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你外管局核销需要带什么资料。具体点。然后去国税办理退税需要什么手续
合同.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申报表,发票,箱单或要求的其他单据,不同的地方提交的文件不尽相同,最好还是去当地外管局或国税局咨询一下
Ⅱ 坏账损失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税务才能申报核销坏账
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具体如下:
1、非货币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明细帐;
2、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3、存货损耗计算过程材料;
4、企业内部有关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的鉴定、核准资料;
5、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准备能证明存货属“正常损耗”的相关行业、企业标准材料。
(2)贷款核销国税报备资料扩展阅读:
坏账核销的会计处理
1、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04]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2、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
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但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3、某些特殊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进一步明确,只有关联方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4、企业之间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况不能收回的,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Ⅲ 我公司有两笔坏账核销了,想在税前扣除,需要到税务局备案,请问备案的时候我需要什么材料
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2、专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3、专项申报附列资料清单;
4、资产损失已计入损益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复印件和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复印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或说明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
7、企业已对该债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的证明材料,如相关催收磋商记录、诉讼记录等;
8、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9、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0、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据证明;
11、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Ⅳ 去国税局核销外经证需要带哪些资料
去国税局核销外经证需要带哪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Ⅳ 去国税局核销外经证需要带哪些资料
外出经营情况申报表2
外经证2
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国地税税票复印件(盖公章)
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Ⅵ 金融机构核销贷款到底应用哪个文件是国税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还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谢谢!
金融机构核销贷款,国税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两个文件都是要执行的哈,两文件侧重点不同,前者重在抵税方面的规定,后者重在制度方面规定,首先是管理规定,先要符合然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入核销程序,然后才是税务方面的一些做法
如果帮到你,请及时采纳
Ⅶ 资产损失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提供的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2份)(清单申报企业提供,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2份)(专项申报企业提供,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参照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各类损失相关证据和依据(1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如果您公司的存货财产损失符合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自行计算扣除,凭证后附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即可。如果不符合清单申报扣除的条件,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具体资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
Ⅷ 发票核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一、国税增值税发票核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明细表》(盖公章)(因税控机经过维修不能打印此表的,应提供发票记帐联或记帐联复印件及维修登记表)或未用完的空白发票;有开具负数发票的,还需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或“企业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
(2)发票统一领购簿;
(3)IC卡;
(4)发票专用章;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地税发票核销时要准备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开具发票和未使用的发票 ;
(3)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Ⅸ 贷款核销需要什么条件
贷款核销是“呆账贷款核销” 的简称,银行按规定将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下的。
由地方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 呆账贷款额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级行和省级中央财政机构的意见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在具体执行中,审批金额有所调整。各银行和中央财政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核销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9)贷款核销国税报备资料扩展阅读:
不是任何一笔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中央政府对贷款核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是经过多种努力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者减少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呆账的不良贷款。
核销呆账是用利润来核销的,因此会减少银行当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银监局对银行又有不良贷款率的指标要求,因此各家银行必须综合考虑利润和不良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核销 。目前政策下,不良记录是不允许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径是经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如核查属实即可消除。
一方面积极放宽管制,例如提出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要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限等。
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维护产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例如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融资担保公司等,积极弥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的市场失灵缺陷
Ⅹ 坏账损失都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税务才能申报核销坏账
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具体如下:
1、非货币资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明细帐;
2、与损失计算有关的纳税资料;
3、存货损耗计算过程材料;
4、企业内部有关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的鉴定、核准资料;
5、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准备能证明存货属“正常损耗”的相关行业、企业标准材料。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直接转销法:
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二是备抵法。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老准则用“管理费用”,新准则用“资产减值损失”),
例1、兴华公司1995年首次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提取数=100000×5‰=5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坏账准备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