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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预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12:15:50

『壹』 河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范围|这类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通知》明确2023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告为准)。在高校就读的河南籍大一新生(含预科生)、河南籍专科生均为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

金额|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每人每年可以申请多少?103010提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生)申请贷款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博士)申请贷款每年不超过16000元,不低于1000元。

据了解,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学生应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在同一学年棚液吵;全日制大学生不得在校内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而且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在校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如果大学拒绝申请,他们可以被学生贷款覆盖。

条件|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撑学生基本开销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只有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申请:学生入学前的户籍和在共同借款人的户籍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学生在学校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开支。同时,学生当年也没有获得其他国家的助学贷款。

据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后停止攻读学位时,只需在5年宽限期内偿还利息。毕业后剩余贷款年限不足5年的,按照《通知》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生源地信用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报价利率LPR5Y减30个基点(即LPR5Y减0.3%)为基准。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利息|学生学习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贷款利息怎么算?据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收取。学生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可申请继续贴息,但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确认。

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务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向学校借款,应向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县级埋简学生资助中心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申请|预申请后,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现场办理。

申请流程怎么走?

据悉,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预先申请,然后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在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的程序进行

分配|坚持“有偿贷款”和“精准滴灌”的原则

003010要求,各市县、各学校要做好未提前申请的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转贷”与“精准滴灌”并举的原则,杜绝“想贷就贷”、“大水漫灌式贷款”。

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要从7月1日(暂定)起组织和辅导学生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网上服务系统,注册用户,核实手机号码,进行身份认证,填写贷款申请信息。7月15日起,组织贷款学生携带所需材料到县助学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和合同签订。

按照“提前录取,先办理”的原则,建议7月15日至8月2日主要受理大学生贷款申请,8月2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贷款申请,错峰办理。

相关问答:生源地贷款是什么意思

生源地助学贷款就是指在你高中学籍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这个手续比在学校办理贷款稍微麻烦点,是在银行获取贷款后直接转账到学校账户的。所以也就是能对外省发放的生源地贷款又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链侍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6年,但各家银行还贷要求有所不同,有的银行还把还贷时间放宽至毕业后开始计算,虽然这样,有的学生仍然无法按时还贷。易贷中国提醒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如不能及时还贷,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这是影响一生的大事。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助学贷款还款问题 按政策助学贷款可以在从贷款起始时间算起十年内还清,在毕业后开始按季度还利息,在毕业后两年内任意时间开始自主选择还本金。但由于银行系统或其它一些问题,经常发生毕业后就开始必须换本息和,而且没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一般都是不经贷款人同意直接从贷款人银行卡里直接扣取本息和,并不是按还款确认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本金或利息。而且,这种显现学校或银行相关部门不给予合理的解决,强制贷款人偿还本息和。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相关的贷款业务将如何处理?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贰』 2018年河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河南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7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17〕12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18〕16号)要求,现就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贷前准备工作

(一)开展贷款预申请工作

为提高贷款资格认定的准确性,减轻贷款办理期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认定申请贷款学生资格的工作压力,我省全面开展高中预申请工作。请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214号)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留存高中报送至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档案材料。

(二)需求摸底和贷款额度上报

各县级资助中心要根据预申请情况和历年高校录取情况,结合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人数,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需求摸底工作,科学预测当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6月15日由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上报所辖县(市、区)的《2017-201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预测表》(附件1)。省重点扩权县(市)随所在省辖市报送,省直管县(市)单独报送。

(三)做好合同电子化前期准备工作

2018年开始,在2017年我省全面进行助学贷款业务档案电子化试点的基础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继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提升服务”的原则,按照“好事办好、方便群众、服务一线、防范风险”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推动电子文件管理与助学贷款业务深度融合;要组织安排所属县(市、区)相关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公办室《转发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电子化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241号)文件,结合往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人数和场所情况配备外设,包括高拍仪、手写板和双面打印机;各省辖市要对所属县(市、区)的网络、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完好够用,工作人员操作熟练。

(四)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和动态口令牌领用

请各市县于6月15日之前,填写《市、县两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excel格式)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加入河南省助学贷款工作QQ群(52873665)。工作人员有变动的市、县、区需填写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于6月1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资助中心公章)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市、县要依据贷款人数和已有动态口令牌数量等因素,提前做好动态口令牌申领工作,对于电子口令牌丢失、电子口令牌损坏的县级资助中心,要填写补领动态口令牌申请表(附件4)并上交至省资助中心。

