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一、正文回答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二、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1、专项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3、普通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B. 银行信贷员发放的贷款发生损失,会扣信贷员的个人存款吗
对于这类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主要看在放贷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了审查手续.作为信贷员如果按规定认真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贷款人经营不善,造成还贷逾期甚至是死帐,属于金融机构正常的信贷风险,不应由信贷员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由于信贷员在贷款审查期间,把关不严,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就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下岗.
第三种情况:信贷员应该预见贷款风险但放任这种风险的出现,甚至与贷款人合谋骗贷的,造成金融机构损失数额巨大的,除应受到行政处分外,还有可能被控失职渎职和合伙诈骗两项罪名.
C. 个税专项附件扣除 贷款合同复印件需要公司留档吗
公司可以不留存个人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对信息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纳税人自己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D.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填报和留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E.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申报
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金融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F.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法律分析: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包括以下几项:
1.贷款,包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不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
不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指的是金融企业不用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如: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除上述所列举的风险资产,金融企业其他的风险贷款资产也不可以在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计算方法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若计算出的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负数,则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