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州农商银行的全名是什么 卡号有多少位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汇款填广州农商银行XXX支行、或者是XXX分理处之类的
卡号18位。。旧卡是16位的(9开头的非标准卡)
❷ 2019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
全国涉农贷款余额34.24万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86万亿元。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6.10万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17.80%,较年初增长8.24%,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11个百分点。
❸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❹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❺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❻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重要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全省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断增加涉农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全面服务城乡经济发展,助推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了支农资金主渠道的作用。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农信社涉农贷款余额3324.13亿元,较年初增加411.11亿元,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90.45%。
——农村信用社是中小企业的主要金融服务者。全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办贷流程,大力支持县域骨干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农信社共支持中小企业78196个,贷款余额1548.86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近四成。
——农村信用社是城乡居民支付结算的主渠道。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遍布城乡,且全部实现了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开通了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间的实时电子汇兑、银行汇票、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启动了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工作,结算服务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业务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全省农村信用社发行了自己的银行卡——金燕卡,开发了具有河南农信特色的惠民卡、青年卡、翔通卡等产品,截至2012年9末,累计发行金燕卡1791.5万张,受理农民工银行卡取款业务151.6万笔,交易金额22.9亿元,交易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POS机、ATM机等现代化结算机具相继布放,且居民在省内各地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存款皆免手续费,极大方便了城乡客户。
——农村信用社是社会责任的忠诚履行者。全省农村信用社秉承热心公益、回馈社会的优良传统,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文化教育、扶贫帮困、驻村帮扶、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5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累计无偿代理发放种粮补贴等财政性资金300多亿元。2008年至2009年共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1550.81万元,2010年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351.44万元,向海南洪涝灾区捐款105万元。
❼ 中国银行贷款增速最快
一、企事业单位中长期贷款增长加快
2021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19.11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增速比上年末低1.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8.58万亿元,同比少增5809亿元。
分期限看,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43.21万亿元,同比增长1.7%,增速比上年末低6.5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65万亿元,同比少增2.43万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72.69万亿元,同比增长16.8%,增速比上年末高1.5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6.62万亿元,同比多增1.68万亿元。
分用途看,固定资产贷款余额5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1.4%,增速比上年末低0.2个百分点;经营性贷款余额49.22万亿元,同比增长11.4%,增速比上年末低1.5个百分点。
二、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继续提升
2021年二季度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2.59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增速比上年末高5.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59万亿元,同比多增7507亿元。其中,重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0.85万亿元,同比增长24.4%,增速比上年末高5.9个百分点;轻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74万亿元,同比增长35.2%,增速比上年末高4.5个百分点。
2021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服务业中长期贷款余额48.91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增速比上年末高0.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85万亿元,同比多增5680亿元。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3.2%,增速比上年末低4.6个百分点。
三、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保持较快增长
2021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普惠金融领域贷款1余额24.76万亿元,同比增长25.5%,比上年末高1.3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26万亿元,同比多增8324亿元。
2021年二季度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7.74万亿元,同比增长31%,增速比上年末高0.7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65万亿元,同比多增6734亿元。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余额6.59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293亿元,同比增长32.9%;助学贷款余额1238亿元,同比增长11.2%。
2021年二季度末,原建档立卡人口存量贷款余额1221亿元;全国脱贫人口2贷款余额8556亿元。
四、绿色贷款增长速度加快
2021年二季度末,本外币绿色贷款3余额13.92万亿元,同比增长26.5%,比一季度末高1.9个百分点,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4.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87万亿元。其中,投向具有直接和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分别为6.79和2.58万亿元,合计占绿色贷款的67.3%。
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68和3.5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5%和19.9%。分行业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绿色贷款余额3.98万亿元,同比增长16.4%,上半年增加3295亿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绿色贷款余额3.88万亿元,同比增长20.2%,上半年增加3554亿元。
五、涉农贷款增速小幅回落
2021年二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4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比上年末低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03万亿元,同比多增2072亿元。
2021年二季度末,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34.74万亿元,同比增长11.5%,增速比上年末低0.4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74万亿元,同比多增2823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2.86万亿元,同比增长15.1%,增速比上年末高0.9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07万亿元,同比多增1980亿元。农业贷款余额4.53万亿元,同比增长5.9%,增速比一季度末和上年末分别低2.1和1.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676亿元,同比少增727亿元。
六、房地产贷款增速持续下降
2021年二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50.78万亿元,同比增长9.5%,低于各项贷款增速2.8个百分点,比上年末增速低2.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42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18.9%,比上年全年水平低6.5个百分点。
2021年二季度末,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8%,增速比上年末低3.3个百分点。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4.65万亿元,同比减少1.5%,增速比上年末低2.5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58万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比上年末低1.6个百分点。
七、住户经营性贷款加速增长
2021年二季度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67.77万亿元,同比增长15.1%,增速比上年末高0.9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4.58万亿元,同比多增1.0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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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涉农贷款余额什么意思
涉农贷款,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
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些文件谁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财税[2009]99号: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扣除2009-10-21 13:2舒志华【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范围
根据财税〔2009〕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其中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建制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财税〔2009〕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此金融企业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企业的标准上限要低得多,且没有行业的区分。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列支标准
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由于正常类贷款是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没有信贷风险,因此,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
扣除损失时先冲减准备金在实际发生金融损失时,税法的一般规定是先以计提的准备金冲减,损失不足冲减的再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也遵照这一顺序。财税〔2009〕9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金融企业2008年末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2009年共发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20000万元,其中被评定为正常贷款17400万元,关注类贷款2000万元,可疑类贷款500万元,损失类贷款100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该金融企业可计提并在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2000×2%+500×50%+100×100%=390(万元),2009年末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余额为690万元,如果2009年发生贷款损失800万元,那么先用690万元的贷款准备金冲减贷款损失,剩余不足冲抵的110万元部分直接计入损失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余额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11]104号发文日期 2011-10-19有效性 全文有效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❿ 全国2013年涉农贷款总额
全国2013年涉农贷款总额20.8万亿。财政部引用央行数据称,2013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百分之18.4,较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