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新还旧的原因,为什么要对关停客户,可疑、损失类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信贷策略和管理要求是什么
内容提要: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已取得合法地位,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
关键词:借新还旧 效力 风险防范
一、借新还旧概述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面对这样的风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
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查证起来比较简单,一般争议很小。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据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借新还旧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如果无法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还旧处理。
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
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借新还旧的合法性。
综上,借新还旧从不合法到合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至今,借新还旧已不存在法律障碍,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
三、借新还旧中的担保风险及其防范
(一)、保证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对借新还旧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帐。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当举证。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由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
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的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地得到资金等情况。
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
(二)、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
1、不签抵押合同风险 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无第二还款来源,成为信用贷款。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恶意抵押风险 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间,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消而变成“信用贷款”。
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财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5)、合理确定抵押贷款额度,一般按抵押物价值的85%确定贷款本金,避免因抵押率(贷款与抵押物价值之比)过低而给其他权人留下抗辩把柄。(6)、当发生抵押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后,银行应沉着应诉,要求被告或第三人承担“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以抵押时抵押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对其提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银行,造成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积极地抗辩。对于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并没有提起诉讼而被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无效的更应据理力争。
3、抵押在后风险 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 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
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借新还旧前后相比较,借款人的信用规模没有变化,其本身的信用风险没有变化,但在第二还款来源方面隐藏着新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如不得已实施借新还旧应当谨慎操作,绝不能勉强行事
㈡ 借新还旧额度是否可以扩大额度
正常类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借新还旧后不可增加信用额度。
㈢ 关于还旧借新贷款的问题。
1.一楼的可能明白问题的内容,但是和楼主一样连贷款名词都没说准。
楼主是一笔商业银行的公司贷款,该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称为借新还旧。
2.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
3.你想先还清贷款,再向银行申请贷款,则是一笔新的贷款申请发放过程。当然不能算你所说的“还旧借新”。
4.为什么会有这类借新还旧贷款呢?借新还旧主要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规避不良贷款风险,延缓贷款归还期限(类似贷款展期)的一种措施。
㈣ 问个业务。企业贷款借新还旧的业务
在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借新还旧贷款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违规业务,直至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才开始对借新还旧的合规性予以承认,但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条件一直未予明确。
一、借新还旧贷款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影响
借新还旧贷款是双刃剑,如果在操作中做到严格准人、规范运作、划明责任、强化管理,则短期内对商业银行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商业银行至少可以在形式上落实资产保全措施;二是可以继续维系信贷关系,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人;份是有利于改善因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而人为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但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执行中操作变形、行为扭曲,成为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的重要通道,这部分借新还旧贷款在实际中会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极易引发道德风险。
(一)借新还旧使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内在损失程度不能如实、按期反映,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暴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信息失真,加大了不良贷款的监管难度。一是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二是导致银行计提拨备不准确,实际拨备顶盖率不足;三是使应计人表外的应收利息转人表内,虚增了银行的当期收人,影响了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不利于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弱化了贷款责任追究机制。二是不利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文化。
(三)造成信贷资产流动性下降。借新还旧已成为部分行处理到期贷款的一种习惯方式,造成部分行贷款实际收回率不高,信贷资产依靠借新还旧维持运行,这部分贷款虽然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实际己被客户长期占用,使银行资产被‘。固化”,造成贷款实际流动性不高,难以做到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影响了银行对新业务、新客户的拓展,导致机会成本的增加,不利于银行真正提高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四)可能造成银行丧失清收贷款的最佳时机。由于银行发放的贷款大多数为担保贷款,在借款人因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而借新还旧延长了原贷款的期限,使借款人、保证人经营情况或抵押物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加大.当借新还旧难以为继时,不良贷款就会立刻暴露,但此时可能导致银行已丧失贷款的最佳清收时机
