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山林可以贷款吗
1、岩伍睁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实际案例:“我用山林贷款了”
守住青山拿到钱
小山村没想到自己送走了伐木工,却迎来了高大上的金融机构。2015年5月6日,水塔村的村民代表挤在村会议室里召开了一次会议,参会的人除了村民代表,还有万向信托、龙泉市林业局、住龙镇政府和龙泉信用联社的有关负责人。
那次会上,水塔村的村民们与万向信托就公益林信托计划,达成了共识。这意味着,水塔村的村民们每年领取一次的补偿金,变成了收益权证。根据测算,在信托期限内,水塔村的村民每五年就能平均新增2.96万元信托资产。合同显示,本次信托期限为40年。
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一方面,抱守着公益林无法开采的山民们,不但可以继续享受每年橘巧发放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还能把收益权凭证用来抵押贷款,未来还可能用于交易变现。
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政策,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金会逐步提高,信托机构也看好其中的前景。
如今,粗岁手中有收益权凭证的水塔村村民有了底气。今年,龙泉市农村信用联社专门为水塔村的村民提供了3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村民拿着收益权凭证去龙泉市农信联社住龙信用社,半小时以内就能拿到贷款。“10万元以下的贷款,我们直接就能审批发放。”住龙信用社主任金小红说,“而且利息要比银行低得多,只需4厘左右。”
(1)银行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扩展阅读:
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面积:
要经林业资产评估师评估后才知道,因为这与林地面积、立地条件、地理位置、林区路况、林地的肥力、地被物价值、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有关,同时要看各个地方的政策,抵押贷款能否办理,能贷多少,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门协商。
林权抵押贷款程序:
林权抵押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林权资产评估、权益审核、购买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其抵押贷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提交新版《林权证》原件
2.借款人提交书面抵押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林权情况、贷款额、金融资信证明等)
3.借款人是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乡镇林业站在书面抵押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
5.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6.提供金融部门的贷款协议
7.金融部门提供单位注册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缴费,办理他项权证
具体以各市县出台的相关通知为准。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倍。(参照相关信息,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
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B.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困难
存在的困难如下:
(一)林权作为抵押品存在缺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需要具备的要素最重要的是产权关系明晰、资产价值稳定以及容易变现,从以上角度来看,林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格抵押品。首先,在产权方面,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发放的林权证登记的林权归属较为模糊,部分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造成抵押标的物产权并不完全清晰,一旦债权人需要对相关抵押物进行处置时,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人就会阻挠债权和担保物的变现;其次,在价值方面,林权抵押贷款价值较低,亩均贷款额度仅为1329.46元,普通农户能贷款到的资金较为有限,同时林业资产价值易受到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影响,其在抵押期间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最后,在变现方面,由于缺乏公平流畅的流转交易平台,对林权进行流转变现较为困难,若要采伐林木变现,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易受到政策风险的影响,无法自由处置,在实践中,用于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比例仍然较低,林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也处于较高水平,林权抵押贷款的第二还款功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林权抵押贷款离真正发挥林权作用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林权抵押贷款内生动力不足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推动型的信贷模式,是在政府部门主导和推动下开展的业务,缺乏形成市场化的内生动力,难以形成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竞争的局面,距离完全由市场内生性发展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提供贷款主要取决于发放贷款的风险程度,而这与农户的还款能力密切相关,在大多数地区,是否有林权并不能决定林农或者其他林业经营主体能否获取贷款,只有当他们本身具备还款能力时,金融机构才愿意向其提供贷款。
换言之,能获取信贷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贷款,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贷款的林业经营主体也往往难以通过林权抵押获取贷款。目前林权抵押往往存在着“为了抵押而抵押”的尴尬困境,其更多是充当辅助担保作用。金融机构面临的“评估难、管理难和处置难”三大难以破除的难题进一步限制了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债务率的不断升高,抵押物处置难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金融机构始终对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畏贷心理,这些机构往往是为配合相关政策而开展业务,缺乏主动放贷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往往只拥有同质的、最基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内兼具林业专业知识和金融知识的金融工作人才配备也较为缺乏,而且因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手续繁杂,相关信贷员往往更偏向于投入产出比高的业务,缺少专业的森林经营情况动态跟踪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动力,严重制约了了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林权抵押贷款配套政策措施滞后
林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存在较大的脱节。一是林权评估市场不发达,当前具备资质的、得到林业与金融部门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与业务人员少,林权价值评估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使得银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大;二是林权服务业务发展不到位,当前影响林权价值实现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林权交易机制,没有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和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集体林权处置变现难度加大;三是担保机制不够完善。虽然大部分市、县以政府为主导成立的林权收储担保中心较大程度上解决了林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但对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本身来说,同样存在抵押品处置难的问题。在出现逾期不还贷现象时,收储中心也面临难于管理或收储后无法出售变现的现实问题,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所发挥的效应也受到较大的限制。
