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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23-05-24 13:40:33

Ⅰ 关于精准扶贫的工作计划四篇

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本来就有许多硬骨头要啃,新冠肺炎疫情又增加了难度,打赢脱贫攻坚战面临的困难挑战更为艰巨,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松劲懈怠。 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关于精准扶贫的 工作计划 四篇的 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关于精准扶贫的工作计划 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 脱贫攻坚 战的决定》精神,根据省、市、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现制定 20_ 年度精准扶贫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 20_ 年 “ 户脱贫、村出列、县摘帽 ” 的总体目标,深入推进脱贫攻坚 “ 七大行动 ” ,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攻坚克难、务实奋进、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 20_ 年圆满完成脱贫摘帽的历史任务,为建成全面小康新田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造血式扶贫和提高五保户、低保户保障标准,使全镇农村贫困人口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以上,通过实施贫困户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扶持小额信贷等系列帮扶措施,让贫困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不断增强,全乡 1429 人实现脱贫目标,贫困村年集体收入达 5 万元以上 ; 通过扶贫整村推进、产业发展等项目,使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大为改观,农村公共服务基本完善。

三、主要措施

( 一 ) 、根据对口帮扶任务分配表及帮扶队员名单,计划安排走访对口帮扶贫困户,及时与村委会联系、沟通,做好新一年扶贫调研工作,掌握贫困村、贫困户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帮扶工作责任制,为切实解决贫困群众实际困难提供保障。

( 二 )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坚持因地制宜、补缺补差,通过实施开发特色产业、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提高劳动素质和能力等方式,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

( 三 ) 、创新扶贫小额信贷,自主贷款为贫困户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认真落实县小额信贷实施办法,协助县扶贫办、农商行等部门通过建立风险补偿金、完善雀培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措施,有效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的难题。

( 四 ) 、加大产业扶贫力度,稳步增加贫困户收入。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产业带动辐射周边群众发展,借助美丽乡村建设契机,改善村容村貌,为加快乡村旅游开发增添动力,增加村民收入来源。对有发展意愿和发展能力的贫困户按各自需求采取相应扶持措施,为贫困户增加收入拓宽渠道。

( 五 ) 、开展教育扶贫,增加贫困户的就业机会。在确保贫困户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按照 “ 雨露计划 ” 的要求,对贫困户子女在中、高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实施资金补贴 ,进一步营造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帮助贫困户子女完成学业的良好氛围,增加贫困户子女的就业机会。鼓励贫困户的劳动力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培训,至少掌握一门生产技术,为实现就业提供保障。根据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实际需求,开展各类实用技术的勉强培训,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 六 ) 、积极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确保贫困群众有基本住房。

( 七 ) 、加强民政兜低,确保所有无劳动能力及收入的贫困群众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大五保、低保户的保障能力。对因病返贫的农户通过大病救助、大病保险等方式予以扶持。

( 八 ) 、加强扶贫项目建设,明确渣拆党政主抓主管,保质保量完成扶贫路、光伏扶贫等项目建设任务。

四、责如岁枣任落实

( 一 ) 、落实扶贫的主体责任,扶贫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 分管领导具体抓,抓落实 ; 各级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扶贫工作队长对本村扶贫工作负主体责任。

( 二 ) 、加大资金投入,整合扶贫资源。整合扶贫、农业、水利、土地、交通、财政、文化、发改委、以工代赈等多部门资金,在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集中力量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个人认领扶贫项目或捐资,积极开展帮扶济困活动。

( 三 ) 、强化包村单位及包户干部责任,提高脱贫成效。根据万名党员干部帮万户行动方案,建立包村单位年初建帐、年中对账,年底查帐制度,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考核,真正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 四 ) 、强化驻村扶贫工作队职责,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各驻村扶贫工作队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坚持长期驻村,杜绝 “ 走读现象 ” 。要帮助贫困村制定发展计划,帮助贫困村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好帮扶措施。

( 五 ) 、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金、扶贫对象等信息公示制度,确保阳光操作。坚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向贫困村倾斜,强化扶贫项目前期评估和后期跟踪问效,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 六 ) 、加强领导,确保全年扶贫工作顺利完成。发挥好乡扶贫工作站作用,定期召开扶贫工作协调会,完善扶贫内容,更新工作措施 ; 加强与贫困户的联系,及时掌握扶贫工作进展情况 ; 积极了解各村扶贫互助基金的管理运作,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 同时做好扶贫工作信息和总结上报工作。