(五)完成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录入

为进一步加强县资助中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中增加了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功能,部分县级资助中心在系统中录入了乡镇街道和高中信息,请各县级资助中心继续做好数据录入维护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贷款量较大的县级资助中心,按文件要求推进贷款办理向高中、乡镇下沉,以信息系统为媒介,实现“家门口办贷款”。

(六)领取贷款合同

为保证受理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印制了少量纸质合同以作备用。7月上旬,请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和《河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库单》(附件5)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二、宣传咨询工作

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条幅、宣传栏、海报、展板、宣传片、宣传彩页以及微信、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使学生和家长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申办流程、还款要求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服务热线95593。要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保持畅通,有专人值守。各市、县、区要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里更新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贷款申请受理及发放

(一)加强借款学生贷款资格审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对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参照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认定贷款学生资格,首贷学生占当年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比例应与本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比例相当。不得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

从2017年开始,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对本专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据实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为100的倍数),为了加大对建档立卡学生的帮扶力度,建档立卡学生可以按照最高金额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合理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受理工作

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督促所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工作中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制订、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避免发生事件。对于办事大厅面积狭小、楼层较高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早采取措施,合理调度安排工作。

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从7月1日起组织辅导学生访问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报贷款申请信息。若借款学生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7月15日起组织借款学生携带所需提供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事宜。按照“早入学、先办理”的原则,建议在7月15日至8月10日期间主要受理在校大学生贷款申请,8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贷款申请,错峰处理,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做好不符合贷款条件学生和家长的解释工作,保证贷款工作平稳开展。各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业务指导,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检查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媒体报导的处理工作。

贷款工作启动前,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所辖县(市、区)贷款政策宣传情况、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措施及时到位。贷款办理高峰期,各市、县资助中心主任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天浏览省内和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及网络,如发现有关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方面的报道,在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工作周报制度

7月15日-9月20日,各市、县、区每周一要报送上周工作周报(附件6),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工作人员配置情况、设备配备运行情况、业务受理进展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对出现的问题,将集中解答并统一操作口径,对好的做法予以推广。

(六)收集录入合同回执、整理审核贷款材料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求,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要录入回执。对于不及时录入回执的高校,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主动进行协调,对于10月10日仍不能录入回执的学生将谢绝贷款。各市、县、区要认真整理审核贷款合同档案材料,10月20日至31日,省资助中心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抽调人员组织召开合同审查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和档案材料,予以退回补充材料或谢绝。11月5日至6日,制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内提交数据)。

(七)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的资金划拨

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由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各省辖市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足额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省、省辖市应承担的贴息划拨至经办的银行。

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直接拨付经办的银行;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下达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当年5月15日前逐级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直管县直接划拨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于当年6月30日前统一拨付至经办的银行。

账户名: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账 号:4101 0101 0100 0050 05

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

四、贷后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工作,6月底之前,提醒毕业学生办理毕业确认、就学信息变更、还款计划变更手续,提醒本年需要自付利息的'学生按时支付利息;要高度重视对学生追踪联络、还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对逾期未还款的学生,发挥多方力量联络学生或家长,督促其及时偿还本息。省教育厅将建立回收数据通报机制,通报当年本息回收情况。

(一)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市级统筹所辖县区,实现贷后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充足投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资助中心要结合当年本息回收预测情况,统筹制定全年本息回收计划,早准备、早着手,抓住关键时点,责任到人;加强贷后管理记录和留痕工作,注重贷后管理档案的归集和留存。

(二)推动建立多级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的管理职能,积极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建立“县政府—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县级资助中心—高中—乡镇中心校”多级协同管理体系,推动乡镇政府、乡镇中心校、村(居)委会、高中等单位切实参与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学生联络和本息催收等工作,细化责任分工,丰富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

(三)加强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

各市、县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兴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要深入街道、村镇宣传政策、强调还款事项、知晓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个人征信影响,提高借款学生、家长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

五、高校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一)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各高校于6月15日之前,填写《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员名单》(附件7,excel格式)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继续做好诚信宣传等教育工作。

