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银行贷款,我是扶贫的贫困户,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精准扶贫贷款的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申请需要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2、 填写一张贷款申请表;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农作物,土地使用权,林权证等);
3、前往担保公司签订《担保与反担保合同》;同贷款发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提交一张发放贷款银行的银卡卡号即可。
三、办理程序
1、一般可参照“五步法——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放贷(见“扶贫小额信贷办理流程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2、村级组织(村委会或为扶贫小额信贷设立的村级管理机构)根据贫困户申请,对该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家庭的社区信用度、发展能力和劳动技能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可“一次核定、按年升(降)级”。
3、对申请的贷款,要结合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并提出初审意见。乡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查看项目是否符合实际和扶贫规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基层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根据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审查。
四、 申请用途: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般能用于贫困户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产经营用于结婚、建房等非产性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农村合作组织龙企业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1)井冈山扶贫工作贫困户扶贫贷款扩展阅读: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申请精准扶贫贷款贷款审批。
一是贷款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对提交的贷款资料和相关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初审;贷款贫困户加入村“支部+协会”或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的,先由村“支部+协会”或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审核推荐,再由村委会对提交的贷款资料和相关有效证件进行核对初审。
二是贷款复审。镇政府重点对申请人与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一致;对贷款申请人确定的增收脱贫项目可行性复审把关。复审通过后,将拟上报贷款贫困户名单在相关村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县扶贫办对各镇上报贷款对象再进行核对把关,进行审定。
三是贷款审定。县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上报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定,再次核对申请人信息与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增收脱贫项目进行指导把关,对带动类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并报县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 扶贫贷款有什么条件限制麽有时间期限吗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3. 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的历程与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发展生产、消除贫困的工作。但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扶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并大规模实施的。从1978年到2000年,中国的扶贫开发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1978-1985年)
1978年,按中国政府确定的贫困标准统计,贫困人口为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7%。导致这一时期大面积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农业经营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造成农民生产积极性低下。因此,制度的变革就成为缓解贫困的主要途径。
中国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首先是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即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取代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制度。这种土地制度的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从而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土地产出率。与此同时,在农村进行的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等多项改革,也为解决农村的贫困人口问题打开了出路。这些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并通过农产品价格的提升、农业产业结构向附加值更高的产业转化以及农村劳动力在非农领域就业三个方面的渠道,将利益传递到贫困人口,使贫困农民得以脱贫致富,农村贫困现象大幅度缓解。
据统计,从1978年到1985年,农村人均粮食产量增长14%,棉花增长73.9%,油料增长176.4%,肉类增长87.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6倍;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25亿人,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下降到14.8%;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1786万人。
第二阶段: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1986-1993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凭借自身的发展优势,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但少数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历史、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制约,发展相对滞后。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距逐步扩大。中国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凸现出来,低收入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济收入不能维持其生存的基本需要。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力度,中国政府自1986年起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成立专门扶贫工作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彻底改革,确定了开发式扶贫方针。自此,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和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中国的扶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过八年的不懈努力,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86年的206元增加到1993年的483.7元;农村贫困人口由1.25亿人减少到8000万人,平均每年减少640万人,年均递减6.2%;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从14.8%下降到8.7%。
第三阶段:扶贫攻坚阶段(1994-2000年)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扶贫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特征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贫困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地缘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贫困发生率向中西部倾斜,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西南大石山区(缺土)、西北黄土高原区(严重缺水)、秦巴贫困山区(土地落差大、耕地少、交通状况恶劣、水土流失严重)以及青藏高寒区(积温严重不足)等几类地区。导致贫困的主要因素是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和社会发育落后等。
以1994年3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公布实施为标志,中国的扶贫开发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七年左右的时间,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