( 七 ) 、加强 “ 精神脱贫 ” 工作力度。为推动实现 “ 物质脱贫 ” 与 “ 精神脱贫 ” 同步推进、同步完成的目标,我乡将在实施文明乡风宣教行动、实施志愿服务帮扶行动、实施文化服务惠民行动、实施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先进典型选树行动、实施教育、技能培训提升行动等六个方面开展工作,并成立 “ 精神脱贫 ” 志愿服务队,对贫困户从思想上、精神上进行帮扶,帮助他们摆脱思想观念上的 “ 贫困 ” ,并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不断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共建美好家园的愿望。

关于精准扶贫的工作计划 2

-- 村有村民 858 人, 296 户。其中贫困户 6 户, 22 人,脱贫享受政策的 5 户, 13 人。 20_ 年,我村在乡政府的领导下,在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乡各部门的协助下,我村扶贫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我村结对帮扶责任人员有:县公安人员和乡政府人员,其中县公安局 3 人,乡政府 1 人。下面介绍一下 20_ 的工作计划。

20_ 年,我村会根据乡的脱贫规划,对村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方法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我村准备通过全面推进结对帮扶、产业扶持、教育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确保我村 20_ 年 6 户贫困户, 22 人,全部脱贫。

一、结对帮扶到村到户,我村准备召开会议,安排包村干部、帮扶责任人、村干部定时入户,到扶贫对象家中了解情况,重点为帮扶对象找准产业发展路子,落实帮扶责任,实现结对帮扶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产业扶持到户,针对我村贫困户实际情况,我村部分贫困户将继续与林祥源合作签订合同,定期进行分红,增加贫困户的收入。

三、教育培训到村到户,我村将加大对贫困户子女九年义务教育的宣传,我村将加大对贫困户适学儿童排查力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推进 “ 雨露计划 ” 杜绝贫困家庭因学致贫、因学返贫现象。

四、农村危房改造到村到户,全面完成农村危房改造、美化环境。根据县里的相关政策我村按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 37 户,已经全部改造完毕,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六、强化管理,对每个贫困户建档立卡,将贫困对象基本资料、增收情况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实现户有卡、村有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扶贫的相关政策,加强扶贫宣传工作,总结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方法。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关于精准扶贫的工作计划 3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到村到户,建立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加快贫困群众脱贫步伐,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 20_ 年扶贫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结对精准帮扶工作,实现帮扶对象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县平均水平,通过近年扶贫攻坚,实现 “ 两不愁、三保障 ”( 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 ,促进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

二、夯实基础工作

( 一 ) 摸准底数。结合实际,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办的要求逐村逐户拉网式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进一步核实其家庭人口、资源状况、贫困现状、致贫原因、劳力状况、技能技术等情况,实事求是逐户登记,坚决杜绝办事不公、优亲厚友行为,确保贫困对象的真实性、准确度。

( 二 ) 科学分类。在摸准底数的基础上,逐一分析梳理出因病、因残、因灾、缺土地、缺水、缺技术、缺劳力以及自身发展意愿不足等具体致贫原因,全面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科学划分类别,因户施策、 “ 量身定做 ” 针对性强、组合式的帮扶措施,建立帮扶档案,通过产业帮扶、就业帮扶、保障帮扶、基础设施帮扶等方式,帮助其脱贫致富。

( 三 ) 动态管理。按照脱贫出、返贫进的原则,以年度为节点,以贫困户脱贫进展为依据,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实现有进有出、逐年更新、分级管理、动态监测。

三、落实帮扶措施

紧紧围绕 “ 两不愁、三保障 ” 的目标,摸实致贫原因,抓准帮扶措施,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有效推进。

1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入户走访、召开会议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思想观念。通过宣讲惠农政策,传递致富信息,帮助贫困户树立脱贫致富信心 ; 及时掌握思想动态,了解生活困难,积极疏导情绪,树立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信心。

2 、引导他们调整现在的种植业结构,将单一的种植现状转变到高产、高收入的发展模式上。

3 、不定期与困难户多联系交流生活生产的方面,帮他们解除思想压力,力所能及帮助他们的子女尽快完成学业,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4 、宣传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5 、帮助贫困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扶贫项目,扩大创业路径。