高校要通过召开报告会、讲座、座谈会以及组织大型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识宣传,又要加强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三)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各高校要于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收费账户等信息维护和确认工作,录入并维护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高校应及时与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系,说明情况并更正信息。

(四)组织做好在校生的续贷工作。高校要组织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在暑期离校前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五)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工作。高校经办人要登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回执录入模块,及时录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回执。若借款学生的学号、院系和专业有误,高校经办人可以在录入回执的过程中直接修改。

(六)做好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退费工作。部分高校要求学生提前将学费和住宿费存入高校指定账户,对已缴纳学费且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高校要在学费和住宿费划拨至高校账户60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已缴纳的学费返还到学生手中。

(七)做好学籍异动学生的信息变更工作。高校要将借款学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告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合同变更。

(八)组织毕业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借款学生毕业前,各高校要组织、督促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并更新联系方式。各高校应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并加强抽查审核,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

各高校要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省教育厅将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联 系 人:徐晓伟 联系电话:0371-657985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编:450000

材料寄送地址:郑州市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E座305室

『叁』 教育局办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贷流程

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贷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5、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国开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2012年8月8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开发银行2012年6月底已全面启动2012年度的生源地及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预计新增发放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支持220多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地区达到1761个县区,15个省份达到全覆盖。

作为中国中长期投融资主力银行,国开行自2004年试点助学贷款业务以来,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沟通合作,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地以批发的方式开展零售业务,破解助学贷款难题。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助学贷款

『肆』 2018年福建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福建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福建省学生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已接近尾声,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和各经办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流程的变更情况,4月26日,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一、改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为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效率,确保学生更方便、快捷获得贷款。经研究,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从2018年5月起调整为“贷款资格认定”和“贷款合同签订”两个阶段进行。

(一)“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即原来的“预申请”阶段)

将原有的“预申请”阶段调整为“贷款资格认定”阶段。“贷款资格认定”时间为上年9月至当年4月(例如:2019届应届毕业生“贷款资格认定”申请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018年应届高中、中职毕业生和在校首贷大学生“贷款资格认定”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学生需登录贷款资格认定系统( http://xszz.fje.gov.cn )在线提交申请,各高中、中职学校和高校要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学生提交的贷款资格,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等,确保相关信息(特别是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真实、完整、正确。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各高中或中职学校登录系统完成审核工作,如发现学校未认真进行审核或校级已审核数据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系统内退回,要求学校重新审核。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资格认定结论视为无效,学生需要根据补申请办法(详见本通知)重新进行助学贷款申请。贷款资格认定审核的过程性档案资料由学校收集完整后,交由各县级资助中心存档。

各地、各校在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工作时要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不给学生和家长添麻烦。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应当要求其全部提交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由所在学校直接给予确认其贷款资格,无需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其他学生可由学生就读学校根据学生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中任意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所在学校根据学生日常在校学习生活及家访等考察情况等综合给予认定。

(二)“贷款合同签订”阶段

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高校“准新生”或“准贷款学生”,在该阶段不需要再提供贫困认定证明,只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即可直接进入“贷款合同签订”阶段。学生在“贷款资格认定”阶段选择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建议变更,若学生在“贷款合同签订”阶段确需变更经办银行的,应主动告知最终申贷银行。不允许学生在不同银行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除外),若发现学生重复贷款的,将视其情况取消贷款资格。
国家开发银行: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只需携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随同共同借款人到县级资助中心进行贷款合同面签。

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就近到各级农商银行或农信社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未满十八周岁的借款学生需由共同借款人陪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8年起“贷款合同签订”流程已完全实现网络化,并实行电子合同制度。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直接通过手机下载“华安助学”APP或微信小程序,拍照上传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即可在线签订定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等同效力。
(三)补申请办法

对未进行“贷款资格认定”或“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学生,录取后需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高中/中职毕业学校或就读高校出具的困难认定证明、学生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中任意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于7月1日至10月15日至生源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按原有程序进行办理。

二、加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力度

各单位要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相结合,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高考后的志愿填报指导或其他不影响学生课业的时段,邀请贷款经办银行及助学贷款承保机构入校宣讲,并提供“一站式”助学贷款受理服务。