(五)对借款人不守信用的行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建设。贷款到期不按时归还而实施借新还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借款人对商业银行债务负责的主观意识,造成企业信用观念淡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严重,不但对银行信贷资产形成潜在风险,而且对社会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极为不利
二、借新还旧贷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规范的借新还旧准入规定和操作依据。监管部门没有对商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做出明确的限定条款和操作规范,只是在(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四个条件。在基层银行操作中,普遍将这四个条件作为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实际上存在很多弊端:一是四个条件之一“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其实形同虚设;二是对办理借新还旧的次数和管理没有约束;三是对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资产质量信息失真没有任何限制
(二)绩效考核机制存在缺陷。近年来,各级行普遍将贷款质量作为经营成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在考核指标设计上,过分强调不良贷款数量上的“双降”,而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真实性考核力度不够,使被考核者为完成考核任务,千方百计地通过借新还旧贷款维系风险贷款表面上的正常,掩盖资产真实质量。部分基层行分支机构在操作过程中规定“不良贷款在谁的手中发生,则追究谁的责任,直到贷款收回”,这种不考虑不良贷款形成的真实原因和过程的机械考核制度,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也诱发了信贷人员利用借新还旧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的动机
(三)尚未形成科学的信贷文化。一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个别竞争性客户贷款实施了主动借新还旧,认为优良客户贷款风险低、收益高,担心一旦不能满足客户提出的借新还旧贷款要求,造成优良客户流失,主动降低了对优良客户的信贷管理要求,对到期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行风险意识不强,对贷款借新还旧风险认识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地域经济的限制,客户资源相对x乏,无新的信贷投放对象,为维持现有信贷规模,对本应退出的客户贷款实施了借新还旧。二是经营管理粗放。主要表现为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还贷时间与企业回笼资金时间错配;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放松了对到期贷款的及时催收;对客户现金账户监管不力,还贷资金流失等原因造成银行对到期贷款被动借新还旧。
(四)企业间接融资为主的资金筹集方式与生产经营资金周期之间的不匹配,客观上导致部分大额到期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目前,法人客户贷款一般是一次发放、一次性收回,信贷资金投人到企业生产经营中往往转化为原材料、产成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资产一定比例的组合,循环周转。同时企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尽量压低闲置货币资金占用,大额贷款到期后,一般难以利用企业正常的经营货币收人对全部贷款实现货币收回,银行有时不得不通过借新还旧方式维持客户存量贷款周转。
三、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明确界定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促使其在合理范围内发挥作用。由于银监会对于办理借新还旧的条件没有予以明确,各国有商业银行自行设定了一些情况予以办理,标准不一,把握不一,容易造成风险。因此,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办理借新还旧的限定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办理借新还旧贷款的原因、次数、期限等内容。
(二)监管部门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尽量避免借新还旧贷款的发生。应在修改咬贷款通则》和有关贷款期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明确银行应该按照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此基础上科学协商具体的还本付息方式,从制度上避免和减少借新还旧情况的发生。
(三)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一步规范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应明确规定凡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其分类级别最高不超过关注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新还旧贷款,分类级别应为次级及以下类。具体条件为:(1)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2)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次数超过2次(含2次);(3)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过程中,银行不能完全落实债权,或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4)经营状况下滑或抵押物贬值,贷款担保风险系数低于原贷款担保风险系数的。
(四)尽快确立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贷款需要办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在具体信贷业务工作中对贷款‘·三查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经营周期、经营状况、行业特征了解不够,因此必须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完善信贷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兼顾近期与长远利益的考核评价体系。尽快建立起包括内部运营指标、客户指标和员工发展指标等在内的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体现和引导未来绩效。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经营业绩,轻业务管理的倾向,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中,增加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资产质量真实性等指标的权重,避免因资产质量指标要求过高,脱离实际,结果造成银行基层压力过大,在业务扩展中动作变形、行为扭曲。
㈤ 新增贷款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企业信用报告里的新增贷款是什么意思 新增贷款是用来反映我国金融机构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增加额的一个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增贷款的计算方式为:新增贷款=本期末贷款余额-上期末贷款余额。例如,截至2009年8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385241.19亿元,而截至2009年7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381137.61亿元,那么2009年8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4104亿元,这个增加的4104亿元就是2009年8月的新增贷款。
问题二:新增贷款增幅是什么意思 增幅=新增贷款(即期末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
问题三:什么是新增贷款什么意思,是给别人新发放的贷款吗 新增贷款是用来反映我国金融机构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增加额的一个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向社会公布。
问题四:新增信贷额度是什么意思 银行和企业签订协议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给予企业一个最大的贷款限额。在企业确定贷款后,双方无需另签订贷款合同即可直接提款。通常企业需要为为实现贷款的部分支付资金占用费。与契约性承诺相对。例子: 你的信贷额度是 3000那么你最高的贷款金额 就是 3000!
问题五:若有新增贷款是否滚动是什么意思 不太明白你的具体意思,按我的理解,是指一个客户的循环贷款,也就是循环授信。比如一个企业在银行的授信有30万,交30%的保证金可以贷款,那么企业交足30万的保证金,可贷100万元出来。然后再用这100万交保证金,占下一次贷款的30%,就可以贷出3...
