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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生源地贷款代偿

发布时间:2023-01-07 08:39:09

①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法律分析: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② 申请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纸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纸质两份)。如部分单位不签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单位不签约的情况说明原件(纸质两份,学生签字、单位盖章);如单位有相关文件规定不需签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那么直接提供发文复印件(纸质两份,学生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证明原件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纸质两份),即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学生只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纸质两份);
4、属于以下情况的学生,需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纸质两份)。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该证明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上未注明工作服务年限的,须单位另行提供具体工作服务年限的证明原件。该证明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5、并根据申请情况填写《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或《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电子版);
6、填写《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人信息采集表》(电子版)。银行卡持卡人必须为学生本人;
7、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非国家开发银行),需提供贷款合同扫描件电子版(内有贷款总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个人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推荐信和同意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50%贴息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③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
各学院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院审查完毕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年以上(含 3年)的,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是指地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④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法律分析: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⑤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怎么代偿

法律分析: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法律依据:《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毕业生到岗后,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学校将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并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在之后两年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材料寄到学校;期间不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书面申请。学校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并于每年6月30日前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⑥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法律分析:三支一扶毕业后的助学贷款,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其待遇为服务期第一年生活补贴1600元,第二年1800元,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设区市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可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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