构严重偏离支农战略定位。二是在落实风险防控处置责任方面履职不力。
个别省联社没有切实承担对农合机构风险处置的牵头责任,风险防控不作为,导致辖内风险持续积聚,高风险机构数量上升,对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三是违规开展相关业务。部分省联社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违规设立实体企业、未经批准超范围开展业务等,个别省联社甚至越权干预农合机构经营决策,违规牵头组织发放大额、异地、非涉农贷款,形成大额风险暴露。四是高管人员违规履职问题突出。内部治理严重缺失,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而实际履职等违规问题多发。
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告知、陈述申辩意见复核和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银保监会统筹协调相关银监局依法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机构处罚方面,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
2020年1月,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发布,涉嫌违法、违规应用《内蒙古农信》(版本2.4.6)未向用户明示申请的全部隐私权限,涉嫌隐私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