(四)林权抵押贷款缺乏统一管理标准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至今,各地区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在不同层面上进行了创新,也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国家文件也多次对典型模式进行推广,但是这些可做示范性的经验尚未全面普及与推广,往往只在当地进行试点,集典型评估流程、担保模式、贷款渠道等先进经验还未形成统一规范进行全国推广并实施。
许多地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较为苛刻,从申请办理贷款到放款期间往往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未进行统一推广,许多地区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林权所有者甚至不知道林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评估手续繁杂、贷款期限短,贷款额度低等原因致使单位额度贷款的交易成本上升,削弱了农户的贷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想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来实现林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仍然难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抵押登记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互对接,防范一林多卖、已抵押林权违规再抵押、流转、采伐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签订、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应共同向林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变更林权抵押贷款合同时不涉及变更抵押登记事项的,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C. 如何林权抵押贷款
第一,看林地所在地当地的银行一般是农业银行是否开展了林权抵押的业务,如果开展的话就可以办理。
第二,抵押林地的时间不能超过林权所有权的使用时间。
第三,权属证明文件以林地的测评报告。
D. 怎么办理林权证抵押贷款
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
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将林权证、抵押证明交银行,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林权证、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林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可以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
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将林权证、抵押证明交银行,银行放款。
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林权证、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林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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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的住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实资讯。
三、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如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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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的林业贷款,主要由农行和信用社在发放,你可以去这两个金融机构协商办理。
基本程式为:
达成贷款意向(放贷银行)→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登记(当地林业局)→签订抵押合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款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行动建议
无
相关法律法规
您可以参考《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明确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进行贷款,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协商林权抵押贷款期限,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为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专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专案,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林权具有投资期限长、评估困难等特点,《意见》依据林业特点设计了相适应的方式。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可解决有效抵押的问题,使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更高的风险。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E.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一、如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所多少钱
这个要经林业资产评估师评薯陆估后才知道,因为这与林地面积、立地条件、地理位置、林区路况、林地的肥力、地被物价值、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社会人口等因逗尘素有关,同时要看各个地方的政策,抵押贷款能否办理,能贷多少,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门协商。
不过《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数指顷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三、林权是什么权利
林权一般指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另外,涉及用《不动产权证》或《林权证》进行抵押登记的,到区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相关手续。
F. 林业代款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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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G.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1、只有办了林权证,才能进行按树林抵押贷款;
2、不被接受为抵押物的几类情况: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未办妥出让手续的划拨森林资源资产;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单独的幼林不能单独抵押;
3、申请抵押的桉树需要达到2年以上的种植期(对于受台风、冰灾等特殊气候影响较大,地处沿海地区和粤北山区种植的桉树树龄,原则上要达到3年(含)以上)。同时,按原先规定,个人需300亩以上的桉树连片种植面积,才可以申请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H. 云南省林业厅的政策法规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I. 林权抵押贷款有什么规定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友困或,主要包括各级林业企事业单好伍位、国有林场,涉林的公司、专业合作组织、个人,主要用于支持涉林经济发展等银行认可的合法用途。个人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尺桐;生态建设、木本粮油、特色经济林、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以及后续产业开发等项目贷款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年,对于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