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❷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贷款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中共中央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知,农民可以对承包地占有使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流转及承包的经营权抵押权和担保权,以此来维护农民土地权的利益。那么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呢?可以申请吗?申请的条件有哪些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我们得先知道区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后,这二者的区别更加容易理解。土地承包权是农民个体作为一定社区范围内集体成员一份子而对该社区范围内某一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权利,它是农民个体“成员权”的一种体现,是物权,是财产权。
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表现更多地是一种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以土地承包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可能使农民永久失地,而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农民可能失去的只是在土地上耕作及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因此,为了尽量降低农民永久失地的风险,抵押物应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
不过农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只是选择一些试点地区。试点地区须已完成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建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且交易规范活跃,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已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关政策制度,明确抵押 登记部门,支持抵押法律效力。
此外,并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行此贷款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丰富的种养殖经验,有一定的资金财富积累,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达到规 定要求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要求大田作物种植一年一季100亩以上,一年两季以及经济作物种 植、水产品养殖50亩以上等。
❸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3、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❹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变现”难在哪儿
不能说难根本不可能。
❺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哪些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不能办理抵押贷款,银行只接受足值易变现的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
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
1,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
2,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
3,抵押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累6
4,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
5,实际用款用途明确
准备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单身需开单身证明)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家庭房产、车产权属证件及复印件,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近6至12个月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5,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6,家庭民间借贷条等证明材料
7,评估报告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签署银行文件
房屋评估
银行审核通过
银行放贷
抵押登记
按月还贷
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在推出“两权抵押”之后提出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宅基地房产抵押贷款。虽然提出已经超过两年,但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专家领导对“两权抵押”持不同态度,现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农村的金融问题,让一些闲置土地有了市价。但不足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价值不一,很难准确把握进行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
除了地方政府单位进行的试点,不少金融机构,农村服务平台也在先后切入“两权”包括如今的聚土在农房农地上面的服务,都有已经初具规模,但这一切都还是在为“两权”做万全准备。总体来说,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会走向正规化和规模化,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试点和市场的金融机构还会继续在这里面率先分切蛋糕,但进展不会快,对农村农业的金融实际帮助也不大。
❼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抵押登记详细流程
(一)流转见证
文件实施后,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到县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办理见证手续。县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见证过程中,需进行材料初审,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和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二)贷款申请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完见证后,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抵押贷款申请。
(三)贷前审查
各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构,按照“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开展贷前审查等程序,并承担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
(四)申请登记
乡镇经济办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负责金融机构贷前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工作。金融机构贷前审查程序完成后,与借款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向乡镇经济办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
2、《抵押贷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出资人名册等证明材料;
4、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村级组织土地台账和村级组织证明;
5、土地出让方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等;
6、经县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7、农业企业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与土地经营权所在地分离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经济办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主办单位,居住地村委会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确认、居民所在地乡镇经济办进行重点登记;土地经营权所在地的村委会和乡镇经济办需共同提供土地经营权权属信息证明材料,并做好辅助登记,防止土地经营权重复抵押。
(三)村委会审核确认
村委会对申请书中记载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土地承包权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乡镇经济办复查确认
乡镇经济办受理村委会审核确认后的申请人抵押登记申请书后,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复查确认。
1、复查户口簿、身份证、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身份信息,确保相关身份信息一致性;
2、复查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台账中的土地权属信息,确保抵押物的面积、等级、地类、权属等土地权属信息一致性;实际流转面积大于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台账面积的,待确权后以登记面积为准。
3、复查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
4、复查被担保人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抵押起止时间等于抵押贷款合同的一致性;
5、复查抵押物抵押认定价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指导价格表的一致性;
6、复查申请书填制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的完备性;
7、审查土地经营的用途,确保不改变农业用途;
8、审查土地流转年限是否两年以上;
9、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进行信息核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台账没有登记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齐全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不符的;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乡镇经济办进行抵押登记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乡镇经济办复核完毕,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一式四份,乡镇经济办、借款人、金融机构、村委会各一份。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变更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借款人5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金融部门同意变更证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3、注销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借款人与金融部门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借款人应于5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金融部门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六)管理抵押登记档案
乡镇经济办每批抵押贷款登记工作完毕,要按年度分村别分门别类的整理建档,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❽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委备案。
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
(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
(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 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共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