在1997年至1999年这三年中,中国每年有800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年度数量最高水平。到2000年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
经过20多年不懈的艰苦奋斗,中国的扶贫开发取得了巨大成就。
--解决了两亿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人减少到2000年的3000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从30.7%下降到3%左右。其中,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贫困人口从1994年的5858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1710万人。这些人主要是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特困人口、少数社会保障对象以及部分残疾人。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1986年到2000年的15年间,在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修建基本农田9915万亩,解决了7725万多人和8398万多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到2000年底,贫困地区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的行政村分别达到95.5%、89%、69%和67.7%。
--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执行期间,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农业增加值增长54%,年均增长7.5%;工业增加值增长99.3%,年均增长12.2%;地方财政收入增加近1倍,年均增长12.9%;粮食产量增长12.3%,年均增长1.9%;农民人均纯收入从648元增加到1337元,年均增长12.8%。
--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较快。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所下降。办学条件得到改善,两基工作(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成绩显著,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有318个实现了两基目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迅速,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素质。大多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得到改造或重新建设,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缓解。推广了一大批农业实用技术,农民科学种田的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地区95%的行政村能够收听收看到广播电视节目,群众的文化生活得到改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解决了一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沂蒙山区、井冈山区、大别山区、闽西南地区等革命老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一些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历史上苦瘠甲天下的甘肃定西地区和宁夏的西海固地区,经过多年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和基本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贫困状况大为缓解。
二、扶贫开发的政策保障
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贫困面积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是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贫困地区的主要特征。基于对本国国情的把握,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情况的认识,中国政府制定了符合国情的扶贫开发政策,把扶贫开发的基本目标和中心任务放在主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上,从最紧迫的问题入手,量力而行,确保重点,分阶段推进。
制定符合国情的贫困标准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经济不发达,农村尤其不发达。就中国的贫困地区而言,这种不发达主要表现在:一是基础设施薄弱。贫困地区较为集中的西部地区,虽然土地面积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以上,但铁路、公路和民航设施所占比重却相对偏低。二是人口增长过快,教育、卫生等基本社会服务水平低。与经济落后成为对比的是,贫困地区往往又是人口增长最快的地区。办学条件差,教育设施落后,适龄儿童失学和辍学率较高,青壮年文盲比例较大。卫生保健水平也很低。三是农业生产条件差,财政收入水平低,公共投入严重不足。1986年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人均拥有农业机械总动力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0%。1993年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人均财政收入仅为60元,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30%左右。
上述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中国扶贫工作要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贫困标准。中国贫困人口的标准最初是1986年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对6.7万户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即198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06元的标准。到1990年这一标准相当于300元,2000年为625元
。 中国的贫困标准是一个能够维持基本生存的最低费用标准,可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因而是客观的,也是符合中国实际的。
确定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
为了集中使用扶贫资金,有效地扶持贫困人口,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标准,确定了一批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
中国政府于1986年第一次确定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标准:以县为单位,1985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元的县。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对贫困县的标准也及时作出调整。1994年,中国政府重新调整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标准。具体标准是:以县为单位,凡是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国家重点贫困县扶持范围;凡是1992年人均纯收入高于700元的原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一律退出国家扶持范围(根据当时的典型测算,凡是超过700元的县,90%以上的贫困人口基本上解决温饱问题)。依据这个标准,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共有592个,分布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了全国72%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此后,中央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扶贫开发政策措施,主要是围绕解决国家重点扶持县贫困群众温饱而制定的。
通过对贫困县的集中有效扶持,带动了全国农村贫困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在扶贫资金方面,国家明确要求,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都用于这些贫困县。1996年中央政府又进一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最低配套资金比例(30%至50%),以保证地方配套的扶贫资金用在国家重点贫困县。
扶贫重点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
向中西部地区重点倾斜是中国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东部沿海地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率先发展,中部次之,西部相对落后。与此相关,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集中在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并呈块状、片状分布在高原、山地、丘陵、沙漠等地区。这些地区是中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贫困结构最复杂的地区。在1994年中国政府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中西部地区占82%。
从1994年起,中国政府开始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把用于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省的中央扶贫信贷资金调整出来,集中用于中西部贫困状况严重的省、自治区;中央新增的财政扶贫资金只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同时,国家从全局着眼,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横向联合和对口扶贫协作。
