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影响省内跨地区调动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可以省内跨市用的。允许个人公积金账户内资金随工作地点变动进行跨省跨市转移接续,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省内统筹管理住房公积金试点,满足居民因就业地变动而购房、返回家乡购房等需求,化解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所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后不影响省内跨地区调动。
『贰』 公积金贷款期间换工作怎么办
【法律分析】:可以换工作,在找到工作补缴前面的公积金。并且公积金不能中断3个月,中断三个月公积金贷款可以解除合同的或执行商业贷款利率。换工作找到工作一定要继续缴纳公积金。对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随即封存账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其补缴已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间正常按月足额缴存;拒不缴存的,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对已经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叁』 公积金贷款后换工作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1.离职跳槽后,根据情况不同,公积金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办理的是公积金代扣,在公积金账户余额划扣到一定数额时,就不能进行划扣了银行会通知办理手续,每月将月供存入贷款还款账户中。
2.如果已经办理好公积金贷款,工作发生了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每月按时将月供存入贷款的还款账户中即可。因为贷款已经发放,就会按照之前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因为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辞职后只是停止了缴纳,但账户里的钱所属个人,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自由支配
3.离职后还在当地工作,原单位公积金账户会与新单位合并。离职后去外地工作处理方法有两种,如果外地的工作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则可以将在当地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月转移到外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另一种是销户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肆』 公积金贷款审核中,现在换工作有影响吗
公积金不断交不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有:
在贷款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
在贷款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90平以下首套房贷则只需两成;
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贷款偿还意向明确;
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
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伍』 如果我之前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子,后来换工作去了异地,贷款该怎么还
不影响的,如果你的公积金里面账户不足的话,你只要把钱转到你的公积金账户就可以了。保证你的公积金账户里面在扣款前有足够的扣款金额。
『陆』 公积金贷款换工作受影响吗
换公司是否会对公积金贷款产生影响,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客户已经提交了申请,且有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六个月以上,换公司也很快,在下月缴存公积金之前就换好了公司,新公司也成功续缴上公积金的话,那不会对正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产生多大的影响。
而若客户尚未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尚未找到新公司,公积金账户因停缴而被封存了,那可能就会影响到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毕竟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时客户无法去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要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才可以。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公积金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
在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规定首付比例以上购房款;
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柒』 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了,但是期间换工作导致中间停交了一个月公积金,这样会影响贷款吗
住房公积金如果期间断交了的话,是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断交的,建议补缴,如果没有补缴,是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果补缴好了,且已经连续买满了一年,可以申请的。
『捌』 换城市工作了公积金怎么办
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是有一个个人专属账户的,而且这个账户也不存在时限要求,不会清零,不会完全划入统筹账户。 所以,无论在换了工作之后没有继续缴纳公积金,对于公积金账户影响不大,等待重新入职缴存即可。转移住房公积金,是把在上个城市公积金账户里的钱转过来,在新城市贷款买房,就可以用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玖』 已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换工作(跨省)公积金怎么办
已经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果因为换工作(包括跨省),对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会造成影响。但应该及时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规定:
借款人需在每月约定还款日前按照贷款还款计划表上的本息金额将款项存入己开立的还款账户中,由代办银行予以扣收,未及时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的从次日开始按罚息利率计算并收取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每次扣款后的帐户余额要在 10元以上,否则银行的扣款系统将按存款不足视为逾期而收取滞纳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及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9)公积金贷款后换了城市工作有何影响扩展阅读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a、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b、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c、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d、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e、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f、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g、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拾』 用公积金贷款后离职了有影响吗
有影响,根据规定,对已经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有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