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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贷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12-31 23:50:52

Ⅰ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为切实改善居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群众满意度, 确保我区 2017 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攀办发〔2017〕2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货币化安置,满足城镇居民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改造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积极推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当前房地产去库存、城市配套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功能区分调整等紧密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东区 2017 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包括东区危楼、大渡口片区、 炳草岗片区等十个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八个街道一个镇(不含枣子坪街道办事处) ,改造户数10426 户, 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实施主体

征收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 (不含枣子坪街道办事处)

五、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货币补偿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征收部门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补偿方式。

六、资金来源

(一)向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融资贷款;

(二)市、区两级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

七、补偿标准

根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攀办发〔2017〕28 号)补偿标准补偿。

八、工作计划

( 一 ) 前期工作 。1-3 月完成基础数据采集、预评估、分户测算、可研编制、拟定攀枝花市东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组织方案、实施方案等工作;

( 二 ) 争取资金 。加大融资力度,积极对接国开行、邮储银行、农发行等银行申请贷款,争取资金早日到位。

(三 ) 协议签订和资金申报 。适时公布安置补偿方案,方案公示期满后启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工作,6 月底前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完成目标任务的 60%;7 月底前征收协议签订率达 75%;8 月底前征收协议签订率达 90%;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镇做好资金申报资料准备等工作,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九、工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强化责任落实 。为强力推进东区棚户区改造, 发挥区级领导干部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区领导、区级部门、一个街道(镇)、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领导干部包联工作制度。

( 二 ) 多方积极筹措 , 落实各项资金 。加大融资力度,积极对接国开行、邮储银行、农发行等银行申请贷款,争取资金早日到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 三 ) 加大签约力度 , 确保目标完成 。各街道、镇积极组织多方力量,加大宣传和签约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群众自主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改造范围内居民通过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直接参与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建议收集、政策宣传等工作,主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补偿安置相关事务的工作方式。自改委需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从改造范围内居民的整体意愿和根本利益出发,主动上门开展工作。

( 四 ) 政府搭建平台 , 居民自主购买 。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区住建局通过攀枝花市东区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详见附件)

( 五 ) 落实优惠政策 , 切实让利于民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户区改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加强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0512套(市本级11729套),基本建成16261套(市本级9176套)。

二、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指导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争取开行贷款支持。对国开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善有关合同签订条件;需要调整改造安置模式的,要加快办理变更手续,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放款和用款。加快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范围和内容,将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贷款范围争取贷款支持。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市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市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担保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合理降低融资担保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要采取模拟征收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Ⅱ 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

【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1】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办〔2017〕16号)精神,我区将事关民生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范围。为确保任务全面完成,特作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落实责任体系

区、街道责任单位及工作责任

1.区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青山街道办事处、潇湘街道办事处、合江街道办事处。

3.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建管并重。及时分解指标任务,明确责任。

二、健全落实指标体系

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指标:将区下达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指标纳入2017年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值另设。

三、完善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区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

2.考核对象:涉及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的坐落街道办事处。

3.考核方法:由区考核办组织区住建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对象采取日常督查、现场察看、数据报送等方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区住建局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区统计局评估认定,各街道办事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区住建局初核后报区统计局评估认定。

五、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街道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考核得分直接纳入其年度绩效评估得分。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未完成的,该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得评为先进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要求,作为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行动,列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各责任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区住建局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街道工作的指导。各街道要科学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落实。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街道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住建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查督办,对进度不快,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督促整改。

(四)强化后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项目的后续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出台推进项目后续管理的政策,对项目后续管理在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优质服务,真正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2】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南宁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精神,落实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扩大有效投资、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快我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及品质,做好我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南宁市提出的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南宁市旧城改造换新颜的工作要求、提升居住质量的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我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我城区签订的《南宁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城区2017年责任目标任务为2600户,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项目全面开工建设的要求。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兴宁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对所属辖区内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组织开展全程跟踪、协调、群众思想动员和做好服务工作;做好调处、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各自作为征收主体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城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配合和督促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及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三)城区征地拆迁办:协调综合整治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补偿费用及时拨付;指导各征拆责任主体单位做好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做好本部门作为征拆责任主体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资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国开行贷款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工作。

(五)城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镇(街道)、社区依法开展整治工作,以及各项资金费用的合法使用;依法依纪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六)城区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

五、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按时间节点,分时段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时间节点要求为:8月底实现50%开工;10月底前实现90%开工;11月底前实现100%开工。

(二)加快征拆工作进程,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快推进项目征收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并实现开工;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组织团购、集中采购、自助选购等安置方式,引导被改造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住建厅工作部署,组织人员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一些住宅成片、配套不齐备、居住环境较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又难以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采取城区统筹实施、社会力量包建共建、居民参与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改造。

(四)做好月报表和信息数据填报

每月25日前,按时向市城乡建委上报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当月工作进展,并填报自治区住建厅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五)积极申请和落实补助资金

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解读政策,与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密切联系,积极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用好用活,拓宽资金渠道。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好项目熟化人征集

根据南宁市《公开征集土地熟化人筹集社会资金试点推进旧城改造的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组织做好棚改项目熟化人征集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工作,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所需资金。

(七)加快国开行棚改项目贷款的使用

加强与国开行广西分行的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国开行广西分行的'支持,通过项目和贷款品种调整等方式,加快对项目已落实贷款资金的使用。

(八)抓好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项目竣工建成

认真抓好新开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将2014年、2015年新开工项目的竣工建成纳入月报表进行统计和跟踪。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将棚改任务向乡镇、街道、社区进行分解和包干,使每个棚改项目的协调指导,以及与其相关的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建设进度、质量安全、信访维稳等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人员负责。