问题六:新增贷款是不是就代表着新发人民币呢?? 不能等同的,贷款是央行有归定存贷比来定的,新发人民币是跟通货膨胀有关的
问题七:什么是新增人民币贷款 我国5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5516亿元,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王培伟、王宇)中国人民银行13日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顶国新增人民币贷款5516亿元,
问题八:新增贷款的结构特点: 新增贷款是指现有的贷款款额。其表现的主要特点是传统行业多,新兴行业少;一般贷款品种占比多,创新贷款占比少;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多,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少;实际用于铺底的多,用于周转流动的少。 新增贷款结构主要表现有以下特点:1、传统行业多,新兴行业少。贷款相当大一部分沉淀在传统行业、夕阳产业和市场严重供于求的长线产品企业,而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 *** 垄断经营行业少。截至2001年末,供销社贷款、乡镇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贸易贷款合计45.2l亿元,占常规贷款的比重为29.22%。2、一般贷款品种占比多,创新贷款占比少。2001年末,全行贴现、小额质押、个人住房及消费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余额为6.32亿元,占常规贷款的比重为3.84% 。3、信用等级低的客户多,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少。到 2001年底,AAA客户户数为169户,占比为4.48% ,贷款余额为76亿元,占比为52.72% ;AA级客户户数为53523户,占比为3.60%,贷款余额为5.35亿元,占比为3.71% ;而A级及A级以下的客户户数为3468户,占比91.92%,贷款余额为62.8亿元,占比为43.57%。4、实际用于铺底的多,用于周转流动的少。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成为企业的铺底资金,有的流动资金贷款长达8年,经历过多次展期和借新还旧。
问题九:新增信贷投放量说明什么 说明银行对地方经济支持的力度,因为在统计中常有计算“累计投放”的累计投放就包括了收回再发放的贷款,而新增投放量更能反应当年银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
问题十:什么是新增贷款什么意思,是给别人新发放的贷款吗 新增贷款是用来反映我国金融机构向企业和居民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增加额的一个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向社会公布。
㈥ 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为什么可能导致资金断裂
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可能导致资金断裂的原因简单。就是利息增加的幅度超出了自己的预料,不可持续,一旦贷不到新的贷款,资金链就断裂了。
㈦ 关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银行如何处置不良资产呢?
难不成是要把帐要回来哦?
网上说四大商业银行都能把不良资产降低,它是如何降低的呢?真能把帐要回来啊,要不回来怎么降低哦?
解析:
这是我最近的作业哦
银监会1月公告显示,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指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7176亿元,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比年初下降4.6个百分点。这是不良贷款继2002年、2003年后的连续第三年“双下降”。
但是,如果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剥离的因素不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情况就不是这样了。2004年6月份,通过剥离和核销手段,中行、建行和交行对不良贷款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合计为4364亿元,超过了2004年不良贷款减少的3946亿元。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实际水平将不是“双下降”,而是结束了过去两年不良贷款余额持续下降的趋势,不良贷款余额反而增加了418亿元。
也就是说,尽管从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内银行不良贷款状况是有所好转,但其中“技术性”成分不少。如果加上有些商业银行可能通过贷款重组、借新还旧等形式,将不良贷款显现的时间延后,以此来满足监管部分之要求,那么国内银行的不良贷款是增是减更是令人质疑了。正如一些海外的研究机构所预测的那样,2005年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将有显著增加迹象。
以准备上市的建行为例,虽然目前建行的不良贷款率仅为3.91%,但在1999年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了2500亿元不良贷款之后,建行在2002年底的不良贷款率曾高达16.97%.2003年重组开始后,经过国家注资,以账面价值50%的价格出售1289亿元不良贷款,以及核销569亿元不良贷款之后才达到目前一个“干净”的水平。
降低不良资产三大办法:专人催收 冲销 出售企业国有股
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 *** 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这后一部分不良资产发生时间不长,情况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应由债权银行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银行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只能用各种办法冲销。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后,可考虑出售部分国家股权,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
㈧ 如何有效化解到期贷款“借新还旧”的风险
