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林业贴息贷款最好有详细的解释
国家为扶持林业可持续的发展,对该行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此类贷款称为林业贴息贷款。
比如:国家为扶持林业,对一些林业项目给予补贴贷款(为保证银行的利益,不足的利息部分由国家补足给该银行),拿到的此类贷款就是贴息贷款。
2010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重点支持领域
1、重点支持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项目建设,加快用材林和经济林资源培育。
2、大力扶持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和林区加工等林业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3、进一步扶持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项目建设,有重点地支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建设。
4、继续支持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从事的林业项目建设。
2. 江西省林业厅的直属机构
省森林公安局:该省的森林公安机关于1981年经省政府同意恢复组建。省森林公安局前身是省公安厅治安处森林治安科,1987年1月成立江西省林业公安处,1990年更名为江西省林业公安局,1998年根据《森林法》更名为江西省森林公安局。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全省现有森林公安机构406个,其中省局1个、设区市局11个、县(市、区)局90个、派出所304个(其中124个兼管所在乡镇社会治安)。2002年机构改革时,省林业厅“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省森林公安局为省林业厅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的下属处级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制度;省公安厅“三定”中明确规定:省森林公安局列入省公安厅序列,受主管部门和省公安厅双重领导,省森林公安局为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查处森林刑事和治安案件的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以省公安厅领导为主。省森林公安局列为省公安厅第21处,同时又称“江西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
省森林工业局。 一.概况沿革:江西省森林工业局成立于1953年。2003年11月,经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列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7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江西省森林工业局内设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林业产业行业管理科、直属企业管理科、林业公路管理科、老干部科、总务科、产业协会办公室等9个科室。 江西省森林工业局现有领导干部9人:王琅(局长、党委副书记),王连茂(党委书记),肖民(副局长、林业公路管理总站站长、党委委员),陈宏(调研员、党委委员),彭铁英(副局长、党委委员),李佑忠(总工程师),王晓农(副局长),郑江宏(副调研员),蔡恒义(副调研员)。 二、主要职能:负责编制全省林业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木竹生产与加工、林产化工、木竹浆造纸以及松脂采集和松香等森林资源利用的行业管理;承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项目的初审;承办全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林区公路管理;负责指导木竹及其他林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木材经营加工行业平等竞争秩序;承担全省木竹检验、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和防汛抗旱的指导检查工作以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省属森工单位的管理及森工行业财务和统计工作。
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主要职能如下:1、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苗、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法律法规和政策。2、国有林场及省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批。3、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建设法规、规章、规划、技术规程和标准的拟定工作。4、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工程项目的筛选、审核、报批,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项目资金的安排与管理工作。5、组织、指导全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品种(良种)选育、种质资源管理及技术推广与交流合作等工作。6、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7、对全省范围内的林木种苗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林木种子、苗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8、指导全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与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处理、协调林木种苗执法中的重大争议和交叉问题。9、组织、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10、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审核与报批、省级森林公园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行政许可审核上报。11、组织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评审,指导和规范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建设、开发与管理工作。12、组织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审核上报;负责办理占用征用省级森林公园林地审核。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主要职能:1、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其它有关林业植物检疫和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规,起草本省有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的配套法规章。2、根据全省林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依法组织和管理全省植物检疫工作,负责指导全省调运、产地检疫以及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工作,定期组织对全省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编制疫情报告,提出划分疫区和保护区的草案,组织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扑灭;负责全省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的行政案件。4、负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调查与监测,及时发布林业生物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和健全预测预报网络,组织开展测报技术研究和技术培训。5、组织和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负责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负责组织《江西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制定全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救灾农药、器械的采购和调配。6、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和防治技术咨询。7、完成省林业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西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省林业生态中心”)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江西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通知》(赣编办发[2003]151号)文件精神,省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省中德造林项目、省油茶低产林改造、省退耕还林工作、省毛竹林建设、省平原绿化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为“江西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和“江西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个机构合署办公。省林业生态中心为省林业厅所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省林业生态中心(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5个科级机构,即综合科、工程管理一科、工程管理二科、工程管理三科、工程管理四科。鉴于该单位在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突出的成绩,荣获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授予2003年度“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4年,再次荣获“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集体5年成就奖” 荣誉称号。在2003年10月中德财政合作造林项目十周年表彰会上,荣获国家林业局授予我省中德财政合作造林项目办公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主要职能:省林业生态中心的主要只能是管理全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全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负责全省长江和珠江防护林、退耕还林、中德合作造林、平原绿化和兴林抑螺等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指导和成果验收等工作。同时还承担全省林木生物质能源林规划及项目管理、造林绿化施工单位及监理资质管理、全省营造林监督管理和重点工程营造林质量稽查等职能。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主要职能:1)负责全省森林植物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2)组织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和监测体系建设;3)组织评审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审核植物园、野生动物园、禁猎区和狩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4)监督检查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5)督办和查处违反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6)组织实施国家濒危物种等保护拯救工程;申报、审批、核发、办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7)野生动植物特许猎捕(采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和运输证明;8)承办我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指导和监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9)承办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作为对全省各级木材检查站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前身为江西省木材检查站,最早成立于1985年,是省林业厅下属的县团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86年省编办核定该站编制26名,并批准同意内设人秘、检查、业务和财务四科。2002年12月,经厅人事部门批准并报省编委同意,江西省木材检查站更名为江西省木材检查管理总站。2006年,省编办以赣编办文[2006]106号、127号同意增加该站8个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并增设法制科,同时将检查科和业务科分别更名为木材检查管理科和木材放行管理科,调整后,该站共有编制31名,内设人秘、财务、法制、木材检查管理、木材放行管理五科。2006年10月,省编委办以赣编办文[2006]149号批准同意该站更名为江西省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局。