(二)加快办理开工前期手续,实现开工目标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急事急办的方式进行处理,加快项目开工前期手续的办理,确保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实现开工目标,并为项目的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工作制度,加快工作推进

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信息报送及进度通报等项制度。制定棚改倒排工作计划,按月报送工作进展和问题等情况。

(四)强化督查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棚户区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的督查,核实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通过督办的方式,提高其开展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对工作完成出色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除了要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扣分外,将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约谈,对在棚改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五)强力推进征拆工作,以征拆促棚改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拆迁工作,使棚改项目能落地、投资能落实;二是要加大征拆补偿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相关政策深入民心、为民所接受、对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收集、解答和处理,争取群众对棚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反馈,并要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管,防范问题重复发生。

Ⅲ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2017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省市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为开工棚户区改造565户,基本建成1203套。开工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为:马庙镇棚户区改造任务254户,洪铺镇棚户区改造任务200套,金拱镇棚户区改造任务61户,江镇棚户区改造任务50户。基本建成任务分解为:开发区汪洋棚户区改造135套,新山棚户区改造443套,E3棚户区改造260套,江镇棚户区改造50套,马庙棚户区改造254套,金拱棚户区改造61套。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棚改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加强依法征收,强化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认真做好征收补偿和住房分配等政策落实,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法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土地出让、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省政府制定的6月底前开工70%,9月底前全面开工,10月底前全面完成基本建成任务的刚性目标,各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配合国土、环保等部门加快完善项目用地、环评审批;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将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补助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标、开工手续。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工期,进一步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

(四)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通报一次进度。督查和通报的内容包括开工进度、基本建成任务完成进度和分配任务完成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责任制,做到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有时限要求、有奖惩措施。

(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适时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营造氛围,在全县上下形成合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四、组织领导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度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棚改工作按计划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一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017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奋斗目标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切实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在保障民生、拉动经济、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多重效应,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奋斗目标。2014-2017年,全省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70万户(各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表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三)确定改造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棚户区改造标准,结合实际确定其范围。建制镇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含煤矿,下同)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及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科学编制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和推进新型城镇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社会事业、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等工作相结合,科学编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具体项目和时序安排,合理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五)优化项目选址。要尽量选在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需要。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并远离采空区和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业厂矿区。对于选址为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项目,应当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修复后经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

(六)优选改造模式。棚户区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改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法,推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集中安置”模式。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要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区位偏僻、分布零散的片区,可以采取项目捆绑开发方式,实现改造资金平衡。有实力的企业也可以自主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加大安置房源储备,减少居民过渡期,逐步实现先建设安置住房后征收原有住房。

(七)合理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各市、县要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制征收,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八)简化审批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核准、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九)保障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十)增加财政投入。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每套补助3000元,并作为融资平台注册资金;对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按原定补助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十一)建立融资体系。成立省棚户区改造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公司,承接国家开发银行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注册资金,省金融办负责融资平台监管。鼓励和引导其他金融机构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保障信贷资金规模。

(十二)扩大债券发行。积极利用中央代我省发行债券进行棚户区改造。各级政府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三)吸引社会投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十四)落实税费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

(十五)规范建设标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型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并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十六)规范社区服务。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小区内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全面推行物业服务社会化管理。原由工矿企业承担物业服务的安置小区要逐步推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小区可持续运营。

三、落实责任和监督考核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地政府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的力量,统筹协调,做好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等六到位。要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建设进度及相关政策信息,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营造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氛围。

(十八)明确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的监管;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和用地手续审批及监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审批的监管;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分别对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指导;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强化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现象的发生。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二十)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对市政府、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要层层签订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严格考核。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Ⅳ 国务院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二、优化规划布局。(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五、加快配套建设。(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Ⅳ 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条例细则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于高危住区棚户区的改造力度,棚户区作为我国的平民区,虽然出租价格低,但是对于人民额人生安全完全没有保障,所以不论出于任何的烤炉,国家都要严格的执行拆除计划。那么对于拆除棚户区,对棚户区的改造贷款实施情况、实施细则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有土巴兔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说明。



对于棚户区的改造,国家一直都在不断的加大力度进行整改,各承包部门要对如此大面积的棚户区进行改造,自然是要户而非巨大的资金,这就要提到贷款,那么对于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具体条列的规定如下。



贷款条件


1、已经取得了地区、市级、市级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授予去权利去从事诚实棚户区的改造的相关文件。

2、信用等级在A+或A+以上,实际收入的资本在5000万元或5000万元以上,或者其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以上,并且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果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该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其中的控股股东要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3、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控股股东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的经验,与贷款银行合作过许多年,忠实,诚信度高,还要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的影响力。

4、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的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要十分的规范,经济实力要较强,当然,其财务状态良好。

5、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已经办理年检手续。

6、要有贷款证或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7、其他相关条件。



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的发展规划和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且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转项规划批准文件。

2、要与95%(含)以上的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要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3、该项目的资本金不能够地狱项目总成本的30%,并且要在贷款发放之前就要投入使用。

4、项目的位置要好,周边设施配套要猪狗齐全,交通还要足够便捷。预计销售的前景要比较好,盈利的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5、在棚户区拆迁完成之后,要与借款人在项目地块开发建设商品房,还要进行销售。

6、其他贷款人的相关要求。



贷款时借款人提供资料


1、政府授权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2、借款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与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3、借款人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4、借款人贷款证或打款卡

5、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

6、董事会或其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

6、其他资料



其他细则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再合理定时。

贷款额度:按难度,工程量等计算。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担保方式:可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或保证担保方式。

贷款偿还: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归还方式。

对于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实施条例大体如此,棚户区改造不论先从哪一方面都将是对我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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