7 、积极鼓励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加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逐步提高该村劳动力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生产经营能力。

三、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亲自过问,把结对帮扶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积极开展调查走访,定期现场办公,强化督办落实 , 确保结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2 、强化责任,增进感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结对帮扶工作精神,立足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困难群众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3 、明确任务,狠抓落实。要积极协调,善于思考,找出脱贫致富的好办法。要深入调研,认真落实帮扶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健全结对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支持引导村民早日脱贫致富。

总之,我们逐步解决该村的难点、热点问题,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寻找致富门路,增强农民发家致富的能力,争取让该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明显的进步。

关于精准扶贫的工作计划 4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县贫困村脱贫致富进度,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对我局驻村扶贫的古溪乡西源村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对西源村扶贫三年规划要求,在本年底实现帮扶贫困户脱贫,全面实现 “ 两不愁、三保障 ” ,村内生产生活设施进一步得到改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为此, 20_ 年计划完成脱贫 3 户,进一步改善该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

二、强化组织

局党支部组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范围,确立帮扶工作重点。根据县委、政府对扶贫工作的要求和西源村实际情况,对扶贫工作分阶段召开专题研究会。同时要求及时报送帮扶工作情况、总结等材料。

三、工作内容

( 一 ) 完成 20_ 年脱贫户认定工作,与 20_ 年已脱贫的贫困户签订好 “ 贫困户退出确认书 ”;

( 二 )20_ 年计划完成脱贫 3 户 ;

( 三 ) 在贫困户中继续开展产业扶贫 ;

( 四 ) 进一步健康脱贫,防止 “ 因病返贫 ”;

( 五 )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保证两桥建设项目完成 ;

( 六 )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赴村参与精准扶贫工作。

四、工作措施

( 一 ) 完成 20_ 年脱贫户认定工作。对已脱贫的贫困户要签订好 “ 贫困户退出确认书 ” ,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对已脱贫的继续保持 “ 脱贫不脱政策 ” ,保证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

( 二 ) 明确 20_ 年计划脱贫任务。我局帮扶贫困户 3 户,今年计划全部脱贫,确保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 三 ) 继续改善村内基础设施。计划 20_ 年建成村中两座桥,方便 3 个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所需,投入一万元。

( 四 ) 协助村委妥善抓好困难村民生活安排。做好贫困户村民生产生活困难的调查摸底,针对有些困难村民就医难难等问题,组织开展各种方式的献爱心和扶贫帮困慰问活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尽力解决一些特别困难家庭的生活困难等问题。

( 五 ) 积极开展产业扶贫。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争取政策和项目,予以支持。一是养殖扶持。对有一定劳动力,自身有脱贫愿望的贫困户,鼓励其发展各类养殖产业,比如养猪、养鸡、养蜂等 ; 二是茶园扶持。根据该村土壤及传统的种植习惯,鼓励贫困户扩大茶园,提供炒茶制茶技术支持,稳定销售渠道 ; 三是劳务输出。贫困户中有劳动力,又愿意外出务工的,可根据其自身情况和技术能力,推荐到企业或外地进行务工。

( 六 ) 落实 “ 雨露计划 ” 教育培训工程。落实好一本、二本及中高职学历教育补助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实行 “ 应补尽补 ” ,积极组织开展,围绕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工作要求

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每月赴村进行扶贫工作,关注贫困户的生活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切实落实好扶贫工作,并形成完整资料。工作中重点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考虑村民的利益,注重激发村民的内在动力,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善于运用各项惠农政策,争取使西源村村民逐步过上 “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 的生活。

Ⅱ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Ⅲ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第九条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Ⅳ 四部门联合:小额扶贫信贷借款人年龄上限放宽至65岁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办理续贷和展期、应对还款高峰期、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内容。

其中,在政策要点上,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 利率 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扶贫小额信贷用途方面,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组织使用。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近年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小额信贷扎实推进、蓬勃发展,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育、改善乡村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进一步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避免贫困户过度负债。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解决有关政策措施不具体、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等问题,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 贷款 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 理财 、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二)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三)鼓励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农户贷款等。引导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开发既能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多元化信贷需求、又能实现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

三、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

(一)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四、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

(二)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三)做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应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银行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采取司法手段。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 失信 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二)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三)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积极探索风险分担形式,鼓励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六、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

