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贷款金额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还是以借款合同金额为准
借款合同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样,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到账数额还本付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账面余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如何理解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当期应该计提的减值金额时通常是以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的,而在期末计量中是以账面余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进行计量,即最终计提完减值后的资产的金额应该是账面余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中的较低者。主要是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可以转回,如果以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低计量,那么当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就只能以账面价值作为期末价值,不需要转回减值了,这与其减值可以转回相矛盾,所以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以账面余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低计量。
㈢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按什么计提,到底是按五级分类计提还是贷款余额的1%计提,还是两者都提
有两种处理方式:
1、按税法规定的1%标准调整,多计提的调回来
借:借款损失准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2、直接按计提,在所得税汇算时按1%做调整就是了,交的税和实际计提的不一样,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汇算时,缴纳所得税的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会计上所得税费用10万,应交所得税是15
借:所得税费用10 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应交所得税15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㈣ 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的区别
账面价值”与“账面余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为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各项主要资产如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委托贷款都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上述项目除固定资产外,其他七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全部采用净值反映,即按照期末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填列。
对固定资产来讲: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即:固定资产净额)
账面余额=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
与此相关的还有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即“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净额”。它们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表示为: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企业其他的资产,只涉及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的概念。账面价值都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账面余额都是各自账户结余的金额。
㈤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分录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5)贷款按照账面余额与预计扩展阅读
银行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期末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重要贷款,银行应逐项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各项重要贷款的原始实际利率折现,如某项贷款的利率是变动利率则按依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折现;下同)。
(二)对于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非重要贷款,银行可逐项也可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三)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各项贷款,无论其是否属于重要贷款,均应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组合,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如对该组合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应对其组合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单项或组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不应再包括在此类贷款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