为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近年来中国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在西部地区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推动西部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
近20年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中国政府安排的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增加。2000年中央各项扶贫专项资金达到了248亿元,与1980年相比,增加了30倍。中国政府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累计达到了1680多亿元,其中财政资金800多亿元(含以工代赈资金390多亿元),信贷扶贫资金880亿元。按照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1996年以后为30%至50%),地方政府扶贫投入的力度也相应加大。
中国政府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两大类: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又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1997年,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各类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统一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各类扶贫资金的扶持对象、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各类扶贫资金要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不同渠道的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是: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修建乡村道路、科技培训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等;扶贫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当年收入的种养业项目。同时,各级扶贫工作专门机构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这些措施,对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如期实现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发挥了关键作用。
制定支持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
中国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包括帮助贫困户解决温饱和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两个方面。
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优惠政策有: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财力支持。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
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为使扶贫开发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中国政府于1986年6月成立了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
中国的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行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都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程,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扶贫工作,并负总责。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由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在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在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改变自身命运的扶贫开发中作用重大。中国政府在扶贫开发中强调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以此提高农户的自我组织程度,引导农户积极参与扶贫开发。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农村大力推行村委会直接选举制度,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将群众拥护、有能力带领群众改变贫困面貌的人选举为村干部。同时,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的各项收支、扶贫资金的发放使用、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等各项事务,都要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检查和监督。
4. 扶贫贷款怎么办理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二、申请方式
1、贫困户申请、直接贷给贫困户。
2、贫困户申请、贷给贫困户,贫困户把钱交给大户(企业),与大户(企业)签证分红协议。
3、贫困户申请、贷给大户(企业),但大户(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
三、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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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贫困户可以贷款吗
贫困户是可以贷款的。
1、贫困户可以通过申请扶贫贷款的方式来缓解自己的贫困状况,扶贫贷款是由国务院确定本年度贷款计划与规模,并且财政部负责扶贫贷款的总体调控,再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农商行负责扶贫贷款的具体发放。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2、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从扶贫贷款的具体用途上来讲,精准扶贫专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运输、商业流通、农家饭店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具体发展产业由镇村两级指导确定。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用途根据各自产业类型自主确定。
3、贫困户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6. 贫困户可以贷款吗
贫困户是可以贷款的,贫困户可以通过申请扶贫贷款的方式来缓解自己的贫困状况。扶贫贷款是由国务院确定本年度贷款计划与规模,并且财政部负责扶贫贷款的总体调控,再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与农商行负责扶贫贷款的具体发放
拓展资料
一: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小额信贷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三: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7. 贫困户的扶贫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方式
1、贫困户申请、直接贷给贫困户。
2、贫困户申请、贷给贫困户,贫困户把钱交给大户(企业),与大户(企业)签证分红协议。
3、贫困户申请、贷给大户(企业),但大户(企业)必须与贫困户签订带动发展、或分红协议。
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具体内容咨询当地银行!
8. 贫困户可以贷款吗
当然可以的。
国务院有针对贫困户推出的扶贫贷款,贫困户可以进行申请。
待国务院确定了贷款的指标后,会有相关银行对贫困户进行具体金额的发放。
但是国家的贷款有规定范围,例如用做创业或者房屋的改造,不可以挪作他用。
拓展资料: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
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
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申请精准扶贫贷款首先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岁到60岁之间,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无不良信记录;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4.有贷款意愿和自主发展能力;
5.能够带动缺乏致富能力的贫困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6.贷款人需与贫困户、村委会、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增收脱贫带动协议,使用贫困农户的贷款额度,并作为承贷主体,承担贷款全部偿还责任;
7.贷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备前1至4款条件外,企业法人必须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9. 贫困户扶贫贷款还不了怎么办
一般途径是:贫困户自主归还>政府村委会催缴>延期还款>银行起诉>银行坏账
截止目前,乡镇的贫困户都是及时归还扶贫贷款的。离到期还有1,2个月的时候,贫困户往往都会去信用社归还扶贫贷款。
当然也有那么几乎离到期还有半个月仍然没有归还的意愿,有拖欠的嫌疑。这个时候由银行提供名单给乡扶贫办。乡扶贫办负责联系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催缴。因为表格审核前两关就是村委会及乡扶贫办。
当然也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本人是愿意偿还的,但是实际情况无法归还。这个时候信用社的做法是延长贷款年限,继续扶持贫困户贷款发展产业,延期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