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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提交资料

发布时间:2023-01-26 17:06:39

1.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4、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九)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提取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光大银行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3、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4、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单位出具异地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及购房事实的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工作证明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户籍证明;

5、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委托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办理的,直系亲属还需提供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

6、如有必要,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

;

2. 申请公积金贷款到银行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

如您在陕西省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时您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表; 2、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购买新建商品房客户,请提供售房单位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请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6、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8、已交3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https://95566.boc.cn/ZIM/
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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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如您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申请表; 2) 借款人户口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 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4) 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5) 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 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 借款人已交20%以上购房预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8)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需要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 如有疑问,请继续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4. 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按规定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及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以上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被提取人的身份证。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账户内余额,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3、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贷款银行(或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三、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租房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租房费用-家庭收入总额_15%)_租房月份。
四、离、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
3、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
4、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六、职工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
1、同城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接收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2、异地调动可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往外地工作的调动证明,办理转移的须同时提供接收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函。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八、职工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第六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需填写《省直、中央驻郑单位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印鉴章。
已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注销公积金账户。无故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均不能办理提取。参加委托划转公积金还贷的职工,在划转还贷期间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要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提交资料扩展阅读:
省直公积金提取,这些证明都不用交:
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项:
1、省直单位职工因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2、省直单位职工因户口迁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省直单位职工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公费医疗报销证明或医疗保险报销证明;
4、省直单位职工因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求提供离、退休证明;
5、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异未再婚证明;
6、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需提供无房产证明;
7、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收入证明;
8、申请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需提供未婚证明。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项:
1、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时,需提供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
2、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时,需提供公民身份证更正证明;
3、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时,要求提供专职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省住建厅要求,凡是已取消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一律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减少申报材料和要求提交的资料,及时更新各类办事指南。

5.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6.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首付款证明。
5、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1、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2、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3、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7. 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和条件

怎么用公积金买房?

想用公积金买房,那就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出申请

借款人按照要求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且提供贷款所需的资料。

2、 中心初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了借款人的申请之后,会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资料等信息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

3、 资信调查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审结束之后,公积金贷款的承办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调查完毕后,贷款银行会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

4、 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若通过了审核,便会接到贷款承办银行的通知。此时,借款人只需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薄、银行账号等资料,前往承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5、 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

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借款人需按照要求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6、 贷款划拨

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给借款人。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

2、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和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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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要办理公积金贷款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材料如下: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3.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4.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6.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7.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8.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9. 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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