三、畅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绿色通道

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各经办银行直接转入高校账户,封闭运行,用于支付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用。凡正式签订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入学时可持各经办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通过各高校绿色通道直接报到入学。各校不得强制要求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休学或延期入学、签立书面欠款欠费申明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催收或要求学生垫付学费和住宿费。民办高校或高额学费专业就读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先由绿色通道入学再通过学费缓交、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或商业助学贷款等方式支付学费。

各高校要做好助学贷款确认工作、续贷审核和毕业确认工作。省内高校可直接通过各经办银行系统直接进行审核和确认操作,省外高校(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各校可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进行审核)需通过纸质材料寄送审核和确认结果。

四、扩大国开行助学贷款受理范围

根据相关要求,学籍所在生源县(区)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签订县级合作协议后,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地要尽快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签订县级合作协议(范本见附件2)。还没有签署合作协议的县(区)资助中心(名单见附件3),要主动向县(区)政府汇报并推动签署县级合作协议,尽快开办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联系人:
王然,联系电话:0591-88569236

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系人:
庄燕武,联系电话:0591-863207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联系人:
林浩,联系电话:0591-83373328

华安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吴晓真,联系电话:0591-87761766/873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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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情况通报


国家开发银行县级合作协议(范本)


还未签订国开行县级合作协议的县(区)名单

『伍』 2019年青海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2007]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青海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目前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青海籍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为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防范风险,方便贷款”的原则,由借款人在户口所在地的代理行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就近办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实施,由青海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工作,以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教育、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或县资助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资助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人民银行各州(地)中心支行负责协调辖内教育局在代理行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监督管理。

第十条承办银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编制从教育行政部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落实,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州、(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州、县资助中心业务经费,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办理机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承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办公室、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三)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第十六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学生家庭;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6)父母双方失业;

(7)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8)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逐年签订贷款合同,分年度发放。

第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贷款申请。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由县资助中心提供),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在拟贷款贫困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省开行提供),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条填写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单整理汇总后,报送承办银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承办银行及时审批借款合同,并将审批结果汇总后送交省资助办公室,逐级下发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开设贷款专用账户。各县(市、区)教育局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在结算代理行开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用于承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第二十六条贷款发放。承办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再由省资助办公室发放至县资助中心在代理行的专户上,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资助办公室汇总,省资助办公室报承办银行审核确认,结息情况确认后,省资助办公室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由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归集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公室归集后在年度结息日前直接划付承办银行。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贷款利息的计息期自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本金和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并提前通知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账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七章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由承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分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办公室负责归集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承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用于弥补县资助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不足以补偿相应的违约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承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三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按上述办法补偿后,贷款学生所欠本息及罚息仍由县资助中心继续负责催收,回收后先纳入风险补偿金专户管理,在下一年度进行风险补偿金结算时再按本息相应比例返还县资助中心。

第三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承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州、县资助中心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陆』 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受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用首次贷款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新增申请提交后等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续贷学生采取线上受理,即:远程受理。审核后学生收到回执码,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即可;现场办理需要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及申请表来办理。

(二)涉及专升本、本升研等升学转段的学生,由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持录取通知书到现场先做就学信息变更后,再受理助学贷款,不能办理远程受理。

(三) 首贷学生实行线下受理,即现场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含大学生首次贷款、应届高中及三校生毕业考入大学首次贷款),实行实时办结制,现场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的学生当日签订合同,办毕全部手续。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注册用户。学生注册用户后为确保信息安全,必须牢记该用户名及个人登录密码,今后继续贷款、还款、学生个人信息修改及毕业确认等均要使用该密码,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注册成功后,再次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提交申请信息后导出贷款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持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首贷为学生证原件)到办理点现场提交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学生到高校报到时免交学费和住宿费,并于10月10日前将贷款回执码交给高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录入贷款系统即可。

(四)放款时间及方式11月中旬,将通过支付宝直接划拨到就读学校账户。若有余额,学生可以在支付宝账户提现,注意:未完成实名制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看不到到余额,不能提现。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贷款学生在系统中填写申请表时对“申请贷款原因”必须对家庭困难状况简要描述,否则不予受理。

2.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要讲诚信、尽义务、懂感恩,要知晓违约对自己和共同借款人的今后生活影响。

3.签订合同后,若发生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请在系统中及时修正发生改变的个人信息。

4.如忘记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录密码,可在线找回,也可通过办理点重置密码。

『柒』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途是什么?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什么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有什么区别?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的办法。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从大的方面来说,上学期间由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都是国家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的叫高校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叫生源地助学贷款。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最终都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前和开学后申请都可以。考上本省高校的学生主要推荐生源地助学贷款。

学生每学年可以申请多少金额的国家助学贷款?