(一)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类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要重点挂牌跟踪监测贷款量大、涉及户数较多的实际用款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

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落实好财政贴息政策,已设立风险补偿金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二)开展通报约谈,推进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Ⅳ 扶贫贷款的扶贫货款的措施与建议

(一)分业经营是解决扶贫货款的政策性与商业性经营的长久之策
从国外政策性银行经营和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运行的实践经验来看,扶贫贷款理应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经营。原因之一,扶贫贷款属农业政策性业务,符合政策性银行业务范畴,并且过去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和经营,它有其管理和经营的基础与经验。原因之二,目前,粮食价格放开后,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缩小,有时间和精力来管理扶贫贷款,适宜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整合。原因之三,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不应该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义务,尤其是目前商业银行“减员增效”、“整体上市”任务迫在眉睫,扶贫贷款目前状况无疑是其经营包袱和负担,不利于农业银行的发展。原因之四,扶贫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管理后,在贷款项目的选择、贷款资金的组织、贷款后续管理、贷款风险的弥补等方面将更专业化、规范化,便于提高扶贫贷款的信贷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善扶贫货款风险保障体系是当务之急
扶贫贷款的风险是扶贫贷款存在最严重的问题,这也是当前扶贫贷款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①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公司,或者在现有保险公司业务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一方面增加农户和企业对贷款项目的信心,同时为防范贷款风险提供保障。②设立政府事业型担保公司,专门负责对包括农业政策性贷款在内的各项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担保业务,以免减少贷款投向盲目性,达到减少贷款风险目的。③设立股份制的担保公司,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提供商业性担保。④建立公司+农户的会员机制,要求以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为龙头,农户向企业人股,成为企业会员,公司为农户贷款担保,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不可撤销的有经济利益的契约关系,改变过去公司十农户运做过程中公司不管农户,农户不支持公司互不管状态。
(三)对扶贫贷款及项目实行政策扶持
既然扶贫贷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的扶贫,作为政府应该给予多方面的政策倾斜和经济。
1、贫困地区,在产业和贷款项目选择上,不能一概使用扶贫贷款,对于一些社会公益性的贷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该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建设。
2、税收是调节经济职能的重要手段,在贫困地区实施扶贫发展过程中,理应发挥税收对扶贫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在扶贫贷款支持的贷款项目中要实行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对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特别是扶贫贷款支持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人,在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贫困地区内资鼓励企业、外商投资鼓励企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银行扶贫贷款业务应免交营业税、所得税。
3、改变贴息办法。银行对信贷单位按常规利率收息,财政部门将贴息直接补给承贷单位。改变过去财政贴息不及时足额到位而影响经营行的经营效益。
4、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扶贫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首先,提高扶贫贷款呆账准备金比例,增强银行自身消化能力。其次建立财政担保基金和资本金拨补制,对扶贫贷款形成的呆、坏账和亏损按年给予弥。再次,对以上措施仍不能消化的,按法定程序实行剥离或核销。
(四)加强对扶贫贷款的立法保障
在扶贫贷款的运做过程中,既要体现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优惠政策的实施,又要保证扶贫贷款的保本微利,防止扶贫贷款成为救济款、财政补贴款从而失去贷款扶贫的实际意义。这一方面要提高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项目的认识。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而不是一个部门的规定来规范信贷主体、承贷主体、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在扶贫贷款中各负其责,从而加强对扶贫贷款资金的完整、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项目合法性和贷款利益的保护。真正做到依法贷款经营,依法扶贫致富。

Ⅵ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一、金融扶贫四大体系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网络主阵地,落实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二、小额扶贫贷款简介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年利率4.35%)、财政全额贴息。三、申请条件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四、享受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Ⅶ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法律分析: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贫困户的贷款门槛和成本,大大提高了贫困户获得贷款的便利性。通过对贫困户授信,对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截至2019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6101亿元,覆盖1544万(次)贫困农户。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缺乏启动资金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湖北省云阳区为例。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出台之前,全区90%以上的贫困农户基本没有和银行打过交道。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实施后,全区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机会的贫困户争相贷款,出现了主动放贷的可喜局面,贫困农户贷款覆盖率由不足0.07%提高到62.04%,实现了贫困村全覆盖。其次,实现了发展工业和增加收入的双重效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贷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Ⅷ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Ⅸ 小额贷款政策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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