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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发布时间:2022-10-29 06:47:10

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什么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放贷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之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质,那么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等。

⑵ 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⑶ 银行一般的存贷比是多少

所谓存贷比,顾名思义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除以存款总额的比值,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即所谓的资金成本,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银行的盈利能力就较差。但是,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不宜过高,因为银行还要应付广大客户日常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如存贷比过高,这部分资金就会不足,会导致银行的支付危机
我国的监管部门最终把红线拦在了75%

⑷ 对同一贷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0%。这一规定,旨在分散贷款风险,防止贷款投放的过分集中。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监控指标》不相同,《监控指标》规定: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它是以银行资本总额来计算的。在《商业银行法》生效实施后,当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于单个贷款比例指标,《监控指标》还规定: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⑸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解释看不懂,求解求解

您好!举个例子:您有100块钱,现在要求对张三的借款不能超过你总资产的10%。这样的规定限制张三在您这里最多借到10块钱。换句话说:您的100块钱至少可以借给10个人。这样就起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和平时说的,不将鸡蛋放到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是相同的。

⑹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10%,解释看不懂,求解求解

简单来说,就是借给别人借款的额度有限制。
比如说,银行借给了你1000元,10%换算下来就是100元,那么现在就相当于你欠了银行1000元,而这1000元并不是你的钱,银行为了防止你赖账或者做一些非法的资金活动行为,会限制你借这份钱出去的额度,毕竟钱是银行的,它说了算。
那么,假设现在有一个人来找你借钱,你准备用银行的钱借给他,此时你借钱的额度就会受到限制,最多只能借100元。但是这并不限制数量,假设另一个人又来找你借钱,你仍然可以借他100元。这和生活中不把自然放到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是一样的。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关于银行借款的公式比例也介绍一下。
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调配(贷方余额)
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
贷款数额是指借款人与放款人签订的合同数额,是一个不变的数额。贷款总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日以前商业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总和,是企业在会计期末其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它表示企业向银行举债或融资的总额。贷款余额是指到会计期末尚未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等于贷款总额扣除已偿还的银行贷款。
短期贷款或长期贷款科目的贷款余额=前期贷款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融资增加数)-借方发生额(偿还贷款数)。
同时要补充说明一下,并不是说所有银行都设置的是10%,比如信用社对最大客户的贷款余额就是不超过30%,具体情况还是要看银行的规章制度来决定。

⑺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

不超过存单面额90%的质押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⑻ 房屋抵押贷款新政策

法律分析: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财产,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贷款人优先受偿,保险期 限长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经营行,并提供其他 担保措施,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法律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第十三条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需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保险的期限不得短于贷款的期限。保险项下的权益无条件的全部转让给银行。抵押财产的产权证和保险单交由银行保管。保险赔偿首先偿还银行贷款之本息。用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应将其交由银行保管。贷款本息还清后,银行将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和保险单及所附权益或质物退还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⑼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多少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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