省林业工作总站(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自1985年《森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陆续恢复了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1991年省编委正式核定全省基层林业工作站1140个,事业编制5230名;同时,为了管理和指导全省基层林业工作站,在省林业厅下设“江西省林业工作总站”;2006年6月,经省编委批准,在江西省林业工作站增挂“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牌子,并增设“生态公益林管理科”和“林地征占用管理科”、同时将“业务科”、“人秘科”分别更名“林业站管理科”和“办公室”。江西省林业工作总站是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93年开始执行行政工资套改,并参照公务员实行工资考核管理;单位现有职工18人,其中站长余小发,副站长肖从礼、王庆红、翟光木,总工程师何腾发;站办公室主任管铁军、公益林管理科科长施凤生、林业站管理科科长宋荣、林地征占用管理科副科长万剑云、站工会副主席王雯莉。
厅林业工程稽查办公室(省林业基金管理站)江西省林业厅林业工程稽查办公室(江西省林业基金管理站)为江西省林业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单位前身为1980年成立的江西省林业会计辅导站,1993年撤消“江西省林业会计辅导站”,更名为“江西省林业厅林业工程稽查办公室”,并增挂“江西省林业基金管理站”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现内设五个职能科室:人秘科、稽查科、项目科、基金科和内审科。主要职能:1、负责全省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稽查;2、承办全省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林业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3、承办全省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工作;4、承办省林业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厅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能1、负责全省林业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起草全省林业利用外资发展规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2、负责组织项目对上申报立项和对全省林业利用外资项目总体设计和年度施工设计的审批;3、负责全省林业利用外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和业务培训;4、负责全省林业利用外资造林项目林分后期管理,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林业外资项目转贷、执行协议的鉴定和还贷工作;5、负责全省利用外资造林林木年度采伐计划的汇总审核,还贷专项材计划下达和还贷金收缴工作;6、负责全省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项目宣传推介和协调服务。起草全省林业招商引资的政策研究、项目的统计汇总、资源建档;7、负责全省林业招商引资举报申诉案件的查处;8、负责全省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起草编制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标准、规程和管理办法;9、负责组织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对上申报立项和全省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基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实施协调;10、负责全省工业原料林的界定、建设和管理;11、负责全省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申请的初审和统计管理。
江西省林业厅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于2006年10月,经省编委赣编办发[2006]144号文批准成立,与省湿地宣传教育中心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林业厅下属处级事业单位,共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江西省湿地宣传教育中心项目作为全国示范点,2001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在原江西野生生物宣教中心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建设,江西野生生物宣教中心于2003年经省编办赣编办发[2003]161号批准,更名为江西省湿地宣传教育中心。2006年5月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作为全国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鄱阳湖培训基地。江西省林业厅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地址位于南昌市区青山湖风景区内,由2个人造小岛和通岛公路组成,面积24亩。湿地办所在地四面环湖,环境优美,建有室内宣教区(1164平方米)、培训区(1200平方米)和室外宣教区三个功能区,由宣教展厅、多媒体教室、会议室、培训楼和行政办公室等组成。培训楼可同时安排50人住宿和用餐。主要职能:承担全省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培训、教育、宣传等工作,并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
3. 江西省林业厅2015年有哪些惠农政策
有以下惠农政策:一、造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人工造林(含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和国有林场等。
享受造林补贴的人工造林(含更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其他中央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二是造林(更新)时间在一年以内,即在上年度9月初至当年8月底期间;三是人工造林的造林前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或沙荒地,迹地更新造林前地类为迹地;四是造林小班面积不小于1亩;五是当年造林成活率≥85%,三年后造林保存率≥80%;六是人工营造(含更新)的乔木林10年内不准主伐。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的面积不能纳入造林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3.补贴发放程序:在完成造林1年内,通过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发放补贴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二、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对国有人工中幼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中幼林开展抚育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的人工中幼林。
2.补贴标准:平均每亩100元。
3.补贴发放程序:省级一次性下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其中:项目县森林抚育实施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抚育任务完成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1.补偿对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及管护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2.补偿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20.5元/亩·年,其中:20元用于管护支出(包括林农管护补助18元,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取2元支付管护人员工资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监管开支),0.5元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用于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
3.发放程序:林农个人的管护支出费用通过财政“一卡通”发放,集体管护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集体账户。
四、竹类特色产业发展资金
1.补助对象:开展毛竹低产林改造(含笋材两用林和笋用竹基地建设)和竹林经营道路建设的企业、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等。
2.补助标准:毛竹低产林改造每亩补助150元,建设毛竹笋材两用林基地每亩补助250元(含在现有雷竹种植县新造雷竹基地),修建竹林经营道路每公里补助1.2万元。
3.补助资金发放:竹类特色产业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绩效考核结果、当地林业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和验收合格文件安排发放林农项目实施补助资金。
五、林业抵押贷款贴息
林业贷款贴息主要包括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省级林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
1.贴息对象:林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等项目承贷主体及农户和林业职工等。
2.贴息标准: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根据贷款期限、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省级林权抵押贷款单个项目年度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3.贴息申报及发放程序: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提报要求,联合逐级审核申报。经中央或省级审批后,下达贴息(贷款)计划。