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源他助学贷款也是。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哪些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学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

(7)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是多长?

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

国家财政如何对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并由有关部门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

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 借款学生中途不需要贷款了怎么办?
◇转学的借款学生如何处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步:学校初审审核原则: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初审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银行审批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谁来审查和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四步:签订合同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与经办理银行签订合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
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五步:发放贷款贷款的具体发放细则,将由银行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谁来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以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贷款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的申请?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获得了其他较大额度的资助、捐助,不需要继续贷款时,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天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的终止贷款发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什么情况下,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六步:贷款偿还借款学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借款学生在何时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借款学生可采取何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本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怎样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毕业时,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1.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可否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什么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经办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3.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办;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代理行为县资助中心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为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对县资助中心在其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入除借款学生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贷款回收时,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回执单》;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6.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附件1)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附件2.1。本表由县资助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2。在校生请填写附件2.3),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及该生在本学年未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均采取500元整数倍申贷,不得随意加大申贷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县资助中心证明及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到校后20日内将盖章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1. 省资助办在拟发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放贷款额度的明细情况提交分行审批。
2.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办报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3.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送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接到审批结果后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 省资助办根据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帐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帐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收集存档。
3. 代理行根据县资助中心《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3),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5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偿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助学贷款发放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并由省资助办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书面通知代理行进行账务处理。
2.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5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划款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6),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二)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宽限期(2年)结束后当年的12月2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于贷款存续期最后一个年度偿还最后一笔本金。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县资助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扣收清单归集存档,将相关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后,由省资助办提交开发银行。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当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开发银行和代理行,并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经开发银行同意后,代理行有权代表开发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负本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办、县资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玖』 甘肃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流程,甘肃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登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07〕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政策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四)学生入学前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核和发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五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国开行省分行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七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由国开行省分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缴费依据复印件。

第九条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并为其提供受理证明。

第十条合同及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及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回执。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贷款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开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国开行省分行按审核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国开行省分行的专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第四章贷款本息回收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国开行省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国开行省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国开行省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按现行政策,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学生,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国开行省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县资助中心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按现行政策,考入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我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其中,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的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我省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1月20日前,省、市财政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要足额划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开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开行省分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拨备,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及建立特别救助机制等。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用于学生奖、救、助工作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工作;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开行省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商国开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利用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特别救助机制。对于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借款毕业生,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由共同借款人或学生本人向经办机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国开行省分行,高等学校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省、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及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管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汇总、审核、业务培训、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考核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负责学生贷款本息回收;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国开行省分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国开行省分行按照本办法精神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财政和教育部门、高校、国开行省分行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国开行省分行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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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山东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和申请方式流程

8月1日起,家庭经济困难的山东籍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各县(市、区)受理贷款学生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2日;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通知》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及8万名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可直接纳入贷款对象范围。《通知》明确规定,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中还包含:各地、各高校按要求在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审核通过的在校贷款学生和高校录取新生。

各市及所属县(市、区)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查询在校贷款学生信息。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有贷款需求的山东籍学生,各县(市、区)可直接审核并纳入贷款对象范围。

此外,各县(市、区)受理贷款学生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2日。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据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部实行网上申请( https://sls.cdb.com.cn ),今年网上申请截至9月12日。

贷 款 申 请 流 程1
贷款网上申请8月1日至9月12日

登录https://sls.cdb.com.cn,各地、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贷款学生做好在线注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

续贷的学生需同时提交“续贷声明”,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相关内容未审核通过的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2
贷款申请受理

申请受理工作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手续。

本学年所有借款合同一律套打,严禁各县(市、区)以任何形式私印空白合同文本。合同的领取和使用将另行通知。
3
贷款学生账户开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贷款成功后,学生可通过在线服务系统关注支付宝使用办法或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了解相关操作。各地、各高校和贷款学生办理贷款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
4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

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各高校要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5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

贷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附验证码);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由贷款学生携带至高校报到;

高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截至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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