第一,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借新还旧”管理的内控机制。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实现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一是对风险管理进行垂直管理,不受地方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影响;二是对于资产五级分类的实施者和管理者不应该用压缩不良贷款的指标来考核,而应该用分类的准确性来进行考核。 第二,进一步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特别要重视贷款到期期限和还款期限的匹配程度。一是深入进行贷前调查,科学分析还款能力,认真测算还款期限,贷款期限尽量与还款时间匹配;二是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还款资金的动态,千方百计把握好收贷时机。 第三,对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良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积极引导信用社主任和信贷人员向需要转贷的客户灌输“收回再贷”而不是“借新还旧”的理念,营造健康的信贷文化。首先,在考核指标口径的设置上,可将不良贷款计算口径调整为五级分类口径,并且明确规定,贷款不得改变借款的原有形态,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了“借新还旧”的分类结果应向下一级迁徙,利用利益的牵引机制,遏制“借新还旧”贷款频繁发生的现象;其次,在贷款定价上,对“借新还旧”贷款要规定较高的利率水平,提高客户“借新还旧”的财务成本促使客户归还贷款;第三,对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可规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办社不能发放“借新还旧”贷款,授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审批权上收一级,提高“借新还旧”贷款的审批级次;第四,将“借新还旧”贷款记录作为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指标,在计算“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率”指标时,“借新还旧”贷款余额应视同当期未按期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数额,并且相关“管理水平”项也给予扣分;第五,加强“借新还旧”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新还旧”贷款均应视同不良贷款来管理,要在管理频率和管理深度上狠下功夫。 第四,“借新还旧”贷款办理抵押时,要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律风险。信用社在设定抵押时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既可作为确定抵押财产时的参考,又可留作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在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尽可能地将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具体化;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第五,及时消除抵质押物受偿顺序风险。
㈨ 贷款剩余还款余额变多了
还款的话,正常是越还剩下的欠款就越少,不存在越还欠的越多的情况,自己再好好看看
㈩ 监管收紧房地产发债,“借新还旧”额度为存量7到9成
房地产公司发债融资等继续收紧。
8月13日,五位金融机构人士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监管拟进一步收紧房地产公司发债融资。地产债发行根据存量债务控制发行规模,其中银行间市场上,借新还旧发债的额度按照70%-90%实行,具体比例会根据发行主体单笔单议进行确认。
一位投行部门人士表示,地产债不能按照全额度发新还旧,银行间市场按照拟还旧债的85%规模发新债。
此外,对于今日网传房地产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ABN、CMBS等)暂停上会,一位股份行投行人士表示,地产类ABN、CMBS等暂无暂停上会说法,只是规模都有所调减。另一城商行投行人士表示,房地产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暂停上会是谣传,目前相关ABN项目都在正常推进,只是后续如果房地产供应链ABN发行量过大,监管可能会考虑控制总量。
此前彭博报道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新备案的债券募集资金仅能用于偿还旧债。8月10日后备案的项目将只允许偿还不超过对应存量债务融资工具的85%。
除上述政策外,两位地产债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考虑出台规则试点对房地产企业按“红-橙-黄-绿”四档管理房企有息负债规模,不同档位对应相应有息负债规模增速。不过,对于三道红线(资产负债率、净负债率、现金短债比)具体数字规模说法不一。
有券商分析师在其报告中点评“红-橙-黄-绿”四档控制房企有息负债规模时称,该消息在去年底开始出现,方案曾经监管、投行、企业一起讨论过,后受疫情影响一起讨论过。
地产债监管虽有收紧,但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疫情之前就已经这么要求了。”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实际上每次土地市场过热的时候,往往都是违规资金进入地市的时候。所以当前银行监管积极进行管控,也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在房屋销售还没有完全活跃的情况下,各类地王项目增多往往是有各类压力的。这个时候不排除部分房企通过此类债券融资来变相去拿地。
今年以来,房地产金融领域保持强监管态势。开发贷、房地产信托、信用债等融资渠道有所收紧。
央行数据显示,二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1.97万亿元,同比增长8.5%,增速比上季末下降1.1个百分点。用益信托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7月28日,68家信托公司共发行了3858款房地产集合信托产品,规模总计5118.5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期的4099款产品、6352.6亿元的规模,出现大幅下滑。
不过,7月以来房企发债有所回暖,贝壳研究院发布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房企境内外债券融资累计约7379亿元,融资规模较上年同期下降7%;整体融资规模占2019年全年的62.5%。7月单月,房企境内外债券融资共发行109笔,折合人民币约1234亿元,环比上升41%,同比上升6%。
根据中房研协数据,2020年下半年房企债券融资偿还将迎高峰期,境内外融资债券到期规模约为5588亿元,同比增长58%。6月-12月到期的内地房企美元债共计64只,合计204.37亿美元,其中,6月、8月和11月到期的债券数量最多。恒大也开始要通过规模化的资产变现来求得战略调整和财务平衡。
当前房企的主要策略措施是:早销、多销、快销促回款;剥离非核心资产业务,聚焦核心业务;发展供应链金融,盘活产业链上存量资产;房企之间开展拿地、项目开发等方面合作;减少运营资本占用,减少库存,减少过多在建产品,减少预付和应收款,增加非现金的支付比重;积极物色储备涵盖国企、央企、外资、民营等不同所有制的私募、资管、小贷、担保、金控平台等综合金融资源进行战略合作,必要时让渡股权;灵活运用关联体系内的融资载体,如智能科技、建筑施工、教育医疗、策划设计等,避开涉房的授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