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和公积金最低标准规定
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那么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兰州公积金贷款最低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我为你介绍关于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发放的相关知识。
(1)缴存余额认定:
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ƒ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2)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3)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手房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二手房”评估价值的80%(含)。
2.不得超过中心最高贷款限额(已婚60万元,单身50万元)。
3.不得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统一按不超过60%计算。
4.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1)缴存余额认定:
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ƒ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2)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3)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❷ 兰州公积金贷款计算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以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40%-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贷额]×12(月)×贷款年限。其中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以房屋价格计算: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以贷款最高额度计算,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有参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20。
一、兰州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50万。
兰州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上限为50万元,其中具体规定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二、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兰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两个档位的变化,即5年期以上和5年期以下分别下调0.20个百分点和0.25个百分点。即贷款年限在530年(含30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从4.90%下调至4.7%;年限在1-5年(含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从4.45%下调至4.20%。
三、计算方团友法
1、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陆手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单位月缴存额均采取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处理。
2、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年初调整一次。
3、缴存比例
各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具体缴存比例分别由单位在7-12%的范围内确定,超过10%的需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早或嫌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❸ 兰州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甘肃省规定:已婚缴存铅裤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详见全文。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限额+首付及贷款比例+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一)公积金贷款
已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人才保障住房贷款
针对A类、B类、C类人才,已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针对D类人才,已婚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单身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二、贷款首付及贷款比例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为非限购区域。
(一)购买首套房的判定标准
缴存职工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3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7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80%。
(二)购买二套住房的判定标准
缴存职工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5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5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额的20%,贷款金额不得高于购房总额的80%。
(三)因外地房屋无法区别限购或非限购,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高耐激庆于购房总额或评估价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的50%;二套房贷款利率正常上浮。
三、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
四、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具体贷款额度以省资金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x缴存余额系数x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缴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提前预缴部分不予认可。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3.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省资金中心缴存职工的,申请贷款之日起一年以内最后一次的公积金提取(含冲还贷业务)金额合并至缴存余额中计算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任意一方为外中昌握心缴存职工的,其公积金一年以内最后一次提取金额不再合并计算至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
12
18
24
缴存时间
❹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高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已婚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单身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或抵押房屋评估价的一定比例:
在城关区(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辩孝榆中园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含经济区)限购区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具体如下:
1.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首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30%,贷款金额不高于7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20%,贷款金额不高于80%。
2.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房申请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50%,贷款金额不高于5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评估价的20%,贷款金额不高于80%。
三、不得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的贷款额度:职工家庭月供支出与收入比统一按不超过50%计算。
四、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补缴后的余额予以认定。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携州稿≤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迹洞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剩余房款。
❺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说明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说明
兰州市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
⑴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⑵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⑶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⑷开户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起缴日期判定缴存状态。
⑸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期限合并计算,首次汇缴公积金日期按外中心转入金额推算。
⑹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及贷款情况的证明;
⑺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兰州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材料有哪些?
兰州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材料一般包含以几类:
1.身份证明: 查看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原件、户口簿原件。收取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双方户口簿复印件两份。借款人为现役军人的,同时查看军官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三份。
2.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户口薄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可不再查看结婚证;户口薄不能够显示婚姻关系的,需查看借款人结婚证原件,收取复印件两份;借款人属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可据实填写《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并为其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分中心及管理部据此判断其婚姻状况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3.收入证明: 主申请人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月收入证明,也不需要提供银行工资流水单;主申请人不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月收入的,仍需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还需提供近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确定个人月收入;无法提供近6个月以上银行工资流水单的,其月收入证明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核定,低于3000的,按实际金额核定。
共同申请人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均按主申请人的方式确定月收入。
4.委托代签公证书: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因故无法进行现场面签,但能够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被委托人代办的,中心予以认可并收取由被委托人逐页签名并加盖指纹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5.购房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份(每份合同附标准层平面图);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二份(加盖原章)。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原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兰住金〔20xx〕92号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经研究决定,现就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分中心实际的政策,报中心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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