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银行的员工,审查不严发放贷款,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由于审核贷款需要多人多次审核,所以一般不会构成某个员工因为审核不严导致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⑵ 信贷员未审查贷款人资质,违规放贷后,贷款人还不出钱,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信贷员违规,是银行和信贷员的责任;
担保人是担保人的责任,贷款人还不出钱,担保人承担,还款,换一种说法,银行审核都没有问题,贷款人还不出钱,还是担保人还钱;
⑶ 担保公司提供虚假流水,信贷员又没有审核出来怎么办
直接责任人责任,按内部规章制度追责
⑷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⑸ 私有银行信贷人员未审核出上司提供的假材料,批准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
信贷员不会受到处罚,这是银行总经理和贷款人故意,使他们犯罪,并不是每件事都能在个人的审核中审查出来的。尤其是行长做的肯定是最专业的。
⑹ 借款人与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银行经办没有尽职审查,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合伙欺诈骗贷
涉嫌刑事犯罪,但能否构成骗贷还需视嫌疑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⑺ 银行工作人员发放冒名贷款怎么定罪
该案件属于实际借款人骗贷,银行和名义借款人都应该报案,归当地经侦支队负责侦办,同时按照银行风险控制及负责机制追究经办人、主管领导责任,银行未尽到审验核实贷款人身份义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及银行内部处罚。
冒名贷款人在银行有签字和手印等就是证据,提供的贷款材料属于是提供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贷款。
⑻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怎么处理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你可以向银行投诉,只要工作人员有违规贷款的情况下,那么你都可以投诉工作人员,维护自身的权益。
⑼ 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审查出虚假资料要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规定,应承担过失责任。严重者,可依监督管理法予以开除,及终身禁止入行之罚。
⑽ 假资料贷款工作人员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1、有责任的。2、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可能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3、收受客户红包还可能涉嫌金融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