六、油茶项目建设资金
1.补贴对象:在油茶项目县,对符合种植油茶或低产油茶林改造的油茶林实施了相应的种植改造措施的油茶种植户。
2.补贴标准:新造高产油茶林300-500元/亩,低产油茶林改造200元/亩,资金用于肥料和苗木费用补助。
3.补贴发放程序:经当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核查后,依据省级核查结果,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项目补助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七、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项目
1.补贴对象:省级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县内,各类林下经济实施主体。
2.补贴标准:对全省10个林下经济重点县每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100万元。2015年林下经济重点县为:修水县、龙虎山、崇义县、全南县、上高县、铜鼓县、玉山县、峡江县、遂川县、金溪县。
3.补贴发放程序:项目采用自愿申报,先实施后奖励的方式进行奖补,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4.申请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有关政策咨询和项目申请。
4. 如何管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设立专属账户,专款专用。
5.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 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四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七条 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九条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评审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对各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金额,并切块到省。各省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四)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森工企业,下同)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补贴额,并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确定贴息补贴额,并切块到省。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地方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补助;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第三十条规定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用于军事管理区的林业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23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44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47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
6. 林业贴息贷款办理手续和流程
企业情况——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方向、业务特点、目前资产和销售规模企业性质——民营、集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注册资金与股权结构——注册资金及变化情况、股东构成——股东构成、控股情况企业产品——现有主导产品、产品结构
7. 什么是林业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 农发行字〔1995〕15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 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四)与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建设资金需要。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林业贷款的对象: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林业经济联合体以及国营森工企业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所经营的山林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贷款期限不超过承包年限。
(二)林业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发展规划;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有经营管理林业的能力,经济效益较好。
(四)借款者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以自筹为主,必须具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
(五)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有高于贷款额度25%以上的财产作为抵押。
(六)承包单位须在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开立结算帐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还款能力,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八)借款单位要参加有关保险。
(九)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林业贷款的种类分为四种:速生丰产林贷款、经济林贷款、中幼林抚育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
第十条 林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所经营林业生产项目周期的长短和综合还款能力,并预测经济效益等情况后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用于造林、护林、抚育的贷款,每年计收一次利息;用于多种经营的贷款,每季计收一次利息。归还本金从新增收入起分年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全额利息。对予以贴息的林业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具收息证明,由借款户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下达贷款计划控制额。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达次年度林业贷款控制额,各级行据此组织选报项目。
(二)上报意向性贷款项目。各行根据下达的贷款计划控制额,对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林业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三)下达贷款计划。依据信贷计划,对下级行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平衡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信贷计划和项目计划批复。
(四)受理借款申请。列入项目计划的单位,向开户行提交《林业贷款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五)考察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开户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形成项目贷款报批材料。
(六)呈报审批。对已形成的项目贷款报批材料,要逐级行文报上级行,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需变更项目的,要重新选报项目,待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审批。
(七)签约发放。贷款项目审批后,由开户行与借款方签定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八)建立项目档案。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对每个项目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
(九)跟踪检查。经办行和审批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按约收贷。经办行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单》,按期收回贷款;对项目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十一)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林业贷款计划每年逐级审查上报,由总行统一安排,并实行项目管理。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资金来源。即林业部门的育林、造林补助、自筹资金、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计划安排资金。
(二)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现状及发展潜力。
(三)上年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上报林业贷款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林业贷款资金计划的落实与项目要衔接一致,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到位。林业贷款到期收回后,由省级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申请林业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投资及自筹资金情况,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管理。各级行都要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上级反馈真实的信息,各级贷款经办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报表,反映贷款执行情况。
(三)收回再贷的林业贷款仍要反映在所属会计科目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周期长、见效慢,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贷款实施、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林业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林业贷款经办行要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每年对林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以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借款合同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加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国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怎么写
