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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贷款余额

发布时间:2023-01-16 09:58:04

❶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❷ 银保监会冯燕:五个方面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8月5日,以“智普惠享金融”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在人民日报社举行。峰会发布了《中国普惠金融创新报告(2018)》,并揭晓了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

会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总结了近几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成效,分享了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获得的经验。同时,她提出了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和下一步的工作任务。

近几年取得的成效: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6%

冯燕指出,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取得了较大成效,普惠金融覆盖面不断扩大,小微企业 贷款 获得性不断提升,三农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增强。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乡镇一级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营业性网点22.8万个,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6%,多数的省份实现了“乡乡有机构”,农业保险乡村服务网点达到36.4万个,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了95%,村级覆盖率超过了50%。

二是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在不断地扩大。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ATM机96万台,POS机3119万台,分别较2013年末增长85%和193%,全国基础金融服务已经覆盖了53万个行政村,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约为96%,较2013年末上升了13.6个百分点。

三是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了30.74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了73.1%,增长的幅度还是相当大的,为1521万户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较2013年末增长了21.7%,覆盖了全国约20%的小微企业。

四是“三农”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0.95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了48.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6.5%。五是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迅速,刚才扶贫办的吴华司长专门介绍了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这个产品的推动一直是银保监会负责牵头推动的,为缓解一些建档立卡贫困户融资需求,推动他们再生产、再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截至2017年末,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较上年增幅达到50.57%,户均贷款4.11万。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607.44万户,占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5.81%,这个数据也是非常了不起的,基本占到了1/4。

推进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 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冯燕表示,在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主导,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

一是充分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强化顶层设计,引导市场资源投向重点领域和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领域,同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实现基层党组织与基层金融机构在人员、信息、风控等方面的有效对接,加强社会治理和金融服务的融合,这是我们常提到的基层党组织和基层金融机构“双基联动”。

二是始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的总体目标,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着眼于金融服务空白和不足的地区、人群,在融资、储蓄、支付、保险等不同业务领域确定具体的目标,明确分工责任,抓好督导落实,强化督察问效。

三是始终注重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主导,政府层面着力完善法律框架,监管体制及金融基础设施,创造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政治生态环境,及时纠正市场失灵和激励扭曲,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护市场创新驱动力,构建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商业可持续发展模式。

四是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延伸服务半径,扩大服务覆盖,实现目标客户的精准识别、精细管理、精确服务,降低服务门槛和服务成本,缓解普惠金融突出存在的信用、信息和动力问题。

五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由于信用、信息、立法、监管等基础薄弱引起的金融服务不足和不当的问题,弥补当前制约普惠金融发展的制度短板和监管短板。

六是学习借鉴和经验输出并重。在发展中国普惠金融过程中,一方面非常注重与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也更注重中国经验的宣传、推广和输出。

普惠金融面临的挑战: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不配套

冯燕指出,中国的普惠金融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当前发展还是面临很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金融服务“有没有”的问题。目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仍然不平衡、不充分,部分领域仍然没有解决金融服务“有没有”的问题。

二是金融服务“好不好”的问题。金融服务在价格、服务效率、风险防控方面仍然质量不高,金融服务“好不好”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是商业可不可以持续。由于成本高、风险大,成本收益不对等,普惠金融发展商业可持续方面也面临着挑战。

四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不配套。部分新型机构和新型业务也面临着监管法律缺失的问题。信用信息 共享 覆盖的范围、互联互通仍然不足,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作用还不充分。

五是金融消费者的知识和素养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

五个方面助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冯燕表示,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下一步工作任务将围绕优化供给,创新产品服务,强化政策环境支撑,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等五个方面展开。

一是优化供给体系。构建竞争性的普惠金融供给格局。要强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适合普惠业务的专业化机制,激发银行业机构的内部改革红利。引导地方性金融机构进一步聚焦基层,回归本源。

二是创新产品服务体系。强化需求导向的产品服务创新,突出服务的适当性和需求的匹配性。用好数字普惠金融工具,降低获客、服务成本,提升目标客户精准识别、画像的准确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强化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加快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补齐制度的短板。强化监管激励约束,完善差别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货币、财税政策的激励促进作用,推动各方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深化“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

四是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强化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完善普惠金融监管工具箱,提升监管科技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力度。及时打击非法行为,运用监管利剑,纠正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是完善消费者教育保护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建设。强化融资主体的履约意识,打击逃废债、“ 老赖 ”现象,通过守信奖励和 失信 惩戒,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办法。

❸ 四川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率

0.23%。根据四川省人命政府发布信息显示,截止到2022年9月16日,新增发放扶贫小额信贷333.86万元,贷款余额2555.23万元,逾期5.97万元、逾期率到达0.23%。逾期率即逾期贷款率,是指本期贷款余额中逾期贷款余额所占比重。逾期贷款率是用于反映贷款按期归还情况,它是从是否按期还款的角度反映贷款使用效益情况和资产风险程序。

❹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4)扶贫小额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❺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
七、风险补偿金机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 65周岁(含)之间。
十、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一、续贷和展期办理规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二、实施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❻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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