一、上年度有关情况
(一)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年度有关计划及情况 养殖知识
(一)本年度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年度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年度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年度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年度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六)森林公安补助分配使用计划。
9. 2017年林业补贴政策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服务的重要任务。林业的补贴政策有哪些,林业补贴的项目是什么。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林业补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1. 国家林业方面资金主要用在哪些方面?
国家林业方面的资金共分为: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支出5大类,其中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和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最为密切。
2.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哪些补助?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3. 什么是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
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4. 什么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5.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哪些补助?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6.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是什么?补助对象有哪些?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7.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制(繁)种基地项目
申报主体:院所、企业
项目要求:主要是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要求500亩以上。
项目补贴:600万。
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项目
项目范围:苹果、柑橘、梨、葡萄、茶叶等。
项目要求:省级苗木繁育的主导企业,优先扶持合作社。
项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500万元。
8. 造林补助是什么?补助对象和标准有哪些?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往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9. 森林抚育补助是什么?补助对象有哪些?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往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左右。
10.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哪些补贴?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11. 什么是湿地补助,哪些方面可以获得补助?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12. 退耕还林补贴标准和方式是什么?
补贴标准: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发放是由县级环林局会通过“一折通”(存折)方式兑现给农户手中。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额外补助:在一些地方除了中央下发的补贴资金,政府还额外提供补助。
如山西省新出的2017年规定,对58个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8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对其他非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5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
13.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什么?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14.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有哪些?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15. 什么是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哪些方面?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16. 森林公安补助是什么?
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
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
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17. 什么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18.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包括哪些补助?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对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份奖励补助等。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注意,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财政按照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万元、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测算补助,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19.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哪些补助?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20.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什么?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21.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什么?有什么贴息条件?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贴息方式: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林业贷款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和拨付方式。
22.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林权抵押贷款
国家规定: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价值评估收取评估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抵押贷款程序
(1)权利人提交新版《林权证》
(2)权利人提交书面抵押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林权情况、贷款额、金融资信证明等)
(3)权利人是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乡镇林业站在书面抵押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
(5)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6)提供金融部门的贷款协议
(7)金融部门提供单位注册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缴费,办理他项权证
贷款期限
(1)林农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2)生态建设、速生林、油茶、能源林基地建设等,以及后续产业发展原则上为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3)林浆、林纸、林板、林油(电)一体化项目最长不超过 12 年
(4)若林地使用权系抵押人租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减去已经营的年限
23.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什么?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24.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
项目范围: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干鲜果品等名特优经济林示范建设。
(油茶、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长柄扁桃、林参、林药、林菌等,榛子、香榧、枸杞、红枣等干鲜果品以及竹笋等。)
项目要求:企业两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合作社一年以上,社员数量不低于30人。
项目补贴:企业承担的,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鼓励扶持中央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国有林场承担的,单个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申报时间:9-10月份
25. 林业补贴资金是怎么分配和下达的?
采取因素法分配。
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各省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统一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林业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任务计划为依据。
(二)资源状况(权重25%),以国家林业局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15%),以财政部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以及会同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四)政策因素(权重5%),以中央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五)财力状况(权重5%),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各地专员办。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提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各地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10. 中央财政对林业贷款的贴息率是多少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